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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习水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1-05 生效日期: 2008-01-05
发布部门: 习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各乡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省市驻习机构及县属企事业单位:
  《习水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习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元月五日
习水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黔府发[2007]34号)精神,按照《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见》(黔府发[2006]42号)提出的要求,确保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质量和成效,根据我省各试点县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习水森林资源丰富,发展林业的条件优越,是黔北的重点林区。全县国土总面积469.1万亩,其中:林业用地面积279.6万亩、其他用地面积65.68万亩、耕地面积123.82万亩,林业用地面积占全县总面积的59.59%。
改革开放以来,经过不懈的努力,全县林业得到持续快速发展,森林资源稳步增长,全县森林覆盖率已达到52.7%,林业产业已成为山区农民增收致富的主要经济增长点。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日趋完善和农村改革的不断深入,一些深层次的矛盾逐渐显现出来,主要是:森林产权不明晰,管理体制不顺,运行机制不活,资源流转不规范,利益分配不合理,已成为制约林业生产力发展的主要因素。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成为推进林业实现跨越式发展和进一步解放林业生产力的迫切要求,成为进一步拓宽和延伸农业发展空间、促进农民增收的机遇和途径,成为事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成败的关键。
  二、改革的指导思想、目标和主要任务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按照“生态立县、工业强县、农业稳县、旅游活动 县”的发展战略,以科学发展观统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全局,在林业“三定”和分类经营的基础上,进一步明晰集体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放活经营权,搞活处置权,确保收益权,依法维护林业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创新林业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强化服务,优化林业资源配置,促使各种生产要素向林业有序流动,进一步解放林业生产力。促进生态建设和产业发展,振兴林区经济,增加林农收入。促进区域生态、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
  (二)改革的目标
  改革的总体目标是:生态得到保护、产业得到壮大、林农得到增收、集体经济得到巩固、农村更加和谐、经济社会得到协调发展。
  从2007年12月起,用2至3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完成全县深化集体林权制度主体改革及其配套改革任务。一是林权主体改革。按照“利益均等、尊重历史、维护现实”的原则,将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明晰到户,还山、还林、还权、还利于民,使广大林农耕者有山、耕山有责、务林有利、脱贫有路、致富有门。通过签订承包经营合同和发放林地、林木权属证书(林权证),达到集体林产权明晰,经营主体明确的目的。二是推进各项配套改革。通过建立林木、林地、林权流转市场和木(竹)材及林产品交易市场,拉动林权市场运作和林业要素的有序流转,盘活林权及林业存量资产。通过建立“林权交易中心”,建立和完善森林资源管理保护体系、林业科技培训服务体系、林业经营体系和森林资源流转体系,变革林业管理体制和创新经营机制,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调动广大林农和社会各界投资兴林的积极性,加快林业产业发展步伐。
  (三)改革的主要任务
  通过林地经营权和所有权的分离,把林地的经营权和林木的所有权落实到户,明确产权,落实经营主体。
  通过林权登记发证和签订承包经营合同,以法律的形式落实林农的所有权、经营权、处置权和收益权,真正实现还山还林还权还利于民。
  实施配套改革,建立林木林地流转体系、木材生产计划分配体系、林木林地评估体系和加强森林资源监测为主要内容的林业管理服务新体制和经营新机制,强化管理服务职能。
