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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2-20 生效日期: 2006-12-20
发布部门: 四川省达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达市府发[2006]7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新修订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6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认真贯彻落实《条例》精神,依法保障全市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以下简称五保对象)的生活权益,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统一思想,深刻认识贯彻《条例》的重要意义
  《条例》针对当前农村五保供养工作面临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以实现五保供养从农民集体内部互助共济体制向国家财政供养体制的转变为根本,制定了新制度,明确了新举措。《条例》的施行,标志着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型农村五保供养制度的基本确立,是新时期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一个崭新的起点,意义重大,影响深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站在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实施《条例》的重要性和深远性,真正把贯彻实施《条例》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重要工作,切实抓好、抓紧、抓实,推动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开创新的局面,实现新的突破。
  二、建立机制,依法保障五保对象的合法权益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条例》规定,对全市五保对象进行一次全面摸底核查,逐村逐户调查登记,对符合五保供养条件的五保对象要依法纳入农村五保供养范围并重新发放《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县级民政部门要会同财政等部门,根据五保对象吃、穿、住、医、教、葬的需求,按照不低于当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制定五保对象供养标准,并依据当地村民生活水平建立起五保供养标准自然增长机制,供养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安排。农村五保对象供养经费年初由县级民政部门根据辖区内的五保对象数量和供养标准,会同财政部门编制五保供养经费预算,报同级政府审定。其中,集中供养五保对象的基本生活费由县级财政部门根据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的用款计划直接拨付敬老院,分散供养五保对象的基本生活费由县级财政部门根据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的用款计划,通过金融机构打卡直发给五保对象。要切实解决五保对象的就医困难,一般常见病的治疗应在农村五保供养资金中得到保障。农村医疗救助要优先资助五保对象参加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五保对象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后,需个人负担的医药费按规定通过农村医疗救助帮助解决。尚未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地方,农村医疗救助要优先解决五保对象就医难的问题。教育部门对于处于接受义务教育阶段的五保对象,免收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活费。对被公办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录取的孤儿,应当纳入现有资助政策体系给予教育救助。各地各部门不得强制处理原属于五保对象的私有财产。农村五保对象的承包土地不得随意调整和取消,土地收益依法予以保障。
  三、搞好供养,着力改善五保对象的住房条件
  各级人民政府要通过采取地方财政预算、向上争取、福利彩票金安排、乡镇投入、单位帮扶、社会捐赠和群众投工投劳等渠道,广泛筹措资金,着力改善五保对象的住房条件。对分散供养的五保对象,条件成熟的地方可采取以村兴建“五保集中定居点”的办法,将分散供养的五保对象适度集中;对独居的五保对象的住房要逐户排查,及时修缮,切实解决其住房漏风漏雨的问题;对集中供养的五保对象,各地可将适合改、扩建敬老院的国有(公有)闲置资产和现有敬老院资源有机整合,新、改、扩建一批有规模、上档次的敬老院,重点建设跨乡镇的中心敬老院。在城乡结合部乡镇,城镇福利院和农村敬老院可合并建设。到“十一五”末,全市敬老院建设要达到布局合理、设施配套、管理规范的基本要求,确保五保对象集中供养率达到30%以上。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和社会力量创办养老机构,改善五保对象的居住和生活环境。
  四、加强管理,提高农村五保供养水平
  各地要加强五保对象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建立起“以敬老院集中供养为依托,农村包户协议扶养为主体,村集中定居点供养为补充”的五保对象供养体系。农村敬老院是服务于五保对象的公益性非营利组织,具有法人资格,依法承担独立的法律责任。跨乡镇的中心敬老院由县级人民政府举办,县级民政部门和中心敬老院所在乡镇政府共同管理,以县管为主;不跨乡镇的农村敬老院由所在乡镇政府举办并负责管理。村五保集中定居点,由村民委员会举办,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共同管理,以村管为主。由县、乡人民政府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农村敬老院,各县、市、区人事编制部门要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农村敬老院,各地民政部门要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农村敬老院工作岗位应坚持因事设岗、按需设岗,岗位主要由院长、护理服务、炊事、医疗、会计、出纳、保管等组成,工作人员与五保供养对象比例原则上按1:10的比例配备。主要管理人员(院长)由敬老院所在乡镇政府推荐、县级民政部门审查、商人事部门同意后配备,人员可在乡镇事业单位富余人员中调济,也可向社会公开招聘。其他敬老院服务人员面向社会公开招考招聘,实行合同聘任制管理。农村敬老院的管理经费和工作人员的工资及其按规定应由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应由县级财政予以保障。积极扶持农村敬老院根据自身条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逐步壮大院办经济,巩固和加强敬老院建设。要广泛发动社会力量,通过自愿服务、单位和个人对口帮扶等形式,积极开展向五保对象送温暖活动,引导、鼓励单位、企业、团体和个人认助敬老院的兴建或维修改造,引导、鼓励单位和个人认助五保对象,形成供养、帮扶协议,结成帮扶对子,为五保供养对象提供捐助和服务。各级政府要积极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为集中供养的五保对象提供优质优良的服务项目。
  五、落实责任,确保五保供养政策落实到位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五保供养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主管、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主管部门的职能作用,完善管理办法,规范审批程序,加强供养服务设施的建设与管理;财政部门要保障五保供养资金,落实必要的工作经费,确保五保供养工作正常运转;发改等部门要将五保供养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卫生部门要积极开展向五保对象提供义诊等慈善服务;税务部门要为敬老院院办经济建设提供减免税收服务;扶贫开发部门要保障五保对象享受农村特困户的各种优惠政策;水、电、气等部门和单位对五保对象和农村敬老院所用水、电、气等费用要进行减免;新闻媒体要加强对《条例》的宣传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切实加强对五保供养经费的管理和监督,五保供养的确定和供养经费的发放、使用情况要作为乡镇政务和村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定期向社会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对在五保供养工作中工作扎实、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表彰;对政策不落实、工作不到位的,要予以严肃处理。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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