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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监督管理的实施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9-05 生效日期: 2007-06-01
发布部门: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发布文号: 成府法规审[2007]74号
《成都市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监督管理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符合《成都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已登记备案。
二00七年九月五日
成都市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监督管理的实施意见

  为了加强我市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监督管理,明确各级质量监督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责任,根据交通部《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交通部2006年第3号令)和四川省交通厅《四川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川交函[2006]113号)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质量监督工作原则
  1、成都市农村公路新、改扩建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由各区(市)县交通局负责具体实施项目质量监督管理,要求责任目标明确,规章制度健全,措施到位,并接受成都市交通委员会交通基本建设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市交委质监站)监督指导。
  2、质量监督工作要做到“重点突出、点面结合、不留死角”,监督工作覆盖面必须达到100%,所有建设项目都要纳入监督工作计划。
  3、质量监督工作必须贯穿于项目建设的全过程,从项目开工到项目交竣工验收止为项目的质量监督期。
  4、质量监督工作按照巡回检查及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各区(市)县级交通局要建立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制度。
  二、质量监督的组织及职责
  1、市交委质监站负责履行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监督工作的监督指导职责。各区(市)县交通局应针对本地区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计划、实际开工项目及项目分布等情况建立起完善有效的质量监督工作组织保障体系,落实局领导及主办业务科室的工作职责和要求,并组织培训2-3名工程技术人员,培训合格后担任农村公路质量监督员,负责组织实施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监督工作。
  2、市交委质监站的主要职责
  (1)、根据省、市有关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工作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我市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意见。
  (2)、负责组织培训农村公路质量监督员。
  (3)、收集整理全市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动态,定期发布工程质量信息。
  (4)、开展农村公路质量监督调研,探索和推广农村公路质量控制方面的成功经验,促进我市农村公路质量水平的提高。
  3、各区(市)县交通局的主要职责
  (1)、制定相关责任制,明确农村公路各建设项目质量监督负责人、责任人;办理质量监督申请手续,根据公路工程有关技术规范、规章、标准,制定监督计划,并按计划具体实施;工程完工后,及时进行工程质量评定,签发《农村公路工程质量鉴定证书》。
  (2)、在质量监督期间,每月至少检查一次受监项目的工程实体质量、合同履行情况及监理的工作质量。对各项目的路基填筑、排水及防护、桥涵、桥面铺装等重要工程及原材料质量应进行不定期的重点抽查。
  (3)、在质量监督期间,每季度定期向市交委质监站报送受监项目的工程质量情况,涉及工程质量的重大问题和质量纠纷处理事宜等应及时向市交委质监站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三、质量监督程序
  1、在工程项目开工前,项目法人以工程项目为单位到各区(市)县交通局申请办理施工质量监督手续,提交《农村公路质量监督申请书》(格式见附件一)及相关资料:
  (1)、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文件;
  (2)、《监理合同》副本、监理工作计划,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的资质说明,监理试验室的装备和试验室人员清单;
  (3)、《施工合同》副本,施工单位的资质,参加施工项目经理、主要技术负责人员名单及资质情况,工地试验室装备和人员清单。
  2、各区(市)县交通局负责组织审查核实上述文件,并根据本年度本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分布情况,确定重点工程、重要路段、重要部位。以项目为单位,制定工程质量监督计划,填发《农村公路质量监督通知书》(格式见附件二)。监督工作计划包括:监督期限、监督内容、监督阶段的划分、监督检查的方式、监督检查结果的处理方式、信息反馈的内容等。工程质量的监督期为发出质量监督通知书开始至工程竣工验收止。 
  3、核查施工、监理单位主要技术人员资质、人员及设备到位等情况,审查施工、监理单位质量保证体系及工程质量责任制落实情况。
  4、根据监督通知的内容对工程实施质量监督。
  5、工程完工后,及时组织对已完工程进行工程质量检测评定工作,签发《农村公路工程质量鉴定书》(格式见附件三)。
  四、检测与评定
  1、农村公路改造工程必须进行工程质量检测,检测工作应由具有交通部门批准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有条件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必须建立符合工程要求的工地临时试验室,对不具备建立临时工地试验室条件的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通过协议形式,委托有资质的试验检测机构或委托有资质的工地临时试验室承担工程试验检测工作,以满足质量控制和检测评定的需要。
  2、各区(市)县交通局应在工程开工后尽快确定检测单位并与其签定委托协议书,检测经费由建设单位支付。
  3、工程质量检测是工程质量评定的重要手段,必须在受检工程全部完成,且经施工自检、监理抽检合格后才能进行。
  4、工程质量评定按《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四川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和有关规定进行。
  五、监理组织及其质量责任
  1、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按规定实行工程监理制度,推行社会监理制度的项目应依法实行招标确定监理单位。规模较小的项目可按区域采取项目捆绑方式招标社会监理,也可由各区(市)县交通局抽调有经验的技术人员组成专项监理组开展监理工作。
  2、实行社会监理和设立专项监理组的项目,其监理人员和设备必须满足需要,必须持证上岗。
  3、监理单位和专项监理组有条件的应建立工地临时试验室,不具备条件的可通过协议的方式就近委托有资质的试验室完成。监理质量控制与检查的试验数据必须独立、准确。
  4、监理要加强对工程重点部位、关键工序和重点施工工艺的质量检查和旁站。
  六、处罚
  1、各区(市)县交通局和质量监督人员,未按本实施细则对农村公路建设进行质量监督或监督不利造成质量事故和损失的,由成都市交通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停发补助资金等处罚。
  2、对农村公路建设的施工、监理、检测等从业单位和人员
  发生质量违法行为的,产生重大影响和造成恶劣后果的,由成都市交通委员会相关职能部门视其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七、 本实施意见由成都市交通委员会负责解释,自二00七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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