  三、改革的范围及内容
  (一)集体林产权主体改革
  1、林业“三定”时期划定的自留山稳定不变,核实四至界线后进行林权登记,换发林权证。林业“三定”划定并已承包到户的责任山,权属清楚的原则上稳定不变。如原划定的责任山划分到户不合理,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2/3以上成员同意,按林业“三定”时的人口基数或现有的合法人口基数,制定增、减方案,重新划分。核实(划定)四至界线后,核发林权证。村民通过租赁、承包方式经营的集体荒山、荒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权属、四至界线和面积清楚的,进行林权登记,核发林权证。
  2、尚未承包到户的集体林,可以“均山”到户承包经营;为了给集体经济发展留有空间,集体可以留有一定面积。留给集体作为发展集体经济经营的,要“均股”到户;若留给集体经营后又进行拍卖、出租、转让的,要“均利”到户。不论采取哪种分配形式,都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2/3以上成员讨论决定。对“均山”到户承包经营的,应划定四至界线,核定面积,签订承包经营合同,进行林权登记,核发林权证。
  3、尚未承包到户的社有林,本着尊重历史的原则,其林地所有权归撤并前的村民集体所有,按属地管理落实管护责任到村组,其管护责任、利益分配与尚未承包到户的集体林相同,其他未尽事宜可用协议或合同的形式予以约定。
  划为生态公益林、“天保”工程区的集体林。林业“三定”时已划为自留山、承包的责任山,其后被划为生态公益林,纳入“天保”工程的,也要明晰产权,核发林权证。已划为各级自然保护区的集体林,按划定自然保护区时批准的方案和政策处理。
  已由个人或其它单位通过合法手续获得的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承包经营权的集体林,凡具有完备手续,符合政策规定的,应予承认,继续履行原承包合同,予以办理林权变更登记手续,核发林权证。
  (二)签订承包合同书
  为保护集体林承包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发包方应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经营合同。不签订书面承包合同书使用林地的,不核发林权证。
  1、主要承包合同:
  (1)农村集体林地家庭承包合同,适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林木林地承包经营。
  (2)农村集体宜林荒山荒地承包合同,适用于集体宜林荒山荒地承包经营。
  (3)农村集体公益林管护合同,适用于农村集体公益林承包管护。
  2、几种流转合同:
  (1)农村集体森林、林木、林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转让方式)。主要适用于集体森林、林木、林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2)农村集体林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适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
  (3)农村集体林地家庭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适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外;
  (4)农村集体林地家庭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适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
  (5)农村集体林地其他方式承包经营权抵押合同。
  (三)深化林业改革,建立“林权交易中心”。包括“一个平台、两个市场、四个林业管理服务体系”。
  1、一个平台:
  建立习水县林业信息平台,实现县与各乡(镇、区)林业联网。通过网络对全县林权、林地、林木实施动态监督管理;收集、发布林业产业项目招商、林地收储、林权流转交易、林权证抵押、市场交易行情等相关信息;宣传林业政策、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2、两个市场:建立林权交易市场、木(竹)材及林产品交易市场。
  3、四个林业管理服务体系:
  (1)森林资源管理保护体系。按照“协会”管理办法和申报、注册程序,帮助各村、组建立“森林防火协会”、“中药材种植协会”、“野生动植物保护协会”“森林病虫害防治协会”、“经济林果种植协会”等农民自治的森林管理保护组织,挂靠在乡(镇、区)林业站,形成自下而上的森林资源管理保护体系。帮助村、组制订和完善村规民约,提高农民自律意识和自我管理水平,确保森林资源和野生动植物资源得到有效保护。
  (2)林业科技服务体系。建立健全县、乡(镇、区)林业技术推广中心(站),村配设林业技术推广员。林业技术推广员的经费可根据县育林基金收入情况给予适当补助。林业大村的林业技术推广员可实行公开招聘,一般村可由村干部兼任,业务上由乡(镇、区)林业站管理,形成县、乡(镇、区)、村三级林业技术推广体系,开展林业技术推广,培训农村林业技术人才,普及林业科学知识,促进林业科技成果转化。为群众提供法律及各种林业咨询服务。
