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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的实施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2-26 生效日期: 2007-12-26
发布部门: 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淮政办发[2007]21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市区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的设置,美化城市市容市貌,提升城市形象,促进户外广告健康有序地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就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彰显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特色和打造文化淮安、魅力淮安为目标,营造富有特色的广告文化,规范户外广告行为,美化城市环境,合理利用广告资源,促进城市广告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职责分工
  根据“统一规划、分类指导、规范管理、总量控制、有偿使用”的原则,市城市管理、规划、工商等部门各司其职,协作配合,依法实施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市城市管理局是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的综合管理部门,依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规章,负责户外广告的批后管理和无证施工的违法查处,并对违反户外广告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没收、罚款、责令拆除等行政处罚;市规划局是市区户外广告的规划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和市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制定有关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定,并实施规划管理;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户外广告的登记、监督管理机关,负责户外广告发布资格、发布内容审查、登记发证,并对违法发布户外广告的有关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和监督管理;市城市资产经营公司负责市区户外广告经营,统一组织户外广告设施(阵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并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三、设置范围和管理内容
  市区户外广告设置范围是中心城市规划区,即高速环500平方公里范围内,管理的内容包括利用下列户外广告设施(阵地)设置的广告:
  (一)利用建(构)筑物外部或道路、广场,以广告牌、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装置、灯箱、实物模型、布幅、招牌以及张贴等形式发布的广告;
  (二)车、船等交通工具外部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
  (三)利用气囊、气球、气模拱门等悬挂、绘制的广告;
  (四)利用公交站台、公用电话亭、邮政信箱、配电箱(柜)等其它户外媒体设置的广告。
  四、总体要求
  (一)户外广告设施(阵地)使用权应有偿使用。利用城市道路、广场等市政公用设施以及公共产权的建(构)筑物设置户外广告,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取得;利用自有建(构)筑物和户外场地等非公共设施(阵地)为自身形象宣传的户外广告,无须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取得,其他户外广告依本实施意见进行公开出让,使用权受让收益部分按协议约定比例(政府与单位或个人原则上按4:6分成)返还给建(构)筑物产权所有人;在高速公路两侧设置的户外广告在履行规划审批手续后,由产权单位自行组织设置。
  (二)在市区中小学、大中专院校、行政机关和社会团体等单位所有建筑、居民住宅楼以及博物馆和体育馆等重要公共建筑严禁设置楼顶广告和墙体广告;在其周边地区以及市区里运河、古黄河两岸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三)严格控制水渡口中央商务区的楼顶广告和墙体广告,鼓励淮海中心商业区、车站广场等周边地区以及城市道路两侧的商业建筑适度设置楼顶广告和墙体广告,强化设置在该类建筑上的户外媒介的夜间亮化。
  (四)在市区建成区范围内严禁设置高炮广告;在城市主次干道不应设置跨路户外广告。
  (五)严格控制在市区主要建筑物及主次干道两侧建筑物上设置布幔广告、沿线墙体广告和楼顶广告,拆除位于城市道路绿化隔离带中的出租车停靠点广告和灯杆灯箱广告。
  (六)严格控制在公共绿地、文物保护和建设控制地带、仿古建筑以及历史文化保护区域内设置灯箱广告等。确需设置的,其形式应与所处的环境相协调。
  (七)公安、交通、民政、建设、旅游等部门为实施行政管理设置的标志牌、路名牌、地名牌、门牌、交通指示牌等,不得设置其它户外广告和标志。市区道路除交通标志、路名牌等用于公用管理或属于公益服务性质的标志外,不得设置其它指示标志牌。
  五、户外广告设置程序
  (一)利用固定性户外广告设施(阵地)的户外广告设置
  1.单位或个人根据市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向市规划局提出户外广告设施(阵地)设置申请,市规划局按照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技术规定,核发户外临时规划许可证(主要规定地点和规格)。
  2.单位或个人持市规划局核发的户外广告设施(阵地)临时规划许可证向市城管局申请领取广告设置许可证。
