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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办公服务用房管理和公益性服务设施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2-25 生效日期: 2007-12-25
发布部门: 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新政办[2007]257号

为推进我市创建和谐社区和社区服务业的快速发展,有效解决社区办公服务用房管理和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根据国家民政部等十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社区组织的工作用房、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民发 (2005)85号)、新乡市委办公室、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和谐社区建设的意见》(新办(2007)15号文件),依据 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意见:
  一、关于新建社区办公服务用房和公益性服务设施
  社区工作用房和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要采取资源整合、分类指导、分步实施的办法,并区别不同设施的建设任务和功能定位,调动各方面力量,通过多种途径解决。社区工作用房和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房的使用面积,应当根据社区所在地经济发展水平,结合社区居民和实际居住人口数量合理确定。需要新建社区办公服务用房和公益性服务设施,由区政府进行选址,报规划部门进行审定,经市规划委员会研究确定。每个社区办公服务用房按“统一规划设计、统一标识、统一风格、统一外部装饰”的标准进行建设。
  二、切实纠正解决占用社区办公服务用房和公益性服务设施
  各区政府负责清查、纠正和解决社区办公服务用房的占用问题。
  (一)无论是乡镇、街道办事处还是其他部门,严禁以任何形式占用社区服务中心房屋,不得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监督工作用房和公益性服务设施的使用情况。
  (二)社区办公服务用房未达到“四室四站、一家、一网、一校、一场”功能标准设置的社区居委会,不得出租房屋。已达到社区功能标准设置确需出租房屋的,必须报市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社区办)批准。未经市社区办批准私自出租、占用社区办公服务用房的,经查实后,市政府将对该区通报批评,限期纠正。
  (三)因本辖区区划调整不到位导致社区居委会不能入驻已建成社区办公服务用房的,应尽快实施区划调整,科学合理划分社区管辖范围,使社区居委会入驻社区办公服务用房。
  (四)凡配给社区居委会的所有办公设施及文化体育器材等,一律交还给社区居委会,并由社区居委会按照社区设置功能配备使用。
  三、关于新建与旧城改造的社区办公服务用房和公益性服务设施
  (一)新建住宅小区和旧城改造要把社区办公服务用房和公益性服务设施纳入规划,确保与小区建设、旧城改造同步规划、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社区办公服务用房建好后,由市民政局统一管理,用于发展社区服务业。
  (二)市各有关部门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统筹规划,明确责任,积极配合,狠抓落实。市社区办与房地产开发单位(商)签订预留社区办公服务用房和公益性设施的有关协议,确保社区办公服务用房按期交付使用。发展改革部门要把社区工作用房和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纳入我市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并按基本建设程序对项目进行建设和管理。财政部门要结合公共财政体制改革要求,为社区开展工作和服务安排必要的经费。规划、土地、建设、房产、街道等部门和组织,依法协助、督促住宅小区开发单位(商)凡建造住宅开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含5000平方米)的,按住宅总面积0.5%的配建标准,把社区工作用房和公益性服务设施纳入公共建筑规划进行建设。规划部门在编制审批新开发小区的详细规划时,应当依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配置包括社区工作用房和公益性服务设施在内的管理服务和文体设施建设用地并严格把关,纳入详细规划。建设部门要加强对社区工作用房和公益性服务设施规划实施监督管理,对规划确定应当建设社区工作用房和公益性服务设施而未建设的,要责令开发单位(商)限期纠正。对拒不改正的,予以处罚,并将其不良行为纳入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建设社区工作用房和公益性服务设施,要严格按照标准进行设计和施工,严格按照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进行监督和检查。民政部门要掌握建设的进展情况,向政府汇报并向有关部门通报,做好相关的协调工作。要指导社区组织加强对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的管理,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三)新建办公服务用房竣工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通知市社区办、社区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参加验收工作,确保其交付社区使用。
  (四)2003年元月至今,凡已建成尚未交付使用的社区办公服务用房,市社区办要督促开发单位(商)及时交付使用。市社区办可以协调、组织规划、建设、房产等部门对拒不交付社区办公服务用房的开发单位(商)依法采取有效措施,促使其完整交付社区办公服务用房。开发单位(商)因各种原因未建或未建成而不能交付社区办公服务用房,影响社区工作正常开展的,市社区办应要求开发单位(商)提供社区过渡服务用房,待新的社区办公服务用房建成后进行置换。
  四、其他
  各县(市、区)政府、市有关部门应积极履行各自职责,切实将社区办公服务用房和公益性服务设施落实到位。对违反上述规定,导致社区办公服务用房未建或建成后挪作他用或变卖的,市政府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本意见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我市以前规定与本意见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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