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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第三轮持证执法综合法律知识培训工作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2-12 生效日期: 2007-12-12
发布部门: 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兰政办发[2007]23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有关单位:?
    《兰州市第三轮持证执法综合法律知识培训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兰州市第三轮持证执法综合法律知识培训工作方案

    为搞好全市第三轮持证执法工作,保证各级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按时持新证开展执法活动,根据《甘肃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甘肃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和《甘肃省第三轮持证执法工作方案》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纲要》,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进一步提高各级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责任意识,实现行政执法责权一体,强化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培训力度,全面提高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能力和水平。? 
    二、工作任务?
    依法确认行政执法机构,颁发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证并向社会公布;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综合法律知识和专业法律知识培训,经考试合格后发放新式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执法监督证件;依法认定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和行政执法监督人员资格,确保行政执法工作合法有效。?
    三、工作安排?
    从2007年12月初开始至2008年6月末结束,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学习培训(2007年12月至2008年2月)。学习综合法律和专业法律知识。专业法律知识的学习由各部门自行组织实施,并将学习情况及时书面报市政府法制办;综合法律知识由各级政府法制机构组织集中培训、集中授课,使用省政府法制办统一编发的教材。? 
    第二阶段考试考核(2008年3月至4月)。各县、区政府法制机构自行组织完成本县区学习培训任务,试卷从全省综合法律知识考核题库中随机抽取,市有关部门届时巡考。市政府各部门执法培训由市 政府法制机构组织实施,分期分批组织考试。考试采取闭卷的方式,考试由专人负责,明确责任,严格做好试卷的保密工作。崐阅卷工作由市、县(区)两级法制工作机构负责,考试成绩合格者,方可申领行政执法证件。首次考试不合格者可以申请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者,不能申领行政执法证,须离岗学习或者调整岗位。? 
    第三阶段资格审查(2008年4月至5月)。由市、县(区)政府法制机构对全市各级行政执法主体、行政执法人员和执法监督人员进行资格审查。行政执法主体审查合格后,填报《甘肃省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审查登记表》、《甘肃省行政执法证件申领表》。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人员考试合格后,分别填报《甘肃省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确认表》、《甘肃省行政执法监督人员资格审查表》。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市级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审查;县(区)政府法制办负责所辖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审查工作。?
    资格审查中,要把审查、清理和纠正结合起来,对机构和人员进行双清。对不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不得申领、颁发执法主体资格证。对未按要求参加行政执法培训考试人员、公务员年度考核不称职人员,不进行执法资格审查;行政执法机构中的合同工、临时工、借调人员以及其他不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得申领、颁发行政执法证;行政执法机构中现从事党务、文秘、财务、后勤等管理工作的公务员可以参加学习培训和考试,成绩合格者可确认行政执法人员资格,但未调整到执法岗位时,不得申领、颁发行政执法证。?
    第四阶段换发证件(2008年6月)。完成资格审查工作后,由市、县(区)政府法制机构按规定程序将资料汇总省政府法制办,由省政府法制办统一办理新的行政执法证件。从2008年7月1日起,全市各级行政执法机构、行政执法人员统一持新证开展执法活动。新的行政执法证启用后,继续持旧证从事执法活动者,将不具有法律效力,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拒绝。? 
    四、工作要求?
    1、开展第三轮持证执法工作涉及全市各级行政执法主体和所有行政执法人员,工作量大,专业性强,环节多,要求高。各县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按照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和实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的要求,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落实责任,确保按要求完成新一轮持证执法工作任务。
    2、各级法制机构要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管理数据库,有条件的要逐步实现联网。要加强对新一轮持证执法工作的组织管理,严格按照统一部署的四个阶段开展工作,及时向本级政府提出具体实施方案。要加强对工作中所遇问题的研究,加大督促检查力度。每个阶段工作结束后,要及时进行小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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