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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转发《广州市贯彻粤办发(1997)24号文,落实计划生育“三为主”方针的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6-10 生效日期: 1998-06-10
发布部门: 中共广东省广州市委办公厅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各区、县级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属以上单位:
  市计生委《广州市贯彻粤办发〖1997〗24号文,落实计划生育“三为主”方针的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市委、市政府:
  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了省计生委《关于认真落实“三为主”方针,改变我省计划生育工作被动局面的意见》(粤办发〖1997〗24号),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正确认识我市计生工作现状
  从1988年开始,广州市连续10年完成了国家和省下达的人口计划。“八五”期间,我市年均人口出生 13.08%。,妇女总和生育率为1.57。到1997年,我市的人口出率为11.58%,较上年降了0.68年千分点;计划生育率为90.70%,较上年提高了2.36个百分点;多孩率为2.97%,较上年下降了1.02个百点。但与此同时,我市的计划生育工作与全国先进地区个比仍存在不少差距。一是现有生育工作与全国先进地区相比存在不少差距。一是现有的计划生育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工作方式与新形势不相适应,一些地方的党政领导没有进一步解放思,实事求是地解决计划生育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二是计生工作发展不平衡,城区已基本实现了向低出生、低死亡、低增长的现代人口再生产类型的转变,而农村计生工作仍未摆脱“年年进少,进步不大”的困境,全市90%以上的计划外生育、95%以上的多孩生育仍集中在5个有农村的区和4个县级市。三是基层基础工作薄弱,人员编制和报酬不落实,服务设施简陋,管理制度不配套,基层整体控制能力差。四是部门计划生育的职责分工不够落实,齐抓共管、综合治理人口问题的合力尚未形成。
  目前,我市的计划生育工作既面临着攻难破坚、乘势而上、进入全国计划生育先进行列的机遇,又存在着保持现状、徘徊不前、拉大与先进地区差距的潜在危险。因此,正确认清形势,更新观念,进一步解放思想,大胆实践,是推动我市计划生育工作上新水平的关键。

  二、进一步明确我市计生工作目标
  市委七届三次全体(扩大)会议提出:我市的计划生育工作要经过2、3年的努力,进入全国先进行列。国家计生委要求广州市要无实殃计划生育工作的“两个转变”实现以上目标,思想上必须大解放,观念上必须大转变,管理体制上必须大改革,工作实践上必须大突破。
  按照省下达的计划指标,“九五”期末我市总人口必须控制在693.3万人以内;“九五”期间年均人口出生率和年均然增长率必须控制在13.50%和8.10%以下;计划生育工生质量指标(计划生育率和多孩率)取得良好的成绩。具体分解为:全市年度目标:
 

  ┏━━━━━━━━┯━━━━━┯━━━━━┯━━━━━┓
 ┃        │1998年    │1999年    │2000年    ┃
 ┠────────┼─────┼─────┼─────┨
 ┃出生率(%)    │13     │11.55    │11.55    ┃
 ┠────────┼─────┼─────┼─────┨
 ┃计划生育率(%  │91     │93.83    │96.00    ┃
 ┠────────┼─────┼─────┼─────┨
 ┃多孩率(%)    │2.8    │1.56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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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个区、县级市年度目标
 ┏━━━┯━━━━━━━━━┯━━━━━━━━━━┯━━━━━━━━━┓
 ┃单位 │ 1998年        │ 1999年        │  2000年      ┃  
 ┃   ├────┬────┼─────┬────┼────┬────┨
 ┃   │计生率 │多孩率 │计生率  │多孩率 │计生率 │ 多孩率 ┃
 ┠───┼────┼────┼─────┼────┼────┼────┨
 ┃全 市│91    │2.8   │93.83    │1.56   │96    │1.0   ┃
 ┠───┼────┼────┼─────┼────┼────┼────┨
 ┃东 山│92.8   │0.1   │98.3    │0.1   │98.4   │0.1   ┃
 ┠───┼────┼────┼─────┼────┼────┼────┨
 ┃越 秀│98.2   │0.1   │ 98.3    │0.1   │98.4   │0.1   ┃
 ┠───┼────┼────┼─────┼────┼────┼────┨
 ┃海 珠│97.5   │ 0.3   │ 97.8    │0.25   │98.2   │ 0.2   ┃
 ┠───┼────┼────┼─────┼────┼────┼────┨
 ┃荔 湾│98.2   │0.1   │ 98.3    │0.1   │98.4   │0.1   ┃
 ┠───┼────┼────┼─────┼────┼────┼────┨
 ┃黄 埔│ 94    │1.2   │ 95     │0.8   │96    │0.6   ┃
 ┠───┼────┼────┼─────┼────┼────┼────┨