  (3)林业经营体系。引导农户实行联户经营、合作经营、规模经营,引入大公司、大企业开发集体林木林地资源,把分散的千家万户与大市场连接起来,走“公司+基地+农户”发展林产业的路子。发挥农户单家独户的优势,发展林农间作、庭院林业、林下资源利用等多种经营,形成多种形式的林业经营新格局。
  (4)森林资源流转体系。依照有关政策法规,引导农户或集体所有的林权、林木、林地和木(竹)材及林产品进入县建立的林权流转交易市场和木(竹)材及林产品交易市场交易。设立风险准备资金,支持开展林权抵押贷款和森林保险等,积极促成农村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与林农交易的对接与合作,共同构建林业融资信用平台。
  (四)改革和完善集体林木采伐管理制度,形成新的木(竹)材采伐生产计划分配方式
  农户采伐自留山上个人所有的薪炭林和自留地、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不列入木材生产计划。
承包到户经营的集体林,木(竹)材生产计划的分配,坚持按商品林蓄积量(国有商品林和集体商品林)、可采资源现状、木(竹)材生产计划跟着林权走和兼顾林产工业发展的原则,公正合理地把木(竹)材生产计划分配到林权所有者手中。实行按乡和村编制森林经营方案,依据森林经营方案确定合理的年采伐量,提出森林采伐限额指标,逐级上报审批。乡(镇、区)和村编制的森林经营方案和采伐限额方案要与县级的森林经营方案和采伐限额方案相衔接,时限为5年。商品材生产计划的分配按以下顺序安排:
  1、国家或地方建设征(占)用林地急需采伐的林区
  2、发生森林病虫害、森林火灾及其它自然灾害后确需采伐的林木
  3、抚育间伐
  抚育间伐人工用材林胸径小于10厘米(含10厘米)的林木不纳入木材生产计划。人工培育的珍贵树种用材林,按一般树种商品林进行管理,采伐其中的木(竹)材不纳入采伐限额管理。
  4、商品林的成、过熟林
  商品材生产计划由县林业主管部门在年度森林采伐限额内,根据各乡(镇、区)的商品林蓄积量{国有商品林蓄积量和民营林场在乡(镇、区)辖区的集体商品林蓄积量要剔除分别计算}和可采资源现状,拟出分配方案  报市林业主管部门、政府审批公示无异议后,下达到各乡(镇、区)林业站和各林场。各乡(镇、区)的商品木材生产计划由乡(镇、区)林业站根据各村民委员会的集体商品林蓄积量和可采资源现状,向乡(镇、区)人民政府提供资源数据,乡(镇、区)人民政府根据林业站提供的资源数据拟出分配方案,经公示无异议后,分解下达到各村民委员会(居委会);乡(镇、区)人民政府将商品材生产计划下达到村民委员会(居委会)后,村民委员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民主管理本村的年度商品材生产计划,根据村民小组提出的采伐申请,参照各村民小组的可采资源状况,确定本村的木材生产计划分配方案,并将分配方案张榜公示无异议后,上报乡(镇、区)人民政府和林业站备案;各村民小组在收到木材生产计划通知后,及时召开村民会议确定本村民小组的木材生产计划分配方案,在确定村民小组的分配方案时,采伐条件便利的应将木材生产计划分配到农户中实施采伐;采伐条件困难和林分质量差的村民小组,可以联户采伐或者以股份制合作的方式进行采伐;还可引进其它经济组织合作的方式进行采伐。方案确定后应及时上报乡(镇、区)林业站,便于组织规划采伐;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村民小组的木材生产计划及林木采伐书面申请,进行采伐设计、伐中检查及伐后验收,并按照《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的规定督促采伐单位及时实施伐后更新。
  5、人工林
  取得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的农户个人、其他经济组织及企业,自己投资营造的人工速生丰产林和工业原料林的采伐,在限额内也要优先安排采伐指标。实行独立编限的单位,实行森林采伐限额和木材生产计划单列。
  6、低产林改造
  严格实施低产林改造,确需进行林分改造的,由村民组、村委会、乡(镇、区)林业站、乡(镇、区)人民政府逐级申报县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经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调查设计后方可分配商品材生产计划,并按《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及时进行伐后更新。
  四、相关政策
  (一)林权政策
  1、林业“三定”中划定的国有林。凡是权属清楚、四至界线明确的,一律不变。不准擅自改变国有山林权属,将国有林划作集体林和自留山。
  2、自留山稳定不变。继续实行“生不增,死不收”,长期无偿使用,允许继承的政策。自留山和责任山两山并一山的,若本集体经济组织2/3以上的成员有要求,允许按当时政策予以区分。林业“三定”时未划定自留山的,大多数群众要求划定自留山且集体山林条件允许的,可按当时的政策补划自留山。自留山及农户房前屋后的林木归农户所有。
  3、集体林地所有权的主体是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承包经营制度。已承包到户的责任山原则上稳定不变,按原合同承包经营,山上的林木归承包者所有。如原划定的责任山划分到户不合理或尚未承包到户的集体山林群众又要求承包到户的,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2/3以上成员同意,可以重新划分,分配方案由村民自主决定。承包期内由承包者自主经营,收益归承包者。经营期内的经营权允许依法继承和流转。
