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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农业厅农业项目监督检查规定(试行)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1-01 生效日期: 2008-01-01
发布部门: 山西省农业厅
发布文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业项目监督检查工作,保证项目资金安全,提高建设质量和效益,依据农业部《农业建设项目监督检查规定》、《农业建设项目违规处理办法(试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山西省农业厅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山西省农业厅财政支农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农业产业化项目有关要求以及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山西省农业厅组织的农业项目的监督检查。
  本规定所指农业项目,包括由中央和省投资主管部门安排,归口省农业厅管理的农牧业基本建设项目、财政支农项目、农业产业化项目和农业综合开发项目。

    第三条 项目监督检查工作实行全过程参与、全方位监督,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四条 对省农业厅组织的项目监督检查工作,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及项目实施单位要予以配合。

    第五条 检查人员必须依法办事,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不得参与、干预被检查单位与项目无关的工作或经营管理活动。
  检查人员必须保守国家秘密和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六条 监督检查工作经费不得在项目中列支。

    第七条 各级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农业项目社会公开监督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八条 省农业厅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处(以下简称农业厅监管处)归口管理我省的农业项目监督检查工作,负责起草相关工作制度,编制年度监督检查方案,监督项目决策、招投标、竣工验收等过程,统一部署检查,组织项目专项检查,通报检查结果,受理项目信访事项,提出违规问题处理意见并监督整改。

    第九条 省农业厅有关项目资金主管单位要积极配合、主动接受项目监管工作。选报项目、安排资金时要参照农业厅监管处根据项目检查结果提出的奖罚建议。项目安排建议计划、申请投资、立项批复、资金预算、资金下达等文件要抄送农业厅监管处。项目初步设计、实施方案、项目变更等批复文件要会签农业厅监管处。项目选报、招标投标和竣工验收工作要接受农业厅监管处的监督。

    第十条 农业厅有关行业主管单位负责本行业、本单位建设项目监督检查、整改等具体工作,并于每年一月底前,将上年度本行业、本单位项目检查情况报农业厅监管处和相关单位。

    第十一条 市级农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农业项目监督检查,监督建设单位开展项目自查,组织市级项目检查,并根据项目整改要求,组织落实整改措施,完成各项整改工作。检查和整改情况要及时报农业厅监管处和农业厅相关单位。
  市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负责人对本辖区农业项目监督检查负领导责任。

    第十二条 农业厅监管处将各行业主管单位检查材料及专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形成总报告,经农业厅领导审定后,于每年二月底前,将上年度全省项目检查情况报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同时通报市县农业主管部门和农业厅有关单位。
  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安排的项目专项检查情况,必须按要求及时报送。
第三章 监督检查内容


    第十三条 项目基础条件检查。检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项目申报书、实施方案)上报时项目实施基础条件的符合性,即建设地址是否落实、技术力量是否具备、技术方案是否可行、实施内容是否合理、有关证明材料是否真实等。

    第十四条 项目遴选监督。监督农业厅项目资金主管单位的项目选择是否符合产业政策、是否遵循发展或建设规划、是否按要求经过专家评审论证、是否按规定程序进行项目筛选、是否符合“公开、公平、公正、公示”原则等。

    第十五条 项目报批情况检查。检查项目立项报批是否符合规定;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是否按要求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内容是否与立项批复衔接,审批是否符合权限、规范、及时;施工图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及初步设计批复要求编制;是否按有关规定履行项目报建程序。

    第十六条 项目程序检查。检查项目是否按项目管理规定程序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开工条件检查。检查初步设计及概算、实施方案是否已经批复,建设资金是否落实,施工组织设计是否编制,施工招标和监理招标是否完成,施工图设计是否完成,建设用地和主要设备材料是否落实。

    第十八条 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及合同检查。检查是否按批准的招标或采购方案组织招标投标或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政府采购运作是否规范;合同是否合法、严密、规范;是否履行合同。

    第十九条 工程监理检查。检查监理单位是否具备相应资质,现场监理人员数量和素质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监理手段和措施是否满足工程建设要求。

