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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电解铜有关退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2002-09-18 生效日期: 2001-01-01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国税函[2002]875号


  近接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及部分地区国家税务局来电来函,反映《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电解铜退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45号)下发后,部分地区存在理解、执行不一致的问题,要求予以进一步明确。经商财政部,现补充通知如下: 
  一、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45号文件所列八个税号的电解铜,出口企业无论是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还是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一律按17%的退税率办理退税。 
  二、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45号文件中未列名税号的其他铜及铜产品,出口企业无论以何种贸易方式出口,仍按原退税率办理退税。多退税款予以追缴入库。 
  三、本通知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2002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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