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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雅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镇住房保障制度建设的实施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7-16 生效日期: 2007-07-16
发布部门: 四川省雅安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雅府发[2007]2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建立健全城镇居民住房保障制度,为中低收入家庭提供住房保障,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也是各级职能部门的重要职责。城镇居民住房问题的解决,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强城镇住房保障制度建设的意见》(川府发(2007)24号),结合雅安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制订规划
  各县(区)要结合《雅安市城镇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暂行办法》和《雅安市城区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完善保障制度。根据“十一五”住房建设规划制订年度普通商品住房、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提出保障目标,落实建设项目、土地供应、资金安排、销售(分配)计划以及相关措施。年度普通商品住房、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及时向社会公布,报市房地产管理局备案。
  二、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增加普通商品住房供应
  改善住房供应结构,增加普通商品住房的供应量,有利于满足广大群众的基本住房消费需求,稳定住房价格。要有适度超前的住房规划,从现在起,在雅安市规划区内,每年确保不少于300亩的住宅建设用地供给,规划和土地部门要及早作好规划和储备。要确保每年商品住房的新开工和竣工面积,每年商品房新开工面积不少于30万平方米,竣工面积不少于25万平方米,今年下半年城区新开工商品房面积要力争15万平方米。要通过适度向房地产市场投放土地,适当提高住宅建设的容积率,实现政府对房价的适度调控,以不断满足广大群众的购房需求。各县也要制定相应的措施。
  三、加快实施城镇廉租住房制度
  全市在2007年必须建立以租金补贴为主,租金核减和实物配租为辅的廉租住房制度。凡人均现住房建筑面积低于8平方米的城镇居民低收入家庭,都应纳入廉租住房保障范围。经济条件较好的县可以调高保障对象的现住房面积标准,扩大保障对象的范围。2007年保障率达到60%以上,到2008年,所有符合条件的城镇低保家庭应全部纳入廉租住房保障范围,实现应保尽保。实行实物配租的,其廉租住房户型建筑面积控制在30平方米左右。
  按照有关规定,市、县(区)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提取5%的资金,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提取部分资金,用于廉租住房建设。建设资金仍不足的,由各级财政预算全额补足。
  四、加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力度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对抑制房价、切实解决城镇中等偏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地,市、县(区)土地管理部门在年度用地计划安排中要确保经济适用住房用地需求。建设和经营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减半征收,建设项目小区以外的基础设施配套费用由政府负担。
  笆?晃濉逼诩洌?瓿乔?乔?磕昝嫦蛏缁峁??鍪鄣木?檬视米》拷ㄉ璨簧儆?万平方米,并要逐年有所增加。各县从2008年起,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每年应修建一定数量的面向社会公开出售的经济适用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出售对象为当地城镇常住户口中住房困难的中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十年后方可上市出售。出售前须办理土地出让的相关手续,锁定相关信息,按出售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50%向政府交纳收益,出售后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户型建筑面积控制在90平方米以下。由政府限定经济适用住房最高价并每年向社会公布。从2007年起,雨城区城区范围内的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按项目由市物价局、市房地产管理局报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审批,各县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按项目报市物价局、市房管局审批。
  五、加强领导,健全机构,落实责任
  各县(区)政府要加强领导,把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列入重要工作日程,及时协调解决建设中的困难和问题。建立主要领导总负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的住房保障工作领导责任制。建设、房管、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物价、税务、民政等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切实担负起住房保障工作的建设、分配和管理责任,加强协调,密切配合,确保住房保障工作有序进行。
  健全工作机构,保证住房保障工作的开展。在市房管局设市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各县(区)在规划和建设局设立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负责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具体实施。要配备2—3名工作人员,核定必要的工作经费,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市政府对各县(区)、各部门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工作落实情况纳入年度重点督办事项,年终实行考核。对住房保障工作不到位、未完成住房保障年度工作计划的,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市规划和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物价局、市房地产管理局、市地税局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切实加强对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工作的督办检查,指导各级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有关政策,促进我市住房保障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〇〇七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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