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杭价检[2003]268号
各区、县(市)物价局、各有关单位:
为适应新时期政府宏观调控的需要,进一步完善价格监管体系,建立企事业单位物价员工作网络,加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与企事业单位的工作联系,充分物价员在价格监管工作中的作用。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企事业单位物价员工作的意见》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杭州市企事业单位物价员管理暂行办法》,请按照执行。
附件:杭州市企事业单位物价员管理暂行办法
二○○三年十一月四日
杭州市企事业单位物价员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价格监管体系,建立企事业单位物价员工作网络,加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与企事业单位的工作联系,充分发挥物价员在价格监管工作中的作用,切实维护企事业单位价格合法权益和良好的市场价格秩序,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企事业单位物价员工作的意见》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杭州市企事业单位物价员工作管理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价格法》和国家发改委《关于加强企事业单位物价员工作意见》之规定,适应新时期政府宏观调控的需要,促使企事业单位提高价格管理水平,为树立价格诚信意识,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环境提供保证。
二、企事业单位物价员的职责和权利
(一)职责
(1)积极宣传和认真贯彻国家的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自觉执行价格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2)自觉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守信的原则,依据生产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负责参与本单位商品价格、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与调整工作;凡上报价格主管部门的定、调价方案,须经物价员审核,并签字盖章。
(3)采集价格信息,做好本行业价格监测,及时、主动向价格主管部门提供价格运行动态和价格管理信息。
(4)认真实施本单位商品及服务价格的明码标价,标价内容真实、准确、规范。自觉抵制利用标价和其他价格手段进行价格欺诈等不正当价格行为,努力争创“价格信得过”单位。
(5)建立和健全本单位价格管理制度,虚心听取消费者的意见,协助解决本单位与消费者的各种价格纠纷。
(6)自觉抵制和纠正经营活动中违反国家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行为;对越权定价、各种乱摊派和增加单位负担的乱收费及侵犯其价格权益的行为,应及时向价格主管部门举报。
(7)积极参加本单位和价格主管部门进行的价格调查研究工作,为提高价格管理水平和价格决策提出意见或建议。积极参加价格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类业务培训及其他活动。
(8)认真学习价格业务知识,指导本单位加强价格自律,规范价格管理,做到诚信经营、服务至上;增强本单位市场价格竞争能力,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权利
(1)及时获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参加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举办的各类业务培训、工作经验交流、考察及其他活动。
(2)负责本单位价格决策实施和监督;配合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企事业单位实施价格检查。
(3)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开展价格决策、听证会、“价格信得过”单位等价格管理工作时,应征询相关企事业单位物价员的意见和建议。
(4)有参加价格协会的权利。
(5)物价员因依法履行职责而受到打击、报复时,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该要求有关部门或单位查处,切实保护物价员的合法权益。
三、组织和工作联系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各企事业单位物价员在价格管理方面的业务指导。
区属企事业单位由各区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联系。市属各企事业单位物价员的日常管理工作委托市价格协会负责。
四、物价员的培训、资格认定、变更及考核
物价员的文化程度一般应在高中以上,由本单位推荐。区属企事业单位向辖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申请报名,区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建档;市属企事业单位向市价格主管部门申请报名,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建档。物价员由市级价格主管部门集中培训,经参加全市统一考核后,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发给《物价员资格证书》,并定期开展物价员的培训工作。
各企事业单位的物价员为兼职或专职。物价员资格证书需每年注册一次。凡因工作需要而调整或变更物价员的,应及时将调整情况与管理部门联系,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各企事业单位物价员的工作进行考评,对表现优异的物价员授予“优秀物价员”称号,并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连续两次被评为市级“优秀物价员”的,可以免费参加年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