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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1-15 生效日期: 2008-01-15
发布部门: 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淮政办发[2008]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关注关爱农村五保户群体,完善五保供养机制,不断提高五保供养水平,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根本要求。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五保供养标准。从2008年1月1日起,五保户分散供养标准提高为每人每年2100元以上,集中供养标准提高为每人每年2600元以上。
  二、落实农村敬老院的工作人员和工作经费。各地应按照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工作的通知》(淮政发(2007)64号)的规定,配齐敬老院工作人员,安排必要的财政性资金,集中用于支付敬老院工作经费、工作人员的最低工资和养老保险等。
  三、开展敬老院自给生产。各乡镇要划拨一定面积的土地、水面给敬老院,用于种植蔬菜、饲养家禽、生猪等,提高敬老院的蔬菜、肉类等自给能力,降低生活成本,提高生活水平。
  四、妥善解决好五保户的看病问题。五保对象医疗支出应纳入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大帐统支。
  五、确保分散供养五保户住有所居。分散供养五保户住房受损需修建的,应全力劝其进入敬老院;确需修建的,由乡镇政府负责,也可以动员所在村(组)群众,采取互助方法修建。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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