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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住房二级市场的实施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1-30 生效日期: 2007-11-30
发布部门: 陕西省汉中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汉政发[2007]6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住房二级市场的通知》(陕政发(2007)52号)和2007年11月7日全省发展住房二级市场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快我市住房二级市场建设,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结合汉中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发展住房二级市场的重要意义
  发展住房二级市场对于改善人民群众居住水平,优化住房资源配置,完善多层次住房供应体系,稳定房屋价格,提高人民群众财产性收入具有重要意义。发展住房二级市场同时也是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客观要求,是房地产一级市场的延伸和补充,有利于促进住房一级市场的活跃与繁荣。由于我市房地产业起步较晚,住房二级市场房屋交易信息不畅,交易行为不够规范,交易市场不够活跃,使城镇居民存量住房较多。我们只有加快住房二级市场的培育,才能使城镇居民通过住房二级市场将自己较大甚至最大的私有财产通过出售、出租、抵押等交易行为,实现不动产投资收益和为资产的盘活提供条件,有效地提高居民居住水平和生活质量,有利于推动消费结构升级,促进民间创业,扩大社会就业,拉动经济增长,改善民生,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和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地发展。
  二、下大力气推进公有住房出售工作
  我市公有住房出售于1993年起步,从1999年开始公有住房以成本价出售给干部职工个人。截至目前,各级公房大部分已出售完毕,但仍有个别单位没有及时办理由标准价过渡到成本价的相关手续。对此,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严格按照省政府陕政发(2007)52号通知要求,抓紧公房出售工作。
  第一,凡是职工在单位以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购房人符合房改政策相关规定和购房条件的,本人提出申请,产权单位必须及时办理向成本价过渡的手续。
  第二,单位公有住房符合出售规定的,必须于2007年12月31日之前完成出售工作,未按期完成的,将依照陕政发(2007)52号文件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以房改成本价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单位,2007年12月底前,必须将房屋所有权证发到产权人,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
  三、加快房屋权属证办证速度
  各级房产管理部门要针对不同历史时期、不同政策条件下、不同性质的房屋权属,本着分类指导、区别对待、灵活掌握的原则,优先解决房改房以及社会矛盾突出、群众反映集中并带有普遍性的房屋权属登记问题。应以房屋修建时的政策依据为标准,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的原则,从维护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出发,切实降低登记门槛,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进一步加快房屋权属登记发证工作。
  (一)加快房改房权属登记办证。凡已经参加房改的单位,只需提供建房总资料即可为参改干部职工办理房改房产权证。1992年以前建成的房屋,可以不提供建房总资料,但必须提供土地使用权证;1992年以后建成的房屋只需提供土地使用权证、规划许可证和房屋竣工验收证明即可。以上房屋经媒体公告无异议后,各级房管部门应及时办理房屋权属证。
  原建房单位已破产或被撤销,有主管部门的,由其主管部门出具产权来源证明;无主管部门的,由购房人出具房屋产权来源具结书,经房改部门审查核实,确认无产权纠纷后,各级房管部门应及时办理房屋权属证。
  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合建的房屋,相关建房报批手续权利主体名称不一致,但手续齐全的,由合作建房的单位共同出具同意办理房产证的证明,房管部门应及时办理房屋权属证。
  (二)推进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的房屋权属登记办证。对于新开工建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时,必须按照《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完善工程所需的土地、规划、建设、竣工验收、测绘等相关手续后,房管部门应及时办理权属证。
  对于已经完工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存在超层、超面积建房等不符合原规划要求的,房屋权属管理部门应先行对能够确认符合规划要求的房屋办理权属登记。对于超建筑红线范围较大,明显影响城市规划的建设项目,由城建规划管理部门及时做出处理意见后,办理房屋权属证。
  对于建设年代久远且属于历史上形成的已建或已购房屋,由于一些开发建设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和购房人自身原因造成的房屋权属不清、产权来源不明、手续资料不全而不能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及办证要求进行房屋权属登记的问题,将根据有关办证规定,针对问题产生的原因,草拟房屋权属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意见报各级房管部门同意后集中进行处理解决。
