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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环保局拟定的天津市2008年蓝天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2-13 生效日期: 2008-02-13
发布部门: 天津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环保局拟定的《天津市2008年蓝天工程实施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八年二月十三日
 天津市2008年蓝天工程实施意见

  2008年是以巩固、提高创模成果为基础,以污染减排工作为重点,以深化实施蓝天工程为手段,确保奥运会期间环境空气质量达标的重要一年。为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推动天津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率先发展,现就2008年我市实施蓝天工程提出如下安排意见:
  一、工作目标
  全市环境空气质量保持稳定,全年环境空气质量二级和好于二级天数达到83%,奥运会期间全市二级和好于二级天数力争达到100%;完成国务院关于“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年度削减任务;各区县全年环境空气质量二级和好于二级天数达到80%以上。
  二、主要任务
  2008年,我市控制大气污染的重点区域为:外环线以内、滨海新区和毗邻北京地区的武清区、宝坻区、蓟县、北辰区(以下简称迎奥运重点控制区域)及其他区县建成区等区域,着力解决煤烟型污染、扬尘污染、机动车污染及工业污染问题,确保实现环境空气质量年度目标。重点时段为:1月1日至7月25日(以下简称奥运会前控制阶段)和7月25日至9月20日(以下简称奥运会期间控制阶段),两个重点控制时段内实施迎奥运环境空气质量保障工作方案。重点任务是:通过采取综合治理措施和强制减排措施,重点控制电力、冶金、石化等行业污染物排放。
  (一)控制煤烟型污染。
  1.加快二氧化硫污染减排重点治理项目的实施,确保完成2008年二氧化硫总量削减1%的年度目标。对列入国家“十一五”二氧化硫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的2008年重点治理项目,按照《第29届奥运会北京空气质量保障措施》的要求,必须在2008年7月前完成并投入使用。此项工作由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2.实施电厂烟气脱硫项目,控制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按照《第29届奥运会北京空气质量保障措施》的有关要求,2008年7月1日前完成天津冠达实业总公司1号、2号、3号机组3×40吨/时,天津军粮城发电有限公司7号、8号机组2×670吨/时,国华盘山发电有限责任公司1号、2号机组2×1650吨/时烟气脱硫项目。此项工作由市经委负责组织推动,相关区县人民政府督促执行,各电厂负责具体实施。
  3.严格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151-2003) Ⅱ时段限值标准,对在用燃煤设备实施高效脱硫除尘双重治理,燃用低硫优质煤。
  2008年以滨海新区、外环线以内区域及迎奥运重点控制区域为重点,7月15日前力争完成全市2000蒸吨10吨/时以上燃煤锅炉高效脱硫除尘技术改造,确保稳定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Ⅱ时段限值标准。同时,重点治理项目必须按照国家要求安装烟气排放在线连续监测装置,所有燃煤设备烟气处理设施必须采用密闭下灰方式,湿式脱硫设施必须采用脱硫剂自动加液、自动调节系统,确保脱硫设施稳定运行。对未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Ⅱ时段限值标准的,由市或区、县人民政府下达限期治理通知书。此项工作由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落实。
  4.在奥运会期间实行强制减排措施,降低大气污染物排放。对“十一五”期间全市重点关停的5万千瓦以下小火电机组,即国电天津第一热电厂8、9、10、11号机组、陈塘庄热电厂1、2、3号机组、天津军粮城发电有限公司3、4号机组、津源热电有限公司1、2号机组,及时采取压低负荷或停运措施;对迎奥运重点控制区域内10吨/时以上在用燃煤设施,根据我市奥运会期间环境空气质量预报状况,及时采取压低负荷或停运措施。此项工作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组织市经委、市环保局、市电网公司制订方案,并组织落实。10吨/时及以下燃煤锅炉改燃或拆除并网工作逾期未完成的,一律停止运行。此项工作由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落实。
  5.严格新、扩、改建设项目管理。滨海新区建成区、外环线以内区域所有新、扩、改建燃烧设备,其他建成区内新、扩、改建 10吨/小时以下(含 10吨/小时)锅炉及其他燃烧设备,必须使用清洁能源。新、扩、改建燃煤项目污染物排放必须满足区域总量控制要求,确保稳定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Ⅱ时段限值标准。迎奥运重点控制区域暂停审批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建设项目。此项工作由建设项目投资主管部门,以及市和区县环保部门分别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落实。