  4、个人和单位通过合法手续获得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的应予以承认,在承包期内具有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的,允许继承和转让。
  5、林业“三定”中,由乡(镇、区)划给乡(镇、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的集体林,如原单位要求继续承包管护的(原单位仍在原址的),原则上由原单位承包管护,核实四至界线,签订承包合同,核发林权证,但不得转让。如原单位已经搬迁的,则由林权所属的村、组收回处理。
  6、耕地间的零散集体林地,由原管护农户承包管理,核定四至界线,签订承包合同,核发林权证。
  7、农户在没有与集体签订承包合同的情况下,自行开发经营的集体林地、荒山荒地应由村民大会讨论提出处理办法;如要收归集体,造林地上新造的林木及其它作物应归造林者所有;造林者的损失应由获得收益者补偿。
  8、股份合作制和股份制林场。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群众愿意保留的,应予以健全和完善;群众不满意,要求承包到户经营的,待处置好债权债务之后,再承包到户经营。
  9、林业“三定”时划为轮歇地,现已恢复成林或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后自行退耕还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享有退耕土地上的林木所有权;退耕土地还林后由县人民政府依照《森林法》有关规定发给林权证,并依法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应当作相应调整。
  10、认真处理集体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和经营权流转的历史遗留问题。一是对已经承包的林木、林地,没有违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已依法签订合同的,应当予以维护。二是依法签订的合同,对多数群众有意见的条款,本着实事求是、尊重历史的原则,双方协商解决。三是在承包中程序不规范、违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群众反映强烈的,应依法解除合同,并通过双方协商妥善处理好资产问题,或通过司法程序予以解决。
  11、林业“三定”工作中存在图与证不符或图、证与实地不符的,如果原四至界线清楚(有永久性地物标志)的可按原四至界线予以核定面积;如原四至界线不清,应按林业“三定”时的有关政策规定,重新确定四至界线和核定面积。在同一宗地上集体林与国有林林权证重叠的,本着“尊重历史,维护现实”的原则进行调处。
 (二)林权纠纷调处政策
  1、林权纠纷调处应以当事人协商解决为主。当事人不能协商解决的,由乡、村、组协调解决或申请人民政府裁决;如乡、村、组不能解决或对裁决不服的,可向上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行政诉讼解决。
  2、纠纷的调处实行分级负责制,本县与相邻省(市)、县之间的纠纷配合省、市有关部门解决;乡(镇、区)之间的纠纷由县林改办纠纷调处组解决,乡(镇、区)配合;村与村之间的纠纷由乡(镇、区)解决,村委会配合;组与组之间的纠纷由村委会解决,组配合。各类纠纷的处理原则上做到:户与户的纠纷不出组,组与组的纠纷不出村,村与村的纠纷不出乡(镇、区),乡(镇、区)与乡(镇、区)的纠纷不出县。
  3、行政界线纠纷按属地管理原则,由省、市、县有关部门处理,先解决行政界线纠纷后再确定林权。林权权属纠纷以林业“三定”时划定的林权权属凭证为依据,按有关的林权政策规定处理。林权纠纷或争议未解决的,不纳入林权改革范围,不发林权证,不安排木材采伐指标。
  4、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乡(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依法处理。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县人民政府依法处理。凡已由县人民政府裁定(包括授权的主管部门)或人民法院裁定以及双方共同协商签订了协议的权属纠纷,在产权界定时一律以裁定和协议的四至界线为准。县域范围内跨行政地界进行荒山开发的,林地权属为行政属地管理者,林木归造林者所有,如何处理林地使用及管理问题,由双方协商解决,用合同(或协议书)确认。县域范围内林权跨行政界的,如勘界协议有明确规定的按协议办,无明确规定的按插花山进行处理。
  (三)流转政策
  1、取得林权证后可以流转的森林资源有用材林、经济林和薪炭林的林木所有权;用材林、经济林和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用材林、经济林和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权。
  2、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可以依法继承、抵押、担保、入股和作为合资、合作的出资或条件。已经取得采伐许可证可以同时转让,但转让双方必须遵守《森林法》关于森林、林木采伐和更新造林的规定。
