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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河南省盐务管理局等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1-04 生效日期: 2008-01-04
发布部门: 河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豫政[2008]2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及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河南省盐务管理局、河南省煤炭行业档案馆、河南省无线电监测站等3个事业单位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以下简称参照管理)。
    列入参照管理的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及各项配套法规政策的规定,全面实施录用、考核、职务任免、职务升降、奖惩、培训、交流与回避、工资福利保险、辞职辞退、退休、申诉控告等各项管理制度。要按照《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方案》和中组部、人事部《关于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组通字(2006)27号),对参照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进行登记、确定职务与级别、套改工资。
    参照管理的单位不实行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奖金等人事管理制度,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各地在参照管理工作中,要严明纪律,不得擅自扩大参照管理范围。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参照管理单位执行公务员制度的指导和监督,对不执行录用、职务与级别确定、工资福利保险制度等管理规定的,要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
河南省人民政府  
二○○八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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