  外环线内凡未经审批擅自建设的燃煤供热锅炉房必须停止运行。此项工作由市供热办负责,市发展改革委、市建委、市规划局、市环保局、市质监局等部门依各自职责严格监管。
  6.强化电力企业监管,发挥管理部门指导监督作用。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和市环保、物价及电力部门建立环境管理协调机制,对重点烟气脱硫治理项目进行日常性监督检查,对已安装脱硫设施运行情况严格监督管理,确保脱硫设施正常运行;对不正常运行脱硫设施的,经市或区县环保部门依法处罚后,由市物价部门及时取消其享受脱硫电价优惠政策的资格。
  7.禁止燃用高硫煤。继续实行燃煤单位用煤报送制度;加大对燃煤使用单位的检查、处罚力度。此项工作由各区县环保部门负责。
  (二)防治扬尘污染。
  1.严格贯彻执行《天津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2006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00号)、《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标准》(建质安〔2004〕1511号)、《天津市治理拆除房屋扬尘管理办法》(津政发〔2006〕66号),防治施工扬尘污染。对违反上述规定的施工单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此项工作由市建委、市国土房管局负责。
  落实蓝天工程相关工作转办单制度,市和区县有关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施工扬尘、拆迁扬尘问题,及时移送市建委、市国土房管局;发现道路扬尘及道路撒漏问题,及时移送市市容委。上述部门要依法处理。
  奥运会期间,迎奥运重点控制区域范围内的施工工地全面停止土方施工,奥运场馆周边1.5公里范围内的施工工地全面停工。
  2.治理道路扬尘。对城市主要道路必须实施每日清扫并按相关规定每日进行水洗作业,确保所辖区域内的道路及施工现场出入口周边区域干净整洁、无浮土、无扬尘污染;严格执行环卫应急保障制度,确保运输中洒漏的垃圾、灰浆、渣土等得到及时清扫。此项工作由市市容委牵头组织并监督实施,各区县人民政府具体落实。
  3.全市存放煤炭、灰渣、砂石、灰土、矿粉等散体物料的堆场,在储存、堆放、运输等过程中必须采取密闭、封闭、苫盖、挡风墙等有效防治扬尘措施,在装卸过程中必须采取密闭、喷淋等有效防治扬尘措施。对不按规定落实防尘措施的,环保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此项工作由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及监督检查。
  4.建成区内的生活垃圾和渣土临时堆放点必须采取苫盖和围挡等有效措施,防止扬尘和异味污染。此项工作由市市容委牵头组织,相关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实施。
  5.严禁未配装密闭运输装置运输散体物料的车辆或者密闭运输装置破损的车辆上路行驶。对未按规定配装密闭运输装置或者密闭运输装置破损、仍从事散体物料运输的车辆在我市禁行区域内行驶的,公安交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未按要求保持密闭运输装置完好,造成沿途尘土飞扬、物料洒漏、车轮带泥污染道路的,由市容部门按照《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及时组织清扫污染现场。此项工作由市市容委牵头,市建委、市交委、市环保局、市公安交管局、市质监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
  (三)严格控制机动车尾气污染。
  1.严格执行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在我市生产、销售、上牌的机动车必须达到国家相应机动车排放标准的限值;新购置的公交车、长途客运车、出租车、重型汽油车和柴油车、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必须达到“国Ⅲ”标准,出租车执行《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GB18352.3-2005),其他车辆执行《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制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Ⅴ阶段)》(GB17691-2005);从7月1日起,所有新购置的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必须按照《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制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Ⅴ阶段)》的要求达到“国Ⅲ”标准。对达不到标准的车辆(除出租车、公交车以外的车辆,上牌标准以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规定为准),公安交管部门不予上牌照,市客管办、市交委等管理部门不准其加入运营。