  (三)运用自动化手段提高房屋权属登记办证速度。各级房管部门在办理日常房屋权属登记业务过程中,要充分依托现有的办公自动化业务处理软件,实现房屋权属登记收件、审核发证、资料归档全程网上办公,最大限度地缩短办证时限、提高工作效率。同时,各级房管部门应设法将所有办证信息上传于单位网站,并在办证场所设立办证查询触摸屏,方便群众及时查询相关信息、了解办证情况,彻底杜绝部分参改单位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登记机关已办理完结房屋权属证的情况下无端扣压购房人产权证的情形。
  四、规范和搞活住房二级市场
  放宽房改房上市交易条件。为认真贯彻落实《物权法》,切实维护和保障单位干部职工所购公房的房屋所有权益,取消全市原房改售房单位对房改房上市交易的优先购买权。各级房管部门和任何单位不得对房改房上市交易设置限制性条件。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扣押职工私有房屋所有权证,凡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改房,产权人均可持证直接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产转让、房产抵押贷款等房地产相关手续。房改房上市交易时,交易双方当事人应按国家规定交纳相关税费。房改房产权取得时间以房改部门批准的售房之日确定,上市交易时,可按国家相关规定减免房产营业税。
  规范全市住房二级市场管理。市县两级房管部门要会同工商、公安等部门,切实加强对二手房交易市场管理。加大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建设的工作力度,力争在2008年年底前,市县房管部门建立统一的住房二级市场信息平台,加强市场动态分析,并定期发布住房交易信息,促进市场流通。凡涉及办理房产交易相关手续的部门(单位),要进一步加强配合与协调,尽快实现“一厅式”办公和“一条龙”服务,简化工作程序,缩短办证时间,为广大群众提供高效、便捷和优质的服务。各级房管、工商、公安、物价、行政执法等部门要加强协调,加大对全市房屋中介服务市场的整顿力度,全面规范我市房屋中介服务市场。2007年12月底前,市县两级要开展房屋中介服务市场专项整治。各级房管部门对辖区所有房屋中介服务机构,推行登记备案制度,依据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协调工商、公安等部门制定房屋中介服务机构市场准入及管理规定,严禁随意开办房屋中介服务机构行为。要全面建立健全市场规则,实现对房地产中介市场的动态管理,全面规范房屋中介服务行为,充分发挥其房屋信息的桥梁与沟通功能,促进二手房交易市场健康发展。
  积极推进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结合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实际,对符合上市交易条件的经济适用住房,要鼓励和允许其上市交易。上市交易后,原产权人在购买新住房时,不再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时,交易双方当事人应按规定交纳相关税费。经济适用住房的产权取得时间,按房管部门核发《经房卡》的时间确定,按相关规定在上市交易时减免相关税费。
  五、逐步推行住房物业管理社会化
  实行物业管理社会化是促进住房二级市场进一步发展的重要条件。各级房管部门要加大物业市场培育力度,鼓励投资注册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国有企事业单位及政府各部门必须取消对职工在物业管理方面的各种暗补行为,要根据单位物业规模,确定灵活的物管方式。凡成规模的物业,要逐步推行市场化物业管理,实现合同约定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及收费标准,规范物业管理,维护公民合法权益。
  六、加强住房二级市场信贷服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结合我市住房二级市场实际,认真制定住房二手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要切实简化贷款程序,提高服务水平,加大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购买二手房的支持力度。严格按照陕政发(2007)52号通知规定,二手房公积金贷款业务除评估费之外,贷款费用不得超过新购商品房公积金贷款费用。各级房管部门要主动与各商业银行加强联系,制定具体操作性办法,开展住房二级市场的信贷工作。各商业银行要重点增加与住房公积金贷款相配套的组合贷款投入,并积极开展二手房抵押贷款等住房金融业务,积极为发展住房二级市场搞好服务。
  七、加大住房二级市场宣传力度
  各级房管部门要利用各种形式,广泛宣传住房二级市场交易的政策规定、办事程序、收费标准等,做到家喻户晓。要结合实施《物权法》,进一步提高广大群众的维权意识,创造有利于住房二级市场发展的良好氛围。
  八、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以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坚持以提高居民的居住水平,增加群众财产性收入为出发点,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省委省政府的战略决策上来。各级政府要落实分管领导负责制,各级房管部门要把进一步加快住房二级市场发展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要加强二手房市场监督检查,加大对群众来信来访案件的查办力度,促进全市住房二级市场快速发展。2007年12月20日前,各县区应将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报市政府。
二○○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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