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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1-19 生效日期: 2007-11-19
发布部门: 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温政办[2007]17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温州市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十一月十九日
温州市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58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07)94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市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现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重大基础设施立项审批、建设实施及运营维护管理等为重点,以解决重大基础设施存在的安全隐患为目标,坚持专业排查与群防群治相结合、集中排查与日常监管相结合、全面普查与分类抽查相结合、政府督查与单位自查相结合,对全市在建和运营的基础设施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基础设施进行风险评估,并按轻重缓急进行治理。同时,建立健全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长效机制,确保基础设施安全稳定运营。
  二、重点排查对象和工作分工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突出重点、密切配合的原则,重点做好以下七大类重大基础设施的排查工作。
  (一)公路交通设施。以桥梁为重点的所有在建工程和投入使用的公路、桥梁和隧道工程,包括:1.长大隧道和跨江跨海洋特大桥梁;2.大跨径圬工砌体桥梁;3.地质、地形条件复杂的桥梁和隧道;4.交通繁忙特别是超限超载车辆较为集中的桥梁;5.高路堤、深路堑、地质复杂路段的公路和桥梁。排查工作由市交通局牵头,会同各县(市、区)政府组织实施。
  (二)铁路交通设施。包括:1.正在建设的铁路桥梁、隧道和站房;2.金温铁路温州段的铁路线(包括支线)的桥梁、隧道和站房。排查工作由市铁路建设总指挥部、市铁路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会同沿线各县(市、区)政府组织实施。
  (三)水运交通设施。以港口和航电枢纽为重点,包括:1.500吨级以上内河港口码头和1万吨级以上沿海港口码头;2.通航500吨级以上船闸;3.所有航电枢纽工程。排查工作由市港航局牵头,会同市水利局组织实施。
  (四)民航交通设施。温州永强机场民航专业工程航站楼及其他附属工程。由温州永强机场组织自查,自查情况报市发改委。
  (五)大型水利设施。包括:1.大型水库(总库容1亿立方米以上);2.大型拦河水闸(过闸流量1000立方米/秒以上);3.大型排灌泵站工程(装机流量50立方米/秒或灌溉面积50万亩以上);4.一、二级堤防工程(防洪标准超过50年一遇);5.大型引供水工程(设计流量5立方米/秒以上)。排查工作由市水利局牵头,会同各县(市、区)政府组织实施。
  (六)重要电力设施。包括:1.火力发电厂(单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或规划容量80万千瓦以上);2.水电站(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或水库总容积1亿立方米以上);3.停电会造成重要设备损坏和危及人身安全的工矿企业自备电源;4.变电所(330千伏、500千伏);5.输电线路大跨越塔(500千伏);6.不得中断的电力系统通信设施;7.电力枢纽(汇集多个电源和联络线或连接不同电力系统的重要变电所);8.经主管部门批准,在地震时必须保障正常供电的其他重要电力设施。排查工作由温州电业局牵头,会同市水利局和各县(市、区)政府组织实施。
  (七)城市基础设施。包括燃气供应、供水、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天然气输气管网等,由市市政园林局牵头,会同各县(市、区)政府组织实施。
  三、排查的主要内容
  (一)运营中的重大基础设施的管理、维护和安全监管责任主体是否明确,承担维护保养、检查评估等日常管理的单位是否确实履行了职责,设施状况记录(台账、档案、数据库等)是否健全。
  (二)在建重大基础设施的立项审批程序是否完备并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勘察、设计、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的资质,是否履行了职责,工程质量是否存在问题,质量和安全监管是否到位。重大基础设施是否按要求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价”、“职业病危害评价”,是否按要求进行了“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和使用)验收,是否取得了安全生产许可证(适用于要求办证的行业)。
  (三)重大基础设施产权单位是否已建立制度化的安全隐患排查评估机制,对涉及安全的重要参数是否长期坚持检测跟踪和定期分析;对结构、材料、环境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风险是否进行过全面、系统的分析并作出结论;对存在的重大隐患是否能够及时发现,是否采取了有效的防范、补救措施。
  (四)重大基础设施设计、施工、维护所依据的国家或行业标准、规范、规程与当前实际运行状况是否存在明显的差异,强制性标准、规范是否严格执行。
  (五)重大基础设施应急管理体制和机制建设是否到位,防范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其他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是否齐全,应急措施和救援力量是否满足快速响应和紧急处置的需要。
  (六)对重大基础设施安全运行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其他事项。
  四、工作要求和步骤
  (一)明确排查责任。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按照国办发(2007)58号、浙政办发(2007)94号文精神和市里的统一部署,加强组织领导,制订工作方案,明确具体目标,落实责任追究制,做到组织有力、计划周密、排查深入、责任到人。要坚持实事求是,坚持依法办事,坚决杜绝走过场、敷衍塞责、形式主义等现象。
  (二)落实防范措施。各牵头部门要对排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组织1次技术安全方面的评审。对重大安全隐患,要根据情况及时采取有效方法加以防范,可分别采取警示警告、加固、防护、拆除、封闭等措施。组织梳理归纳不能满足实际需要的标准、规范、规程,报有关归口管理部门组织修订。
  (三)强化资金保障。各地、各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要根据排查情况,优先安排重大基础设施维护所需资金,在2008年年底前,分轻重缓急排除安全隐患,防止引发事故。结合实际,进一步健全重大基础设施维护资金保障制度。
  (四)健全应急机制。重大基础设施监管和运行维护单位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机制,落实监管责任,完善应急预案,充实救援队伍,储备必要物资,为快速妥善处理重大基础设施突发事件提供有效保障。
  (五)严格工作时限。本次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2007年12月10日前完成),由牵头单位按照分工组织实施,并将第一阶段排查情况报送市发改委和市安全监管局。第二阶段(2007年12月20日前完成),由牵头单位对突出问题和重点地区进行复查、抽查,并于12月25日前将有关情况报送市发改委、市安全监管局,由市发改委、市安全监管局汇总后报市政府。
  各地、各部门已经作出排查工作安排的,可根据本方案要求,与正在进行的排查工作合并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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