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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武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威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1-11 生效日期: 2007-11-11
发布部门: 甘肃省武威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武政发[2007]15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央、省属驻武各单位:
  《武威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00七年十一月十一日
武威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实施意见

  为了加快实施我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逐步解决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稳步实施廉租住房的意见》(甘政发[2007]33号)精神和《武威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现就我市城镇廉租住房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指导思想:以十七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廉租住房政策规定,坚持以人为本,充分发挥政府在住房领域的社会保障职能,把廉租住房建设作为为民办实事的重要内容,坚持因地制宜,分步实施,扎实推进,保障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促进和谐城镇、和谐武威建设。
  总体目标:从2007年起,全面启动廉租住房工作,至年底所辖县区建立廉租住房制度。用3年时间解决人均住房建筑面积8平方米以下最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基本住房需求,做到应保尽保。在此基础上,逐步扩大廉租住房制度覆盖范围,把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范围扩大到住房困难的低收入家庭。
  二、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对象和保障标准
  (一)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廉租住房采取实物配租、租金补贴和租金核减的保障形式,以发放租赁补贴为主。对绝大多数廉租住房保障对象,采取按规定发放租赁补贴的方式,由其通过市场租赁住房。对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中的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及其他急需实施住房保障的家庭,以收购、腾空旧房和社会捐赠的住房为主进行配租。政府出资建设廉租住房要严格控制建设标准和规模,建设标准户型建筑面积最高不应超过50平方米。对已经承租公有住房的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产权单位要按照对象情况在一定时期内给予租金减免。
  (二)廉租住房保障对象: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且至少有一人具有本市城镇户口五年以上,其他成员户口迁入满一年以上,并与家庭成员一起实际居住;
  2、每个家庭现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8平方米;
  3、享受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连续救助六个月以上,或享有本市民政部门的优抚待遇;
  4、实物配租家庭成员为两人以上,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
  5、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自2005年以来没有购买或出售过人均建筑面积8平方米以上的房产。
  (三)廉租住房保障标准:廉租住房的保障标准应以满足基本住房需求为原则,3年内人均廉租住房保障标准暂定为建筑面积10平方米,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3年以后保障标准可适当提高。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面积标准为每户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下,租金标准按照现行公有住房人均10平方米租金标准的60%收取,超面积部分由承租人承担;租金补贴金额按市场租金标准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差额计算;公有住房租金核减按现行标准的60%收取。
  三、保障任务
  根据建设部“应保尽保”要求和建设厅分三年解决的意见,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现状,以武威市“十一五”住房建设规划为依据,合理安排建设规模,分年度实施,逐步满足我市享受最低收入保障的无房户和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需要。
  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分四步实施:
  (一)2007年解决人均住房建筑面积4平方米以下的低保家庭的住房困难。
  (二)2008年解决人均住房建筑面积6平方米以下的低保家庭的住房困难。
  (三)2009年解决人均住房建筑面积8平方米以下的低保家庭的住房困难。
  (四)稳步实施廉租住房建设,逐步扩大廉租住房制度覆盖范围,逐步改善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条件。
  四、廉租住房资金筹措及使用管理
  (一)资金筹措
  1、积极争取中央和省上安排的廉租住房专项补助资金;
  2、财政部门根据廉租住房供应计划,每年视财力安排一定数额的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定期将补贴资金划入廉租住房资金帐户;
  3、将上一年度土地出让金收益的10%安排用于城镇廉租住房的支出,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国土局、土地储备中心定期划入廉租住房资金账户;
  4、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后原则上全部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资金,由市财政局会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定期划入廉租住房资金账户;
  5、每年从社会福利奖券的净收入中提取适当比例,由市财政局审定,会同市民政局定期划入廉租住房资金帐户;
  6、动员社会力量捐赠廉租住房建设资金或捐建、捐赠廉租住房。
  (二)资金使用和管理
  1、廉租住房资金由市财政设立专户储存,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建设、租金补贴及维修和管理;市建委根据廉租住房保障任务提出廉租住房建设、管理、维修和发放廉租住房补贴资金计划,经领导小组审定后由市财政核拨。
  2、租金补贴由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发放。
  3、廉租住房租金由市房地产管理局收缴,专户存储,并专项用于其维修和管理。
  4、各级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城镇廉租住房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
  五、配租实施和管理
  1、接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家庭与廉租住房主管部门签订《武威市城镇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后,方可入住廉租住房。
  2、接受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的家庭,应与房屋出租人签订由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的《房屋租赁合同》,与廉租住房主管部门签订《武威市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合同》。《房屋租赁合同》须经廉租住房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并由市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房屋出租人凭房屋租赁合同和本人身份证,领取给承租家庭核定的租金补贴。租金补贴按季发放。
  3、接受廉租住房租金核减的家庭,应凭经产权单位批准的租金核减申请书到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备案。
  4、廉租住房实行动态管理,建立完善的进入和退出机制。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最低收入家庭每年须向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廉租住房的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民政、街道等部门单位对其申报情况进行初审,由廉租住房审核小组进行最终审核,确定实物配租、发放租金补贴和核实租金对象名单,在相关媒体进行公示,并经领导小组作出廉租住房家庭是否退出或继续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决定。
  5、对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以及利用廉租住房获得非法收益的,一经查实,收回配租住房或停发租金补贴和停止租金核减,对已经发放的租金补贴如数追回,并按建设部《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和《武威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6、廉租住房的供暖费、水电费、物业管理费等其它费用按有关规定执行,不列入廉租住房保障范围。
  六、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廉租住房制度是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健全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对于切实解决好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求,不仅是促进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全市各级各部门都要站在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来对待廉租房保障工作,切实加强领导落实政策措施,把这项关注民生的好事办好、实事办实。为了切实加强对城镇廉租住房的领导,决定成立由市政府主管副市长任组长,发改、建设、财政、民政、土地等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任副组长,发改、建设、财政、民政、土地、审计、物价、规划、监察、税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土地储备中心、房管等部门和单位的领导为成员的领导小组,统一廉租住房的政策制定、计划安排、项目建设、资金筹集等工作,切实发挥好组织协调督促检查职能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建委,负责抓好日常工作。市房管局具体负责廉租住房的租金补贴、租金核减、廉租住房供应对象的认定、租金的收缴、维修等工作。同时成立廉租住房审核小组,由发改、建设、财政、国土、民政、审计、物价、监察、工会等部门主管领导组成,负责审核廉租住房申请人基本条件,确定实物配租和发放租金补贴对象名单。各县区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确保此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靠实责任,完善机制
  要把廉租住房建设纳入各级政府工作目标责任制的考核和管理,切实加强完善政策规定和配套措施。市建委负责做好廉租住房建设及总体实施的牵头和指导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加强协调,统筹抓好落实。要尽快建立健全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建设管理的申请、审核和退出机制及目标管理考核、办事公开、信息反馈、责任追究等各项制度,逐步建立廉租住房保障长效机制,确保这项工作公开、公平、有序地运行。
  (三)加强宣传,正确引导
  廉租住房是有效解决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具体措施,也是政府关注民生问题的充分体现。各县(区)、各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正确引导舆论,以各种形式广泛宣传实施廉租住房的目的、意义和政策规定,使全社会都关注和支持廉租住房建设,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实施。
  (四)严肃纪律,强化监督
  纪检监察部门要会同建设、财政、审计、民政等部门,加强对廉租住房建设资金筹集和实施保障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在廉租住房工作中出现的违纪问题和违规人员,要坚决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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