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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关于加快建设乌鲁木齐市小巨人工程的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9-15 生效日期: 2003-09-15
发布部门: 新疆自治区
发布文号: 乌政办[2003]169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 
  《关于加快建设乌鲁木齐市小巨人工程的意见》已经2003年8月12日市人民政府第三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批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九月十五日 
 
 
《关于加快建设乌鲁木齐市小巨人工程的意见》 
 
  为提升工业经济的整体竞争力,推进乌鲁木齐市经济实现跨越式发展,实现“建经济强市”的奋斗目标,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我市工业结构调整的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快建设“小巨人工程”的目的 
  (一)落实市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通过加大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激励和扶持一批具有超常成长潜力的优势企业加速发展壮大,尽快形成品牌亮、实力强、有特色、竞争优势明显的“小巨人”企业群。在大力发展石化和冶金等支柱工业的基础之上,尽快培育都市工业新的增长极,形成新的工业增长群体,实现“十五”期间国内生产总值保持两位数以上增长速度和2010年在全疆率先进入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 
  (二)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扩大经济总量,提高工业整体素质,实现全市工业的跨越式发展。 
  (三)通过优势“小巨人”企业的快速成长,由点到面,带动经济结构调整的实质性突破;拓展新的工业发展空间,带动中小企业发展,扩大就业;建立合理的企业梯次结构,形成一批新的行业龙头企业,催生新兴行业和促进传统行业改造提升;发挥辐射带动作用,全面优化产业布局。 
  (四)保证经济平稳运行。通过“小巨人”企业的不断发展壮大,优化工业布局,避免产业过于集中带来的经济波动。 
  二、“小巨人”企业的基本条件 
  “小巨人”企业是从全市中小企业中遴选出的一批以“起点高、成长快、效益好、信誉佳”为特征的优秀企业。“小巨人”企业可以是有代表性的新兴企业,也可以是通过改制脱胎换骨实现再次创业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资产质量状况良好,负债率低于全市平均水平的盈利企业。 
  (二)总资产或年销售额不低于3000万元。对发展潜力大、成长性特别好的企业可适当放宽。 
  (三)连续三年平均销售收入增长不低于15%。已具有相对较大销售规模的企业,可适当放宽。 
  (四)企业所在行业、领域、产品和技术水平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和地区发展规划的要求,关联度大,具有较强的带动性。 
  (五)企业需有明确且具有特色的发展思路、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 
  (六)对经营管理水平好、增长潜力大、有助于加快经济结构调整的高科技企业、朝阳产业、优势资源转换企业、出口创汇型企业,条件可适当放宽。 
  (七)企业在行业、地区、银行有良好的社会信用,依法经营、依法纳税、依法办事。 
  三、引导和支持“小巨人”企业发展的措施 
  各有关部门应加大服务力度,着力改善“小巨人”企业的发展环境,除法律法规禁止之外,在符合市场经济运作机制的原则下,举全市之力支持“小巨人工程”的快速健康发展。 
  (一)优先协调解决企业的流动资金贷款,鼓励“小巨人”企业抓住市场机遇,不失时机地扩大生产规模,提高企业盈利水平。 
  (二)“小巨人”企业申请贷款可优先获得有市政府出资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的担保。 
  (三)优先推荐符合条件的“小巨人”企业上市,鼓励企业上市融资。 
  (四)鼓励“小巨人”企业上水平、上档次,加大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和新技术应用的力度。我市用于技术进步的技改贴息专项资金、科技三项费等各类资金将向“小巨人”企业倾斜,以引导金融部门、企业和社会的资金投向。 
  (五)优先推荐“小巨人”企业的发展项目列入国家和自治区的各类扶持计划。争取国债贴息资金、自治区财政专项技改资金、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等各类资金对“小巨人”企业的支持。 
  (六)市政府每年协调安排一定额度的扶优扶强专项资金,用作“小巨人”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的贷款贴息资金。 
  (七)各有关职能部门要为“小巨人”企业尽快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提供高效、优质、便捷的服务。 
  为企业享受投资、技术改造、技术创新、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的优惠政策提供咨询和帮助。 
  对符合国家、自治区、我市产业政策和产业发展方向的“小巨人”企业的技改项目,优先列入全市每年的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目录,项目所涉及的手续,各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及时协调解决。 
  (八)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在保证产品质量和价格合理可行的前提下,优先考虑一定的采购份额,用于扶持优势中小企业的发展。 
  (九)“小巨人”企业报送的各类信息,纳入全市增长项目动态速递制度序列,通过速递渠道直接向市委、市政府反映情况,及时协调解决企业在城市服务方面遇到的问题。 
  (十)加强舆论引导。各类新闻媒体应大力宣传“小巨人”企业的发展情况和“小巨人工程”的建设情况,扩大“小巨人工程”的知名度和“小巨人工程”的影响力,树立优秀企业的企业形象。 
  (十一)根据情况的发展,制定其他后续的扶持措施。 
  四、“小巨人”企业的管理办法 
  (一)凡在乌鲁木齐注册的中小企业均可自愿申报,参与“小巨人工程”的建设活动。 
  建立“小巨人”企业备选库,对“小巨人”企业实行动态管理。 
  “小巨人”企业名单,根据企业经营状况的变化和“小巨人”企业的标准进行调整。 
  (二)“小巨人”企业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实现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正确处理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的关系,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 
  (三)对认定的“小巨人”企业,由市政府颁发《小巨人企业证书》和牌匾。对连续三年符合条件的企业,市政府予以表彰和激励。 
  (四)“小巨人”企业应按时按要求报送市政府需要的管理信息,以便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运行监测和及时提供服务。 
  (五)为做好对“小巨人”企业的协调和服务,建立“小巨人”企业协调小组和政府职能部门“联络员”制度。通过协调小组和“联络员”的协调服务,密切企业与政府之间的沟通与交流,及时解决好“小巨人”企业在发展过程遇到的具体问题。 
  (六)市经济委员会负责组织“小巨人工程”建设的日常工作。 
  (七)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三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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