  3、林农或集体需要流转的林权、林木、林地,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自由流转,按“本人提出申请,经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变更林权证”的程序进行。农户交易的林木、林地是否要进行资产评估,由农户自己决定。属于集体所有,需要交易的林木、林地是否要进行资产评估,由2/3以上人员参加的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4、属于农户的或集体的林地,因公路、高压输电线路、通讯线路、水库、矿产等建设需要占用、征用的,应办理占用、征用林地手续,依法有偿转让,转让后应办理变更林地所有权证。如临时需要占用、征用林地,应通过林地管理部门与林地权属所有者协商,双方订立协议,造成损失的应按国家规定予以补偿。在实施集体林地“均山”、“均股”、“均利”到户的过程中,有条件的村、组可预留公益性墓地,对公路、高压输电线路、通讯线路、水库等周边一定范围的林地划为生态公益林的,林地权属性质不变,按生态公益林规定管理,实行“谁受益谁补偿”,补偿费兑现给林权所有者。
  (四)生态公益林政策
  1、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要坚持“生态优先”的原则,凡根据省有关规定划定生态公益林的区域、范围不得任意变动,不得将已划定的生态公益林改为商品林。水源林、村寨防护林等未划为生态公益林的,应调整为生态公益林。
  2、林权属于集体或个人的林地被划为生态公益林的,林权权属性质不变。属于个人的林权证发给个人,属于集体所有的林权证发给集体,按生态公益林规定进行管理。生态公益林不得进行流转。
  3、生态公益林实行“谁划定谁补偿”的原则,即属于国家划定的生态公益林由国家补偿,省划定的生态公益林由省补偿。补偿费兑现给林权所有者。
  4、被纳入“天保”工程区的生态公益林,按“天保” 工程期的管理规定执行。被划为国家重点生态公益林的集体林,原签订的管护责任和形式不变,承包到户管理的或属于集体经营的都要按照国家生态公益林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管理、经营。
  5、积极筹措资金,建立生态公益林补偿基金制度,制定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落实生态公益林的有偿使用政策。
  (五)移民农户的“林改”政策
  1、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县内移民,在迁出地的承包林地被国家或企业征用已进行补偿的,经迁入地村民大会讨论同意,可划给一定数量的林地;林地未被征用或被征用部分的,原则上回迁出地参加“林改”,与当地村民享有同等的权利;如迁入地与迁出地距离较远,不便于迁入地移民进行管理而把林地交回迁出地集体的,经迁入地村民大会讨论同意,也可划给一定数量的林地。
  2、属于自行搬迁或婚嫁、新出生的人员,按照林业“三定”时的规定,原则上“生不增,死不减”。生活确有困难的,由迁入地村民大会讨论同意后予以解决。
  (六)承包集体林地的有偿使用政策
  1、根据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必须兼顾集体、林农二者利益,巩固集体经济组织的需要,凡承包集体林地均应交纳林地承包费。林地承包费原则上每年每亩不超过3元,一次性收费不得超过3年,在有收益时收取。
  如承包的林地上有林木的,应交纳林木资源有偿使用费。林木资源有偿使用费的收取标准,由各乡(镇、区)依据实际和林木状况合理确定,原则上不应超过采伐收益的10%,在采伐利用林木有收益时收取。如所承包的属于荒山荒地或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不收林木资源有偿使用费。承包者在承包地新种植的林木,不收林木资源有偿使用费。
  农户承包坡度在25°以上的耕地,条件比较差、大多数农户不愿承包的,对承包造林者可减免土地承包金。
  2、自留山不收取承包费。纳入“天保”工程区的林地在实施“天保”工程期间不收取承包费。
  3、所收取的林地承包费和林木资源有偿使用费,应严格管理,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乡(镇、区)财政所监管。林地承包费和林木资源有偿使用费收入的80%以上,属于村民小组(合作社),村级占20%以下。其使用方向、数量、管理办法,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2/3以上成员讨论决定。
  (七)承包经营期
  自留山:长期无偿使用;
  承包经营的集体林:承包期70年;
  已转让、租赁经营的林地:从原签订的协议时间起,累计不超过70年。
  五、实施步骤
  (一)组建机构,落实经费
  县成立以县长为组长,县四家班子分管或联系农业的副县级领导为副组长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综合办公室、督导检查小组、政策法规宣传小组、勘界确权纠纷调解小组等机构。综合办公室在相关部门抽调人员组成。负责方案制定、文书起草、后勤保障和协调日常工作事务等;督导检查小组分别由县四家班子联系农业农村工作的副县级领导任组长,定期或不定期的对责任区域的林改工作进行检查督导,及时上报工作动态;政策法规宣传小组负责宣传、发动相关工作,及时报道工作动态,解答有关“林改”政策;勘界确权纠纷调解小组负责指导全县纠纷调解工作,及时调处乡(镇、区)之间的林权、林地纠纷,协调处理跨县域行政区的林地、林权争议等。各乡(镇、区)也要成立以书记为组长的领导小组,抽调相关人员负责制定《实施方案》,协调处理“林改”工作中的有关事务。乡(镇、区)必须有一名班子成员带队组成工作队进驻各村,引导各村(组)根据村情、组情制定好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并组织召开村、组群众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同时负责指导、帮助村、组开展“林改”工作。认真做好纠纷调解、数据收集、情况分析和信息报送工作,确保阶段目标任务的顺利推进和整体目标的圆满完成。