  2.鼓励生产和使用清洁能源机动车,增加清洁能源公交车和出租车的使用量,加快加气站的建设。此项工作由市清洁汽车行动协调领导小组负责组织落实。
  3.加快高排放老旧在用车辆的更新淘汰。奥运会前完成公交运营车辆更新3000辆、改造1000辆;更新出租车7000部,确保符合“国Ⅲ”标准的出租车辆达到1万部。此项工作由市建委负责组织落实。
  4.加强对机动车排放污染物年度(定期)检测线(站)的监督管理。市环保局要严格按照《天津市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年度(定期)检测单位委托管理办法》(津环保气〔2006〕223号)实施对机动车排放污染物年度(定期)检测线(站)的委托,并对年检单位的检测质量和检测规范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市质监局负责对检测设备计量检测监管;市公安交管局、市环保局加强对检测站尾气检测工位的监管,把尾气年度(定期)检测作为机动车年度检测的第一工位,对尾气排放不达标车辆,责令车主限期治理,复检合格后,方予办理机动车尾气排放合格证和年度检验合格手续;对治理后仍超标的,按照国家《汽车报废标准》(国经贸资源〔2000〕1202号)予以强制报废。
  5.机动车年检线(站)要严格按照国家《车用压燃式发动机和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3847-2005)、《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2005)、《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怠速法)》(GB14621-2002)和《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19758-2005)标准进行检测;严格按照尾气排放检测工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检测规范进行检测,建立责任追究制度,把好机动车尾气排放年度检测的质量关。
  6.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关于“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渔业管理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对机动车船污染大气实施监督管理”的规定,建立对冒黑烟机动车的监管责任制,重点解决公交车冒黑烟问题。市公安交管部门依照《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对经环保部门检测不合格的车辆上路行驶的,坚决采取责令限期修复的措施,对治理后仍不达标的,按照国家《汽车报废标准》予以强制报废;市交委和市客管办要严把运营车辆准入关,加速淘汰、改造尾气不达标的运营车辆,并建立严格的在用车辆尾气排放监管制度,对冒黑烟的运营车禁止上路行驶,把群众举报的冒黑烟情况作为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公交集团要落实机动车污染防治管理责任制和车辆维护、保养和治理资金,明确保养、维修、运营岗位人员的具体责任,并根据群众举报和环保部门执法抽测的冒黑烟情况,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各级环保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污染严重的公交车尾气排放状况的执法抽测力度,对抽查不达标车辆,按照《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500元罚款,同时转相关管理部门处理;石油销售单位要在全市供应符合国家《车用柴油》(GB/T19147-2003)标准的车用柴油和符合国家《车用汽油》(GB17930-2006)标准的车用汽油,并把油品质量的自检报告及供油量按季度报市蓝天工程办公室;市商务委和市质监、工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油品供应及质量的监督。
  7.奥运期间严格控制机动车污染。采取机动车分时段和单、双号行驶等措施,在奥运场馆周边1公里范围内实行交通管制;进京车辆必须符合“国Ⅱ”标准,其尾气排放必须经由环保部门委托的检测机构检测达标,并由检测部门提供证明。同时协助北京市做好车辆疏导工作。此项工作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四)积极推进油气回收治理,控制挥发性有机物污染。认真实施《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0-2007)、《汽油运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1-2007)和《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07),2008年5月1日前迎奥运重点区域内的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要按照有关标准要求完成油气回收治理工程和密闭管理工作,逾期未完成的,环保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按照《第29届奥运会北京空气质量保障措施》要求,对2008年6月底仍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一律停止营业、使用。作为我市成品油批发、零售骨干企业和北京奥运会空气质量保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中石油、中石化等驻津单位,应当率先完成所属企业的治理工作,保障我市在奥运会期间的油品供应安全。各治理单位在完成油气回收治理任务的同时,要注意安全生产和保障市场供应。此项工作由市商务委牵头,各区县人民政府监督落实,规划、安全生产监督、质监、环保、公安消防、交通等职能部门要密切配合,根据各自职责加快审批、验收工作进度,为治理工作提供优质服务。
