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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9-10 生效日期: 2007-09-10
发布部门: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凉府函[2007]94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有关单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凉山州分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凉山中心支公司
  现将我州《关于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九月十日

关于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实施方案

  为积极推进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帮助广大农民规避和化解自然灾害风险,增强农业抗风险能力,促进现代农业发展,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川府发(2007)41号)、《财政部关于印发〈能繁母猪保险费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金(2007)66号)及《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金(2007)14号)精神,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中央、国务院及省政府有关发展农业保险的精神,以保护受灾农户合法利益为目的,以开展水稻、玉米种植业和生猪、能繁母猪养殖业保险为主要内容,带动其它经济作物乃至整个农村商业保险,逐步建立规范有序、覆盖全部农作物的农业保险长效机制。
  二、基本原则
  农业保险试点业务风险高、展业难、收费难、理赔难,容易引发群体纠纷。根据省政府的文件精神,我州开展农业保险采取“自主自愿、市场运作、共同负担、稳步推进”的原则,以“低保障、广覆盖、有限风险与责任分层相结合”的保险经营原则确保保障水平,主要保农作物和生猪生长期内所发生的直接物化成本(不含人力成本),由各县市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凉山州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和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凉山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华联保”)联合开展业务。具体操作模式按以上两公司与各县市签定的合作协议办理。
  三、组织领导
  全州各县市、各乡镇及各有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农业保险工作,加强领导、明确任务、落实责任,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多方联动,密切配合,确保农业保险工作顺利进行并取得实效。州政府成立农业保险领导小组,组长由州委常委、常务副州长蒲波担任,副组长由副州长达久木甲担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有州财政局局、州农办、州畜牧局、州农业局、人保、中华联保,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同时,设立农业保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成员由州财政局、州农办、州农业局、州畜牧局、州水利局、州气象局、州统计局、人保及中华联保等部门和单位组成。联席会议将定期召开,研究、指导、部署、协调全州农业保险工作,解决农业保险在试点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各级各部门要按分工负责、注重协作的原则,强化信息沟通,加强工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财政部门的工作重点是负责研究提出农业保险工作方案及政策建议,做好保险补助资金的筹集、拨付和清算,加强对农业保险补贴资金使用的跟踪监督,收集汇总并上报试点工作情况;州农办的工作重点是研究提出农业保险政策建议,协调相关部门加强农业保险试点宣传工作;农业、畜牧部门的工作重点是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强化专业技术服务,帮助农民和龙头企业做好防灾减灾工作,同时提供农业生产基础数据,协助保险机构开展理赔定损工作;气象、水利和统计部门的工作重点是及时收集提供试点品种的相关数据和专业分析,协调做好灾害界定工作。保险经营机构具体承担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业务办理,管理和核算农业保险资金,组织做好农业保险查勘定损工作,负责理赔款项的发放。要严格业务流程,规范操作程序,坚持诚实守信,为农民提供高效快捷的优质服务。
  各县市政府也要尽快成立农业保险领导小组,加强统筹协调,确保农业保险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成立查勘定损技术专家组
  政策性农业保险定损理赔面广量大、操作复杂、技术要求高,为切实做好农险现场查勘、责任界定和定损理赔工作,成立由人保总经理陈爱武和中华联保总经理於宏任组长,州农业局、州畜牧业局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为成员的查勘定损技术专家组(具体名单附后,州级在适当和必要时建立查勘定损技术专家库),分别负责全州种植业、养殖业灾害鉴定、技术指导和查勘定损工作。
  五、投保模式和保险责任
  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采取政府与保险公司“有限联办”的合作方式。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保险公司对该业务实行“单独建帐、独立核算”。在试点阶段,农业保险风险责任在当年保费3倍以内封顶,并承担在此以内保险赔付责任的方案。农险赔款在当年农险保费的2倍以内,由保险经营机构承担全部赔付责任;赔款在当年农险保费2—3倍的部分,由保险经营机构与政府按1:1的比例分担,赔款超出当年农险保费3倍(不含)部分,改由政府承担赔偿责任,政府承担的超赔责任待省确定与试点市州财政分担比例后,州政府再确定州、县分担比例。
  (一)水稻、玉米种植业分一般灾害、旱灾两类责任。
  结合我州实际,以乡镇、村组为单位,按照统计口径对水稻、玉米播种面积填造清单,由乡镇、村组投保,确保试点区(2007年西昌、会理为试点区)承保面达到播种面积的40%以上,
  (二)生猪、能繁母猪养殖业保险分重大病害、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三大责任。
  重大病害包括:败血症、蓝舌病、痒病、猪瘟、猪肺炎、猪丹毒、蓝耳病、流行性腹泻、猪链球菌、口蹄疫及其免疫副反映;自然灾害包括:台风、龙卷风、暴雨、雷击、地震、洪水、冰雹;意外事故包括:泥石流、山体滑坡、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根据我州实际,由乡镇、村组投保,试点区(2007年西昌、会理为试点区)育肥猪的承保面要达到出栏数的20%以上;能繁母猪各县市必须100%承保。
  六、保险金额及保费率

