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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中市消防安全培训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5-16 生效日期: 2007-07-01
发布部门: 陕西省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汉政办发[2007]6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汉中市消防安全培训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五月十六日
汉中市消防安全培训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加强消防安全培训工作,普及消防安全知识,提高社会整体抗御火灾的能力,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根据《陕西省消防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消防安全培训,是指由公安部门消防机构举办的,面向社会进行的专项培训。

    第三条 本市区域内涉及消防安全的单位和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四条 市公安部门消防机构建立消防安全培训组织,负责全市消防安全培训工作。
  各县(区)应当把消防安全培训纳入消防发展规划。

    第五条 消防安全培训的范围:
  (一)企业、事业单位负责消防安全的负责人,保卫科长、专兼职消防人员等管理人员和固定消防设施操作人员、消防队员。
  (二)建筑设计单位的消防工程设计人员;装饰装修单位的设计人员;建筑施工单位的技术人员;承接消防工程单位的技术人员。
  (三)电工、焊工、油漆工等特殊工种人员。
  (四)消防器材商业销售人员,消防设施的检测、维修保养人员。
  (五)高层建筑、地下工程、易燃易爆单位员工及人员密集公共场所的从业人员。
  (六)旅游、文物保护单位、物业管理单位的管理人员,导游,大型仓库保管员。
  (七)其他须经培训的专业人员。

    第六条 本办法第 条规定的各特定岗位实行消防专项培训。

    第七条 消防安全培训应具备的条件:
  (一)教学手段和设施、场所符合消防理论教学及操作技能训练的要求。
  (二)有经上级消防部门认可的专兼职教员。
  (三)有健全的培训组织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
  (四)有保障教学及培训质量的培训管理制度。

    第八条 任职教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
  (二)较高的技术理论水平和熟练的操作技能;
  (三)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和操作示范能力;
  (四)从事本专业工作不少于两年,或在消防相关的学科中有较强的专业知识及丰富的经验。
  (五)能坚持正常的教学活动。

    第九条 消防安全培训的主要内容:
  (一)有关消防法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规范;
  (二)消防安全管理知识;
  (三)防火灭火知识;
  (四)灭火自救、逃生知识;
  (五)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知识。

    关联法规    

    第十条 消防安全培训大纲和培训教材由省级以上公安部门消防机构制定和编印。

    第十一条 消防安全培训的费用由被培训单位和个人负责,收费标准由物价部门核定。

    第十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应当积极配合当地公安消防部门搞好消防安全培训工作,对单位内部的岗位培训,应当告知公安消防部门。
第三章 考核发证


    第十三条 消防安全培训期满必须进行考核,经考试合格后,由市公安部门消防机构发给消防安全培训合格证书。消防安全培训合格证书由省级公安部门消防机构统一印制。

    第十四条 未取得消防安全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相应岗位的工作。

    第十五条 各级公安消防部门应将单位人员消防安全培训情况列入消防安全检查、考核、验收内容。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六条 公安消防部门对在消防安全培训组织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者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依据《陕西省消防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关联法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汉中市公安消防支队解释,自2007年7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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