  (五)有效防治废气、恶臭污染,继续开展保护臭氧层工作。
  1.凡排放废气和恶臭的新、扩、改建项目,必须采用清洁生产工艺,确保稳定达标。
  2.加强对全市淘汰氯氟烃(CFCS)、哈龙、1,1,1-三氯乙烷(TCA)、甲基溴、四氯化碳等物质的执法检查工作,禁止生产、销售及消费氯氟烃、哈龙和使用氯氟烃、哈龙的产品(药用气雾剂、维修和必要用途除外)。禁止生产、销售、进出口以氯氟烃为制冷剂、发泡剂的家用电器产品。任何单位不得生产氯氟烃物质。任何单位不得在产品生产和施工过程中使用全氯氟烃(CFCS)物质作为发泡剂。建立对仍然使用氯氟烃的药用气雾剂和维修使用全氯氟烃、1,1,1-三氯乙烷的监督管理体系。完善全氯氟烃、哈龙、1,1,1-三氯乙烷(TCA)生产、使用的环保申报登记工作。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有关臭氧层损耗物质(ODS)淘汰的政策法规,完善地方法规以及管理、监督和执法体系。此项工作由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工商局、市建委、市经委、市质监局、市公安消防局、市商务委和市交委配合。
  三、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的保障措施
  (一)落实蓝天工程目标责任制。继续落实区县人民政府改善辖区环境空气质量及“十一五”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目标责任制,把环境空气质量改善情况以及年度二氧化硫削减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区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政绩考核内容。各区县人民政府以及市建委、市市容委、市商务委、市交委、市国土房管局、市供热办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制定2008年实施蓝天工程相关工作计划,并于3月1日前上报市蓝天工程办公室。
  (二)落实蓝天工程相关工作制度。实行蓝天工程调度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蓝天工程工作会议、蓝天工程领导小组会议和环境空气质量工作调度会议,分析、解决蓝天工程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同时将迎奥运重点保障措施落实情况作为调度会的重点内容;继续落实蓝天工程现场监督管理网、转办单、应急预案等制度。
  (三)落实有关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扬尘污染控制执法责任制。市建委、市市容委、市国土房管局、市环保局分别负责施工扬尘、散体物料运输洒漏、拆迁工程、“三堆”扬尘污染控制的执法监督工作;各区县人民政府要成立扬尘污染统一执法领导小组,形成由区县人民政府领导亲自抓、有关部门分工负责、部门联动的扬尘污染控制统一执法工作机制,努力控制人为因素产生的扬尘污染。
  (四)强化蓝天工程相关优惠政策的制定与实施。在环保专项资金中优先安排电厂脱硫、工业锅炉高效脱硫,以及燃煤锅炉改燃并网项目。为保证脱硫设施稳定运行,确保减排任务落到实处,尽快研究制定脱硫设施运行补助政策。此项工作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市建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供热办等相关部门负责。
  (五)加强蓝天工程各项任务的宣传工作。市建委重点加强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控制机动车尾气污染,更新公交车、出租车的宣传;市市容委、市交委、市公安交管局重点加强落实密闭运输防治道路扬尘工作和道路保洁工作的宣传;市环保局重点加强对煤烟型污染防治和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宣传;实行区县环境空气质量日报制度,在媒体上每月公布各区县环境空气质量二级和好于二级天数、二氧化硫和可吸入颗粒物浓度的排名;市重点新闻媒体要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宣传报道,营造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的良好氛围。
  (六)开展蓝天工程行政监督监察。市监察局对各区、县人民政府及各委、局落实蓝天工程目标责任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未完成蓝天工程目标任务的,根据监察部、国家环保总局发布的《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国家环保总局令第10号)追究其责任。
天津市环境保护局
二OO八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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