保险品种 保险金额(物化成本) 费率 投保双险所需保费
一般灾害 旱灾 一般灾害 旱灾
水稻 282 100 5% 10% ?24.1
玉米 ?276 100? 5%? 10% 23.80
  <能繁母猪、育肥猪保险费(率)一览表  单位:元 /头   
猪型分类 外地母猪 本地母猪 育肥猪
保险金额 1000 800 400
保险费率 6% 6% 2.5%
  七、保费来源
  水稻、玉米、生猪中央和省财政各补贴25%,州县财政补助20%(州财政对安宁河流域的西昌、德昌、会理、会东、宁南、冕宁六县市补贴3%,其余县补贴6%),龙头企业、合作经济组织、乡镇或农户承担30%。能繁母猪中央财政补贴50%,省财政补贴30%,龙头企业、合作经济组织、乡镇或农户承担20%。
  八、资金管理
  1.农业保险资金依据政策是由国家、集体(个人)按比例承担,按保险条例规定,只有投保农户的资金到达保险公司帐户后,财政的资金才能拨付给保险公司。县市财政应承担的补贴资金,依据农户缴费的情况直接拨入县市保险公司在商业银行开设的“农险补贴资金专户”,并将资金到位情况及拨付凭证报州级财政部门;中央、省、州财政应承担的补贴资金,依据州公司汇总的农户缴费情况及县市财政部门补贴资金到位情况由州财政直接拨入州保险公司在商业银行开设的“农险补贴资金专户”。
  2.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金(2007)14号)规定,我州农业保险经营机构采取政府与保险经营机构联办的合作方式。人保、中华联保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农险补贴资金专户”,与其它商业保险资金分开管理。保费收入和赔款支出由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保险公司按照“单独建帐、独立核算”的原则封闭运行,财政部门对专户进行监管。保险经营机构应按月内向财政部门报送用款计划,计划外开支提前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该帐户的收、支、理赔结余情况由州保险公司汇总各县市数据于月终后5日内向州财政部门报送。年度终了后20日内对上年度的补贴资金进行清算,补贴资金如有结余,结余部分由农业保险经经营机构退回到财政“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作为专用基金核算管理,用于保险超赔和巨灾准备金。
  费用按保费收入的10—15%提取,用于该项工作的宣传、展业、理赔、核灾等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办公用品、勘查费、差旅费、车辆使用费、印刷费、邮电费、培训费、会议费、宣传费、防灾防损、银行结算费等)。政府职能部门在农业保险推广、宣传和培训等方面发生的费用不在保险补贴资金中列支。
  理赔申请由乡镇、农户据实报灾,农业局、畜牧局同保险公司核灾落实,保险公司负责理赔手续。理赔资金统一由保险公司拨付到乡镇财政所,由乡镇财政所理赔到农户。
  九、查勘定损
  实行分类查勘,按面积大小实行州、县、乡查勘法。受灾面积在300亩以上或失收面积在150亩以上的由州核损理赔专家组进行查勘定损;受灾面积在100—300亩或失收面积在50—150亩的由保险公司和乡镇共同查勘定损;受灾面积在100亩以下或失收面积在50亩以下的由乡镇农技站核实定损。统一流程操作,县、乡相关理赔人员接到查勘通知后及时赶赴现场,查明受损原因,拍摄受损现场,核定受损数量,确定损失率,将核定的受损情况与保户沟通,做好保户书面确认和登记工作,按户建立查勘记录表,做到手续完备,在到达结案周期日后将查勘记录表、拍摄照片等资料及时移交保险公司进行理算赔付。在农作物生长期间无法及时定损的,待采收前组织查勘定损,查勘定损前改种的需报州农业保险办公室,并由农业保险办公室组织查勘认定。保户对本级技术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向上级农业、畜牧主管部门申请进行复勘。
  十、理赔处理
  (一)水稻、玉米种植业保险。
  1.分段计算,比例赔付。水稻、玉米种植业保险分四个时期确定保额,最高赔偿限额为:
  水稻、玉米分段赔付表
  单位:元/亩
  名称 苗期 分蘖拔节期 抽穗扬花期 成熟期
  水稻 56.4 84.6 169.2 282
  玉米 55.2 82.8 165.6 276
  2.理赔起点为:直接造成保险标的植株损失30%以上,且免赔率为损失额的10%。即承保的自然灾害造成水稻、玉米损失率达到30%以上(含30%)至90%时,按该作物生长阶段保额和损失率计算赔偿;损失率达到90%以上(含90%)时,按该作物生长阶段保额全额赔付。
  (二)生猪养殖业保险。
  1.育肥猪必须在当地饲养一年、体重20公斤以上,保险期从合同生效之日起到出栏为止,最长不超过六个月,每次事故每头育肥猪绝对免赔额为100元。
  2.能繁母猪必须在当地饲养一年以上,8月龄——4岁,保险期间为一年。
  (三)以各县市或乡镇为单位进行理赔。
  以保险公司为主,农业、畜牧部门参加,乡镇配合,组成联合查勘小组,确定损失率。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的索赔手续并与被保险人达到赔偿协议后10个工作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四)报案方式。
  灾情发生后,由村按受灾程度进行分类向乡、镇、办事处呈报,再由各乡、镇办事处统一上报农业保险办公室,由农业保险办公室组织查勘定损,并提出生产自救技术指导意见。
  十一、以上条款中凡与省正式下达的《农业保险条例》有出入的,以保险条例为准。
  各县市人民政府可在本方案的基础上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并抄送州农业保险办公室(设在州财政局,电话:3230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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