  积极筹措“林改”经费,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黔府发[2007]34号)文件要求,县级应匹配 “林改”主体改革经费,纳入2008年的财政预算。各乡(镇、区)也要积极筹措“林改”经费,并将“林改”所需经费纳入2008年的财政预算。
 (二)宣传发动、培训队伍
  县、乡(镇、区)、村(居)要召开宣传动员大会、搞好业务培训,将此次改革的目的意义、内容方法、政策措施向广大林农深入宣传,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让群众认识改革、关心改革、支持改革、积极参与改革。县、乡(镇、区)按照自上而下逐级负责的方式组织培训。县级负责培训业务骨干;乡(镇、区)负责培训村干部及工作队员。培训的主要内容:中央、省关于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政策法规贵州省《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遵义市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习水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习水县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习水县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业务技术规范》等。要使参加“林改”的工作人员清楚“林改”的工作流程和技术规范,根据分工不同能熟练操作各个环节的工作。
  (三)调查摸底、制订方案
  各乡(镇、区)在制订“林改”方案前,要对参与“林改”的村、组的集体林权现状作深入的调查摸底。通过走访、查阅林业“三定”档案.了解详细情况,查清林权现状及问题。调查摸底的主要内容是:基准时间的人口数量;列入改革范围的林地现状;商品林、公益林划分现状;林权纠纷状况、现有林地经营情况、合同年限及群众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的认识和要求。在摸底调查的同时收回原来已发到户和在各级保留着的林权证。
  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以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为单位,因地制宜制订“林改”实施方案。方案既要符合有关政策规定,又要合乎村情民意,具有针对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村的“林改”实施方案先由驻村工作组与村“林改”工作领导小组共同拟定初步方案,交村民充分讨论,广泛征求村民意见,结合村情组情,再进行方案修改,提交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经2/3以上人员表决通过,报乡(镇、区)政府审批。各乡(镇、区)的“林改”实施方案报县林改办审批后方能实施。
  (四)弄清界线,造册登记
  按照批准的实施方案,以村民小组为单位,成立有乡(镇、区)、村干部、村民代表组成的林权界线踏勘组。踏勘组与踏勘地块有关的各户村民,及熟悉林业“三定”情况的干部或村干部参与,一起到现场勘察,弄清四至界线,勾绘林权图,详细记载四至界线及相关地理位置,并由相邻各户村民签字认可。与国有林相连的还需相关部门签字认可。在踏勘中发现界线不清、有权属纠纷的应积极处理或上报。勘界登记必须严格依照《习水县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业务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外业、内业作业,确保质量,不留隐患。踏勘结束后,要对林权造册登记,确保不重不漏。
  (五)张榜公布,签订合同
  林权造册登记结束后,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对每户的自留山、责任山的名称、地理位置、四至界线、面积、相邻农户等情况进行第一榜公示,征求群众意见后,再行核实,对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进行第二榜公示。每次张榜公示时间不得低于7天。两榜公示无异议后,签订承包合同,完善承包经营手续。
  (六) 检查验收、查漏补缺
  对已经完成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村,由县、乡(镇、区)按《习水县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检查验收办法》组织自查。自查的主要内容为:依法依规,规范操作的情况;明晰产权、落实主体的情况;申请登记、确权发证的情况;民主管理、强化监督的情况;调处纠纷、化解矛盾的情况。自查合格的,向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提交自查报告;不合格的,责成该村针对存在问题限期整改再行验收。省、市组织的验收,按有关规定进行。
