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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城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6-21 生效日期: 2007-07-01
发布部门: 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湖政办发[2007]5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湖州城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六月二十一日
湖州城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湖州城区户外广告管理,促进户外广告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及《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湖州城区(包括过境国道、高速公路两侧)户外广告的规划、设置及相关管理活动。具体范围为东至318国道外环线,西至宣杭铁路,南至申嘉湖高速公路,北至太湖和太湖旅游度假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媒介介绍商品或者服务的下列广告:
  (一)附着于建(构)筑物外部或者街道(道路),以广告牌、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装置、灯箱、实物模型、布幅、气膜、招牌以及张贴等形式发布的广告;
  (二)利用车、船等交通工具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
  (三)利用飞艇、气球等升空器具悬挂、绘制的广告;
  (四)以其他形式在户外媒介上设置的广告。
  公益广告的设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是指用于发布户外广告的物体、构件等设施。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阵地,是指可用于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时附着的土地及其附着于土地上的建(构)筑物的空间位置。

    第五条 户外广告的管理工作由市政府户外广告管理领导小组统一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户外广告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户外广告管理工作必须各部门明确分工,协调配合。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对户外广告设施和阵地设置的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会同市规划与建设局等部门编制广告设施、阵地设置的专项规划和技术规定;按市户外广告管理领导小组统一审定的规划和技术规定,受市相关部门的委托,负责日常户外广告设置的受理与审批;对违反本办法设置的行为予以查处、取缔。
  市规划与建设局参与户外广告专项规划和技术规定的制定;将户外广告设计内容纳入城市设计、详细规划和新建建筑设计方案中。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对户外广告经营者经营资质的审核,广告内容的审查登记发证及其监督管理。
  财政部门是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主管机关,负责管理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资金。

    第七条 广告的设置坚持统一规划、规范管理、总量控制、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八条 设置、发布户外广告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广告内容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和社会公众;
  (二)广告所使用的文字、汉语拼音、计量单位、标志符号、称谓等应符合国家规定。使用外国文字的,同时标注中文,并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内容发布;
  (三)广告设施、阵地符合规划要求及设置的技术规定。其设施选材应符合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的要求;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批准设置户外广告:
  (一)妨碍生产或者周围居民正常生活的;
  (二)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设置广告的;
  (三)广告设置影响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功能正常发挥的;
  (四)影响市政公共设施和城市公共绿地绿化的;
  (五)损害市容市貌及建筑物外观的;
  (六)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
  (七)法律法规和市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和范围。

    第十条 户外广告阵地分为公共阵地和非公共阵地。公共阵地是指市政设施、公用设施、街道、广场、道路及其设施和其他政府投资建设的建(构)筑物,以及已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收购取得所有权的场地或设施。非公共阵地是指企业、单位或个人,不使用财政拨款的社会团体所有或者使用的建(构)筑物、场地等。
  利用公共阵地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阵地使用权应当通过拍卖、招标的方式取得。
  利用非公共阵地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其阵地使用权可以通过协议、招标、拍卖等方式取得,但必须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要求和技术规定。

    第十一条 以拍卖、招租方式出让公共的户外广告设施(阵地)使用权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委托市招投标中心组织拍卖、招租,并与受让方签订户外广告设施(阵地)使用合同。市招投标中心在组织公共户外广告设施(阵地)使用权拍卖、招租前,应当将拍卖、招租方案征求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意见。
  通过拍卖、招租方式取得公共户外广告设施(阵地)使用权的,不得转让第三方。
  拍卖、招租的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通过拍卖、招租或者其他方式取得公共户外广告设施(阵地)使用权的,应当缴纳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征收所得价款全额上缴湖州市政府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主要用于公益广告设施投入及相关管理活动的支出。

    第十三条 通过拍卖、招租方式取得户外广告设施(阵地)使用权的,应按照签订的使用合同,规划及技术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通过拍卖、招租方式取得公共阵地使用权的,广告阵地使用人应当在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前,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申请办理广告设施设置审批手续;涉及用电的,应向市电力部门办理户外广告用电申请。

    第十五条 申请人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提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申请,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
  (二)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使用权的证明;
  (三)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图、设置效果图和有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提供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施工图;
  (四)法律法规规定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应当自收到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根据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技术规定和本办法规定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同意广告设施设置的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经审核批准同意的,向申请人发给具体载明设置地点、规格、时限等内容的《湖州城区户外广告设置批准书》;不予批准的,同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户外广告设施必须按照批准的地点、规格、形式、时限设置,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前5个工作日内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审批同意,受理单位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予以答复。

    第十八条 办理户外广告登记,应当向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户外广告登记申请表》,并提交《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所需的证明文件。

    关联法规    

    第十九条 户外广告设施经批准设置后三个月未发布广告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书面督促其发布,经督促仍未发布广告的,可用作发布公益广告。

    第二十条 户外广告设施产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健全制度、落实措施,开展经常性安全检查,定期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维修和保养,发现隐患的应立刻整改。遇风、雪、雨等恶劣天气,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户外广告设施(阵地)使用合同中必须包含使用安全责任的条款。

    第二十一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满前10日内,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应向使用权人发出书面通知,使用权人在规定时间内不办理变更手续的,应当在设置期满后7日内自行组织拆除。
  举办大型文化、体育、公益活动或者举办各类商品交易会、展销会等活动设置的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组织者应当在设置期满之日起24小时内予以拆除。未拆除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组织拆除。

    第二十二条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及其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覆盖和拆除。因城市建设或者其他公共利益需要必须拆除户外广告设施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应当提前两个月通知户外广告设施产权人和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拆除;对未满设置期限而拆除的,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征收部门应将核定的剩余年限的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退还给广告设施(阵地)使用单位或个人。

    第二十三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应当按照规划设置公共免费信息栏,供市民发布信息,并负责日常管理和保洁。
  免费信息栏只供个体工商户、城乡居民个人张贴相关信息,禁止乱贴、乱涂广告。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按照《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及《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予以强制拆除;
  (二)取得户外广告阵地使用权的经营者在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满后不按时拆除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予以强制拆除;
  (三)户外广告设施不符合设置规划和技术规定,或者擅自变更户外广告设施地点、规格、形式和广告内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予以强制拆除;
  (四)其他未经批准设置的小广告(俗称牛皮癣),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登记并交专业公司清除;对发布信息的机关,通报给电信运营商及相关部门予以停机或依法查处。
  (五)对合法设置的户外广告擅自予以覆盖、拆除、污损或毁坏的,对其行为人依法予以查处或移交公安机关处罚。

    关联法规        

    第二十五条 户外广告设施由于安装、维护不当,致使设施倒塌、坠落等,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产权人和使用权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在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及管理中,有关行政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1995年8月18日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的《湖州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湖政办[1995]41号)同时废止。
  县、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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