 ┃天 河│96.5   │0.6   │ 97.2    │0.45   │98.1   │0.3   ┃
 ┠───┼────┼────┼─────┼────┼────┼────┨
 ┃芳 村│96.8   │0.6   │97.5    │ 0.4   │98.2   │0.3   ┃
 ┠───┼────┼────┼─────┼────┼────┼────┨
 ┃白 云│ 89    │ 3.6  │ 92     │2.2   │95.3   │ 1.4   ┃
 ┠───┼────┼────┼─────┼────┼────┼────┨
 ┃番 番│91.5   │3.4   │94     │2.0   │96    │ 1.3   ┃
 ┠───┼────┼────┼─────┼────┼────┼────┨
 ┃花 都│ 89    │3.8   │ 91     │2.4   │94.3   │1.5   ┃
 ┠───┼────┼────┼─────┼────┼────┼────┨
 ┃从 化│89    │ 3.8   │ 91     │ 2.4   │94.3   │ 1.5   ┃
 ┠───┼────┼────┼─────┼────┼────┼────┨
 ┃增 城│88.5   │3.8   │ 91     │ 2.4   │94.3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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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五”期间,我市要认真落实“三为主”方针,到2000年末,90%以上的区、县级市实现“两个转变”,其主要指标是:
  (一)完成年度人口计划指标。
  (二)计划生育率农村镇达95%以上,城市街道达98%以上;多孩率农村镇控制在1%以下,城市街道实现无孩生育。
  (三)避孕节育措施的落实率达95%以上,有效率达95%以上,及时率达90%以上。
  (四)农村已婚育龄妇女应查环查孕的对象平均每季度检查率达95%以上,计划外怀孕率控制在2%以下,基本无大月份引产。
  (五)统计数据合格率达95%以上。
  有80%的镇或街道实现“两个转变”的区、县级市可视为基本实现“两个转变”。1998年底全市应有70%以上,1999年底应有80%以上,2000年应有90%以上的区、县级市实现“两个转变”。

  三、采取切实有效的计生工作措施
  (一)切实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
  各级党级“一把手”是完成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的第一责任人,对计生工作必须亲自抓、负总责。对区、县级市,凡年度人口计划三项指标未完成的,市将坚决实行“一票否决”。年度计划有两项指标未完成的,给予黄牌警告,列为重点管理。对连续两年被列为计划生育重点管理的区、县级市主要领导,要给予必要的处分。对年度计划一项指标未完成的,取消评先、评奖资格,给予通报批评。
  (二)依法管理计划生育工作。
  严格执行《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和《广州市实施〈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办法》,禁止早婚早育、非婚生育,大力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严格控制二孩生育,严禁多孩出生,禁止违法收养,坚决杜绝计划外生育。认真落实独生子女的各种奖励和优惠和待遇。加强指导各区、县级市的镇(街)、村(居)两级乡规民约和计划生育合同的制订与落实,做到依法办事,文明执法。全面清理历史遗留的计划外生育问题。对违反计划生育者,要依法处理。各级计生部门要严格执行程序,严格办证程序,严格病残儿审批手续,完善生育证管理制度,坚决纠正乱批生育指标、滥发生育证、乱收费、乱罚款行为。切实抓好计划生育外生育费的征收、管理、使用工作,严格按规定征收,严禁“以罚代扎”和随意减免。落实“镇(街)收县(区)管,财政监督”和“计划外生育费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的制度。计划外生育费的使用要由各区、县级市计划生育部门审批。计划外生育费的使用要由各区、县级市计划生育部门审批,专款专用,任何部门或单位不得措支、挤占、截留或挪用。坚决打击假结扎、假鉴定、假证明、私自鉴定胎儿性别以及私自取环的违法行为。采取得力措施,杜绝计划生育恶性案件发生。
  (三)加强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建设。
  1998年是我市加强计划生育基层建设年,经过3年努年,在全市形成“以村(居)委为主”的工作格局。
  1.把加强计划生育基层建设纳入城市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在推行“两级政府、三级管理、的改革中,切实加强计划生育基层组织队伍建设。要根据每个村(居)委工作量的大小,配备相应计划生育专干,并由镇(街)统筹落寮相庆报酬。经济上有困难的村级计生专干的报酬,由所在区、县级市给予适当补贴。
  2.建立、健全以乡镇计生服务所、村计生服务室为重点的市、县、村四级计划生育服务网络,各区、县级市要拨出专项经费,用于装备服务站和服务所、室的建设(其装备标准由市计生委另行制定)。
  3.充分发挥婚育学校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主陈地的作用。1998年,全市98%以上的镇(街)要建立婚育学校,75%的村建立婚育分校,所有婚育学校要选聘2至3名专(兼)职教员,制订好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编选好教材。镇(街)婚育学校要配备“四机一室”(电视机、录放机、扩音机、照相机和50至100平方米的课室)。1999年,全市40%的婚育学校达到甲级标准,40%达到乙级标准,20%达到丙级标准。