  (七)完善措施、建立档案
  要充分发挥村民的自我管理作用,协助村、组建立“森林防火协会”、“野生动植物保护协会”、“中药材种植协会”“森林病虫害防治协会”、“竹木经营协会”、“经济林果协会”等组织,管理属于自己的森林、林木、林地;针对改革后出现的情况,制订村规民约,完善管理措施,配合乡(镇、区)相关职能部门保护好辖区内的森林资源。
  验收合格后,按照承包合同、流转协议,核(换)发全国统一的林权证,原颁发的林权证同时废止。以村为单位,建立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成果档案,档案包括以下内容:村委会关于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会议记录;村民大会关于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各项决议、决定;成立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的文件;经村民大会通过并签名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摸底记录;经张榜公示林地、林木使用权、所有权明晰到户的登记表;各类《承包合同书》;村规民约;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总结等资料。档案一式二份,由乡(镇、区)林业站和县林业局各存档一份。
  六、时间安排
  从2007年12月开始,至2008年底基本完成全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主体工作。其中,2007年12月至2008年2月为宣传发动、开展培训、调查摸底、制订方案阶段;3月至5月为组织实施阶段,6月至10月为检查验收,确权发证阶段,11月至12月为总结验收阶段。争取年内完成林权交易中心和木竹材及林产品交易中心的建设。
  七、保障措施 
  (一)充分尊重群众意愿,依靠群众推进改革
  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直接关系到林区群众的切身利益,必须充分尊重群众意愿,依靠群众推进改革。坚持“确保农民得实惠”的原则,在改革中要把改革的政策原原本本交给群众,从制订“林改”方案开始就由群众讨论决定,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2/3以上成员同意后实施。要使“林改”的结果让多数农民满意,通过“林改”充分调动林农发展林业的积极性。
  (二)坚持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范“林改”工作
  要认真学习《森林法》、《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严格按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黔府发[2006]42号)和《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黔府发[2007]34号)及中共遵义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执行,准确把握政策,确保“林改”工作不走样。
  (三)严格技术操作规程,保障确权发证质量
  各乡(镇、区)要确定一名业务技术总负责人,保证业务技术操作工作的统一和规范。严格按照《习水县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业务技术操作规范》及补充规定开展林地确认、勾绘四至界线图、填写林地宗地各种表格,微机录入准确无误。
  各级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要加强对技术工作的督导检查,正确处理进度和质量的关系,坚持质量第一,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四)建立奖惩激励机制
  各级党委、政府要把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制订“林改”工作职责和工作纪律,建立奖惩措施,严格管理,把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的进展、质量与各级各部门领导干部政绩考核挂钩。县委、政府将把“林改”工作纳入年度农业农村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建立相应的奖惩机制。对林权制度改革开展较好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工作不认真、阶段工作推进不力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限期整改;对限期整改不及时,整改效果不明显的单位,县委、政府将严格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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