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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省政府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2-24 生效日期: 2007-12-24
发布部门: 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泸市府发[2007]6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为解决我市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7)55号)精神,结合泸州实际,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坚持居者有其屋,构建和谐发展的泸州”的要求,把解决城市(包括县城,下同)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作为关注民生的重要工作和政府公共服务的一项重要职责,加快建立健全以廉租住房制度为重点,多渠道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政策体系。
  (二)总体要求。以城市低收入家庭为对象,进一步建立健全城市廉租住房制度,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加大棚户区和旧住宅区改造力度。到“十一五”期末,使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得到明显改善,农民工等其他城市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得到逐步改善。
  (三)基本原则。按照国家和省政府的相关政策及总体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满足基本住房需求;统筹规划,细化目标,明确措施,分步解决;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分级负责,区、县和市级部门抓好落实。
  二、城市廉租住房制度
  (一)逐步扩大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范围。城市廉租住房制度是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主要途径。2007年底前,各区要对符合规定住房困难条件、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城市低保家庭廉租住房保障覆盖面达到100%,做到应保尽保;各县县城要对符合规定住房困难条件、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城市低保家庭廉租住房保障覆盖面基本达到100%。2008年底前区县城区将保障范围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2010年底前,基本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二)多渠道增加廉租住房房源。采取政府新建、收购、改建以及鼓励社会捐赠等方式增加廉租住房供应。新建、改建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新建廉租住房可采取在经济适用住房或普通商品住房小区中按一定比例配建,也可采取单独建设廉租住房小区或收购二手房等多种形式增加廉租住房房源。廉租住房的解决也可采取租金补贴的形式来解决。积极发展住房租赁市场,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中小户型住房向社会出租。
  (三)确保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各区县人民政府要根据廉租住房工作的年度计划切实落实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各级地方财政要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安排,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之后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0%。要建立健全廉租住房租金收入管理办法,确保收支两条线管理,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必须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维护和管理。
  三、经济适用住房制度
  (一)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各县困难家庭标准由县人民政府确定,报市住房保障中心备案;三区困难家庭标准由市住房保障中心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审批。困难家庭标准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已购买过房改房、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或政府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二)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标准。经济适用住房套型标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群众生活水平合理确定,各区县经济实用房户型建筑面积应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各县每年要安排建设一定规模的经济适用住房,三区和各县城年度经济适用住房供应量逐步要达到不低于商品住房供应量的20%。
  (三)严格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经济适用住房属政策性住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上市交易,购房人确需转让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回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后需要出售的,按出售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收益,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也可取得完全产权。各县具体办法由县政府确定,报市住房保障中心备案;三区由市住房保障中心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审批。实施意见出台之前已签订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的,可按原政策执行。
  四、改善其他住房困难群体居住条件
  (一)加快棚户区改造。各区县要因地制宜制订改造计划,加快集中成片棚户区改造,使棚户区改造后困难住户的住房得到妥善解决,住房质量、小区环境、配套设施明显改善。
  (二)积极推进旧住宅区综合整治。对可整治的旧住宅区,按照政府组织、居民参与的原则进行房屋维修养护、配套设施完善、环境整治和建筑节能改造。
  (三)多渠道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用工单位要向农民工提供符合基本卫生和安全条件的居住场所。各区县可比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相关优惠政策,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建设符合农民工特点,以农民工可承受的合理租金,向农民工出租的集体宿舍,但不得按商品住房出售。
  五、完善配套政策和工作机制
  (一)落实经济政策和建房用地。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对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政策,各区县要切实保证供应,根据住房建设规划在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社会各界向政府捐赠廉租住房房源的,执行公益性捐赠税收扣除的有关政策。
  (二)确保住房质量和使用功能。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以及旧住宅区整治要坚持经济、适用原则,在较小户型内实现基本的使用功能,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切实加强施工管理,确保施工质量。
  (三)健全工作机制。市住房保障中心和各区县政府要抓紧开展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尽快建立住房档案,实现对保障对象的动态监管。适时调整、完善住房规划,建立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储备。每年在向人民代表大会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报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年度计划的完成情况。
  六、主要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搞好协调,密切配合。成立“泸州市城镇住房保障领导组”,由市长任组长,分管市长任副组长,市规划建设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国资委、市民政局、市地税局、市物价局、市人行等部门为成员单位,成员单位负责人为领导组成员。在市规划建设局设立住房保障办公室,由市房管局住房保障中心承担具体工作。各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各区县住房保障工作的监督指导,抓好督促落实。市规划建设局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工作实施中的重大问题。市财政局、市发改委要会同市规划建设局制订贯彻落实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等部门对困难地区给予补助或支持的具体办法,市民政局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订我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资格认定办法,市国资委要会同市规划建设局、市财政局等部门确定租金核减标准等政策,市地税局要协同落实税收方面的优惠政策,市人行要会同市规划建设局、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制订我市贯彻落实省政府对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金融支持的实施意见。
  (二)进一步落实房地产市场各项调控政策措施。各区县、各部门在认真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同时要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房地产市场各项宏观调控政策措施。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和省政府的相关规定,市区和县城新审批、新开工的住房建设,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用地的年度供应量不得低于70%。要加强市场监管,坚决整治房地产开发、交易、中介服务、物业管理及房屋拆迁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群众合法权益。要加强房地产价格的监管,抑制房产价格过快上涨,保持合理的价格水平,引导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凡过去文件规定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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