  涉及户外广告挖掘、占用市政道路或者公共绿地等公用设施的,必须到市建设局、林业局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3.市城市资产经营公司负责组织户外广告设施(阵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工作。
  4.广告经营单位在拍得户外商业广告设施(阵地)使用权后,与市城市资产经营公司签订《淮安市市区户外广告设施(阵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协议》,并按协议支付相应的使用权受让金。市城市资产经营公司向竞得者提供有效的法律文件,并负责变更许可手续。
  5.广告经营单位(或个人)持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等相关材料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户外广告登记许可证》。
  6.户外广告设计方案需经市规划局审查同意后,方可发布。
  7.统筹规划户外公益广告,且公益广告设置不得少于户外商业广告设置总量的10%,由市城市资产经营公司统一实施,并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二)临时性户外商业广告设置
  1.在主要干道两侧和窗口地区设置气模、横幅、竖幅、布幅、彩旗、气球、气囊等临时性广告的,申请人持书面报告向市城管局提出申请,由市城管局按城市市容市貌标准进行审查,核发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
  2.设置申请人持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到市工商局办理《户外广告登记许可证》,并按照核定的地点、时间、形式进行发布,发布期满后立即自行拆除,发布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7天,相同内容的不得重复发布。
  涉及占用、挖掘道路、占用公共绿地等,到市建设局、林业局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设置。
  3.市城市资产经营公司应在市区适当的场所设置一定数量的公共广告栏,用于张贴临时性广告。单位和个人张贴招工、招租等临时性广告,应到城管、工商部门办理简易登记手续后,张贴在公共广告栏内,不得随意放置。
  六、规范和整治现有户外广告
  对现有户外广告设置情况,由市规划、城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进行清查、盘点,由市城市资产经营公司进行汇总,按照不同情况明确相应的管理措施,推进户外广告的规范和整治工作:
  (一)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且符合设置标准的:未经批准擅自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阵地),市城管部门责令自行拆除,或依法予以没收后交由市城市资产经营公司统一实施;虽经批准,但已超过有效期的户外广告设施(阵地),市城管局责令自行拆除;已经批准、尚在有效期的户外广告设施(阵地),可待到期后,由市城管局责令自行拆除。
  (二)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但不符合设置标准的:未经批准擅自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阵地),或虽经批准,但已超过有效期的户外广告设施(阵地),市城管部门依法予以拆除;已经批准,尚在有效期的户外广告设施(阵地),市城管部门依标准予以调整。
  (三)不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已经批准,尚在有效期的户外广告设施(阵地),市城市资产经营公司可依据实际发生的成本给予一定的补偿后,予以拆除;对于已经批准,但已超过有效期的户外广告设施(阵地)以及未经批准擅自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阵地),市城管部门依法予以拆除。
  (四)对城市道路两侧的灯杆、立杆广告,市城管局负责在2009年6月30日前清理完毕。
  从发布之日起,市区户外广告设施(阵地)使用权一律实施招标拍卖。对于在整治期间,阻挠、抗拒拆除工作或在整治期间擅自新设非法广告的单位,将被记入企业不良记录的,下一年度不得参加市区户外广告招标、拍卖等活动,并在新闻媒体上予以曝光。
  七、建立健全工作机制
  为进一步强化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强化户外广告设施(阵地)使用权有偿使用的有序进行,实行市区户外广告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并成立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日常具体工作。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主持,市规划、城管、工商、建设、公安、交通、财政、城建办等部门参加,每月召开一次工作例会。其主要职责是协调、决策户外广告设置管理中的有关政策,研究户外广告设施(阵地)使用权有偿使用的年度工作计划和实施计划,审议拟新批的广告设置方案,审查户外广告收入使用情况、亮化工程费用使用情况,审查户外广告实施管理情况,督查违法户外广告的处理以及领导交办情况。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城市管理局。
  为配合该《实施意见》的实施,市城建办制订出台了《淮安市市区户外广告设施(阵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工作细则》,报市市区广告管理联席会议备案,确保市区户外广告设施(阵地)使用权工作有序开展。市区户外广告设施(阵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权出让金由市城市资产经营公司统一收取,并建立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城市亮化工程的照明、公益广告建设以及城市的环境整治和管理等。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清河区、清浦区、淮阴区、楚州区、淮安经济开发区,其他各县可参照本意见实施。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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