  4.广泛开展各种计划生育达标竞赛活动。在市直机关及中央、省、部队驻穗单位开展计划生育达标竞赛活动,力争到2000年各机团单位计生达标率达99%以上;在区、县级市继续广泛开展计划生育合格村活动和无计划外生育居委会活动;在全市镇(街)一级,开展创建“实现‘两个转变’达标竞赛活动”,由市计生委制定相应的标准,对达到标准的镇(街),由市政府授予牌匾并给予活当奖励。
  5.加强对基层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和技术人员的培训。今、明两年,市计生委将对镇(街)计生办主任和区、县级市计生局科以上干部进行轮训。技术人员要全面实行持证上岗。市要举办节育新技术培训班。区、县级市要举办镇(街)服务所技术人员专业培训班,镇服务所负责培训村服务室工作人员。力争在今明两年内将全市计生办、服务所、服务室工作人员轮训一遍。
  (四)落实计生工作“三为主”方针。
  建立、完善经常性的宣传教育制度,广泛开展全民性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宣传的着力点放在农村,放在基层。深入家庭开展交流与咨询,引导群众树立文明、进步、科学的婚育观,从根本上提高实行计划生育的自觉性。多做耐心细致的、面对面的思想教育工作,注意工作方法,避免矛盾激化。
  建立、健全查环、查孕制度。农村地区继续推行每个委度组织已婚育龄妇女进行一次查环查孕,及时掌握孕情动态,落实补救措施,逐步减少计划外怀孕和大月份引产。城区重点抓好人户分离人员、停职留职人员、下岗待业人员、外出务工经商人员每季度见面一次的制度。有条件的单位逐步推广“知情选择”,为育龄夫妇提供生殖健康全程服务。完善基层人口计划、统计、档案“三位一体”规范化管理检查考核制度。
  加强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管理,把流动人口计生工作纳入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各区、县级市要按照市政府穗府〖1995〗74号文的要求,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公室,要根据流动人口数量和工作量大小,配备一定数量的事业编制。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广州市有关部门计划生育工作职责分及考评方法》(穗文〖1997〗19号),实行分类指导、分类管理、分类考核。根据省制定的考核指标,1998年底,我市流出人员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发证率和流入人员的验证率要达80%以上,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的查环查孕要达90%以上。
  (五)齐抓共管计划工作。
  市直有关单位与市政府签订计划生育齐抓共管责任书,要把计生工作职责与本单位、本部门的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做到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落实。各级计划生育领导小组每年要适时召开协调会议,检查计划生育职责的落实情况。
  各部门要按照计划生育工作职责分工,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计划、财政、编制部门支持和帮助计划生育部门解决机构、编制和人员经费问题;公安部门在户口管理中严格把好“入户广州”、农转非”关,禁止超生者调进我市,同时对隐瞒超生事实调入我市者,一经发现,一律退回原籍,防止超生者钻空子;民政部门在结婚登记和办理“抱养”问题上把好关,防止早婚、早育和非法抱养;医疗卫生部门把好持证生育关和节育关,防止为无证和持假证的妇女保胎、接生,杜绝假结扎、假上环、假证明;工商管理部门把好营业执照关,防止无证或假证经营;城管部门加对出租屋和市场管理,堵塞超生漏洞;城建部门管好工地和施工队,凡无计划生育证明的人一律不得聘用。各单位都要把创建文明区(市)、街(镇)、村与实现计划生育“两个转变”结合起来,凡不按期实现计划生育“两个转变”结合起来,凡不按期实现计划生育“两个转变”的,不能评为文明区(县)、文明街(镇)和文明村。把加强基层基础建设与创建计划生育合格村、文明村。把加强基层基础建设与创建计划生育合格村、“五好”居委结合起来,凡未达标准准的,不能通过基层组织建设达标的验收。各级计划生育协会要充分发挥组织、团结、扶持群众的作用,帮助群众勤劳致富奔小康。各扶贫部门要积极宣传计划生育政策,并把扶持资金优先投向计划生育“三结合”的项目,为计划生贫困户排忧解难。
  各级政府要为计划生育多办实事、好事,解决队伍建设、基层基础建设和事业发展的各种实际问题。各级财政要在原有基础上逐年增加计划生育投入。各区、县级市政要在原有基础上逐年增加计划生育投入。各区、县级市1998年到2000年人均计划生育事业费的投入,每年增长比例不得低于10%。

  四、完善计划生育监督考核体系
  改变过去单位一的人口计划指标考核,把基层基础设施建设和落实“三为主”、实现“两个转变”的工作,与人口计划指标、工作质量指标等结合起来一并考核。按照国家计生委对城市计划生育工作的要求,城区要逐步将计划生育服务质量方面的指标、群众对计划生育的参与度、满意度纳入考核内容。
  扩大工作考核面,从过去市对各区、县级市的直接考核,扩大到市对镇(街)的直接考核。具体考核实施方案由市统计局和市计生委共同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市财政要在每年的经费预算中拨出专款保证调查、考核工作的顺利进行。各区、县级市要参照省、市的做法进行考核。
  要把人口统计质量列入考核内容,对统计中弄虚作假、干扰考核等行为,视情节轻重作出处理。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各单位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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