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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9-23 生效日期: 2003-09-23
发布部门: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长府办发[2003]7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吉政办发[2003]43号)要求,对在我市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自2001年4月国务院部署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以来,各县(市)区、各部门按照国家、省、市关于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要求,围绕煤矿、建筑、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破器材和烟花爆竹、道路交通运输、公共聚集场所消防安全和锅炉压力容器七个行业和领域,深入开展了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了一大批事故隐患和问题,取缔、关闭了一批非法或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矿、小厂和生产经营网点,查处纠正了大量违章违规行为,强化了企业安全责任意识,生产经营秩序明显好转,全市安全生产形势基本稳定。但从前阶段安全生产大检查的情况看,一些地方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逐渐弱化,管理出现滑坡;违规违章行为有所抬头,非法生产经营有所反弹,一些重大事故隐患仍未得到彻底排除;一些行业事故总量居高不下,安全生产形势仍然比较严峻。对此,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引起高度重视,为巩固专项整治以来所取得的成果,全面实现今年安全管理各项工作目标,按照上级要求,我市将继续深入开展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二、明确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全面深化煤矿、道路交通运输、危险化学品、民爆器材和烟花爆竹、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等专项整治,认真排查、消除隐患;强化执法、严格管理;标本兼治、重在治本;项固成果、防止反弹;逐步建立安全生产长效管理机制,促进安全生产与社会协调发展。 
  (二)工作目标 
  一是通过取缔、关闭非法和不具备安全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逐步淘汰浪费资源、技术落后、危及安全的生产工艺,理顺安全生产工作秩序,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巩固专项整治成果。二是通过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消除现有重大事故隐患,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三是通过严格执法监督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构建安全生产法律、信息、技术装备、宣传教育、培训和应急救援等支撑体系,理顺安全生产体系和工作机制。四是通过宣传贯彻《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提高全民安全和防范意识,推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建立安全生产长效管理机制,逐步解决安全生产严不起来、落实不下去的问题。 
  三、准确把握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内容和要求 
  (一)煤矿安全专项整治。要集中抓好各类小煤矿、小采石场的安全整治工作,加大取缔关闭非法和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小煤矿的工作力度。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和《小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标准和要求加强对煤矿企业的检查验收。加强专项验收督促检查,确保验收评估、评价质量,对验收后又出现新的重大隐患的,一律限期整改,整改达不到要求的,也要予以关闭。同时,开展以“一通三防”为重点,坚持管理、装备、培训“三并重”的原则,深化整治,综合治理,对煤矿井下开拓系统、通风系统、排水系统要作为专项治理的重要内容。 
  (二)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全面强化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严格安全条件验收和资格审查。凡未经批准、非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运输、销售和使用的单位,一律取缔并予以处罚;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单位,要坚决关闭。大力推进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安全评价工作,查找事故隐患,落实安全措施,对存在事故隐患和安全问题严重的单位要立即停产整顿,凡未经安全评价或不合格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储存装置,一律不得生产和使用;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监管,严格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运输工具和从业人员资质管理,严厉打击非法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行为;强化危险化学品经营监督,严格落实出入库登记制度,严防危险化学品流失。按照《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在我市居民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非法经营业户要坚决清理取缔。其中临河街市场,规划不合理,化工产品经营业户设在市场深处,管理混乱,业户违章用火,且消防车无法进入,一旦发生事故,后果不堪设想,将取消其过渡性市场经营资质。今后将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消防、公安、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参加,组成联合执法队伍,深入现场监督检查,加大力度打击各种非法生产、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行为,以迎接国家和省政府于今年年底对我市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工作的验收。 
  (三)道路交通运输安全整治。深入开展整治交通秩序、减少交通事故行动,建立完善勤务机制,加大对违章行为查纠力度;抓好客运车辆的源头管理,严格车辆安全性能检验;加强对事故多发地区和重点地段的监控和治理整顿力度。推行交通运输企业安全情况公告制度,对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安全防范措施不落实、事故多发的交通运输企业,要坚决停运整顿。对不符合安全要求,隐患较大的交通运输企业、个体运输户,要立即停业停运。经整改仍然不合格的,要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和运输工具牌照。加大道路交通违章查纠力度,严肃查纠带病车辆上路、无证经营、农用车非法载客、客货混装以及超载、超速、疲劳驾驶、无证驾驶、酒后驾车、逆向行驶等违规违章行为。依法取缔生产或改装不符合国家要求的汽车生产单位。 