    第二十条 施工检查。检查项目单位是否按照批复的建设内容和期限组织施工,是否存在肢解发包、转包、违法分包现象;施工单位是否具备相应资质,施工技术方案和施工机械设备、技术人员、施工方法、安全控制、设备材料使用、工程进度是否符合要求。

    第二十一条 工程质量和项目任务完成情况检查。检查项目单位是否建立设备材料质量检查制度;施工单位是否建立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和现场工程质量自检、重要结构部位和隐蔽工程质量预检复检制度;监理单位是否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和监理大纲并严格履行监理职责;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是否落实质量责任制;工程质量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是否达到验收标准,是否出现过重大质量事故;是否按要求完成项目预定实施任务等。

    第二十二条 项目资金检查。检查项目的资金来源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资金计划(包括地方配套资金)下达、拨付、到位情况;概算控制措施是否落实,概算审批和调整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专户储存、专帐核算、专款专用情况;各类直补资金的补贴品种、补贴对象、补贴标准执行是否严格准确,资金到位是否及时足额;贷款贴息凭证是否真实;资金的使用是否符合概算、计划和有关规定,支付是否按照合同执行;项目单位的财务制度是否健全,财务管理是否规范,有无虚报、冒领、套取、挤占、挪用、截留、滞留资金,有无虚列项目资金支出、白条抵账、虚假会计凭证和大额现金支付等行为;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情况等。

    第二十三条 项目组织机构检查。检查项目单位是否按要求建立项目建设组织机构,是否有完善的规章制度,是否配备专职人员、是否对项目实施全过程依法实施有效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竣工验收检查。检查竣工验收程序是否规范,相关文件材料和档案是否齐全和规范,主要结论和意见是否符合实际情况,竣工验收后是否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第二十五条 项目运行情况检查。检查项目是否能正常运行并达到预期效果。
第四章 监督检查程序


    第二十六条 省农业厅建立农业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厅直属单位要定期报送监督检查信息。

    第二十七条 农业厅在组织项目检查前,一般应将检查工作方案通知相关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厅有关直属单位。

    第二十八条 项目检查可采取下列方式:
  (一)听取项目单位及相关单位汇报,进行询问和质疑;
  (二)查阅、摘录、复制有关文件资料、档案、会计资料;
  (三)实地查看项目实施情况;
  (四)召开相关人员座谈会,核实情况。
  检查应当做好检查工作的有关会议和谈话内容记录,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备留资料来源及证据;检查结束时应当与项目单位和主管部门交换意见。

    第二十九条 检查工作结束后,检查组应当及时形成项目检查总报告和分项目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一)前期工作情况及分析评价;
  (二)计划下达与执行情况及分析评价;
  (三)实施管理情况及分析评价;
  (四)资金使用和监管情况及分析评价;
  (五)工程质量情况及分析评价;
  (六)项目管理经验和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相应整改建议。
第五章 检查结果处理


    第三十条 对于项目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农业厅根据情节轻重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一)责令限期整改;
  (二)暂停拨付中央和省级投资、冻结项目资金、暂停项目建设、撤销项目并收回项目资金;
  (三)减少或暂停安排所在地和项目实施单位新建项目;
  (四)通报批评。
  对涉嫌违纪、违法的单位和个人,农业厅建议有关地方和部门进行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十一条 对于责令限期整改和通报的项目,农业厅发出整改通知或通报,明确整改内容、整改期限及相关要求。
  项目整改单位要按照整改要求完成整改工作,并在规定期限内将整改结果报农业厅监管处和农业厅有关单位。
  农业厅在收到市、县整改情况报告后,组织项目整改复查。对复查合格的项目予以书面确认,对于整改不力的,按照本规定第 三十条之规定予以进一步处理。

    第三十二条 对管理制度健全、执行程序规范、投资效益显著的项目单位和地方,农业厅给予通报表扬,并在年度投资及项目安排时给予倾斜。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农业利用外资项目,使用中央或省配套资金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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