  (四)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整治。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加强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确保城镇建设与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同步进行,提高防御火灾能力。按照省、市政府有关要求,对影剧院、礼堂、夜总会、录像厅、歌舞厅、游戏厅、保龄球馆、桑拿浴室等公众场所,对旅馆、宾馆、饭店和营业性餐厅、商场、超市和室内市场、学校、托儿所、养老院的集体宿舍、医院的病房楼、劳动密集型生产企业的车间、员工集体宿舍等的消防安全疏通道、安全出口进行专项治理整顿。凡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被封堵、占用或在营业、生产、有人住宿期间被锁闭的,必须当场改正。应急照明设置的场所、位置、数量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的,常闭式防火门闭门装置损坏不能保持常闭状态的,疏散门开启方向错误的,以及商住楼经营部分与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未分开设置的,要限期整改。在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处设置铁栅栏以及在公共区域的外窗(包括学生、幼儿、老人、病员的集体宿舍和员工休息室的外窗)安装金属护栏影响消防安全疏散和应急救援的,要立即拆除。对拒不按上述要求整改或逾期不整改的,要依法强制拆除并予以处罚。 
  (五)民用爆破器材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开展民用爆破器材生产单位周边安全专项整治,对安全距离内的各种违章建筑物、构筑物坚决依法拆除。督促民用爆破器材和烟花爆竹从业单位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继续取缔、关闭非法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网点。对生产车间、仓库等达不到国家有关安全技术标准的企业,要限期整改、限量储存,经整改不合格的,吊销许可证并予以关闭。严格原材料和产品出入库登记制度,加强守卫看护,建立健全民用爆破器材流向登记制度和监控网络,防止丢失被盗。继续抓好民用爆破器材和烟花爆竹销售领域的清理整顿,对非法经营销售和使用民用爆破器材的要依法查处,对无证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要坚决实施关闭并依法查处。 
  (六)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以控制和减少高处坠落、坍塌、触电、塔吊拆装、中毒“五大伤害”事故为重点,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监管,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存在重大隐患、不认真进行整改以至发生重大事故的建筑施工企业,要限期整改并降低资质;情节严重的,要依法吊销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加大现场监督处罚力度,严肃查处“违章操作,违章指挥,违反作业纪律”三违现象,对发生事故单位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查责任。 
  (七)城市燃气和特种设备等其他相关领域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认真做好对燃气企业、供气管道的安全检查,防止民用燃气泄漏、爆炸事故发生。加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工作,坚决查处非法制造、安装、使用、无证操作等违法行为;进一步开展特种设备安全普查整治工作,凡隐患严重、不及时整改的,必须停止运行。 
  四、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我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顺利进行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监督协调,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牵头指导,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具体实施,各部门联合行动,全社会齐抓共管。危险化学品和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负责指导;道路交通运输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由市公安局牵头负责指导;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由市消防支队负责指导;民爆器材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由国防科工办牵头负责指导;特种设备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牵头负责指导;建筑施工和城市燃气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由市建委牵头负责指导。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实行工作目标责任制,各地区、各部门要将目标层层分解,责任落实到人。各项整治工作所涉及的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协作,及时沟通情况,协调行动,提高整治工作效率。 
  (二)加强监督检查,严格责任追究。各县(市)、区,各有关执法部门要加强安全生产现场监督执法,严格按标准检查验收,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坚决依法查处,不断提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质量。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监管不力、失职渎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以及造成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责任人员,要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加强制度建设,建立长效机制。建立健全地方性安全生产法规规章,确立重大事故隐患、重大危险源整改监控责任追究制度,积极构建全市安全生产法律支撑体系。完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督促企业依法建立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管理人员,逐步建立企业安全生产自我激励、自我约束的长效工作机制,促进安全生产法法规的落实。所有重大危险源都要落实监控责任并向主管部门报告和向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机构备案;所有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都要做到责任、人员、资金、时间“四落实”。所有建设项目要严格实行“三同时”(即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制度,并经专项评价和验收,切实从源头上把住安全生产预防关。 
  (四)创新监督管理手段,实施分类指导。结合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积极探索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监督管理方式方法,大力推进安全生产评估、评价等现代安全管理制度,对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科学、系统的评估、评价,根据划分的不同等级实施分类指导,不断提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煤矿、危险化学品等重点领域的企业,以及发生过重大事故的其他非公有制企业,必须进行安全评估、评价。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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