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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种子体制改革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1-08 生效日期: 2008-01-08
发布部门: 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晋市政办[2008]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办(2006)40号和省办(2006)69号文件精神,我市种子体制改革做了大量的工作,对推进全市的改革工作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由于各县(市)种子公司情况不同,同一模式推进种子体制改革暴露出不少问题。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市种子体制改革工作,按照《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实施意见》(省政府办公厅(2006)69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各级种子公司体制不同、人员身份不一的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以政企分开为突破口,积极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
  分类指导搞好政企分开。政企分开是种子管理体制改革的重点和难点。各级种子生产经营机构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尚未剥离彻底分开的,当地人民政府要依照《种子法》规定,采取切实有效的办法,将种子生产经营机构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剥离出去,实现人、财、物的彻底分开。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种子生产经营机构应按照国办(2006)40号和省办(2006)69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该剥离的剥离,该转化的转化,该转移的转移,确保种子管理体制改革顺利推进。
  二、因地制宜做好政企分开的善后工作
  各县(市)人民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政企分开后有关人员的善后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对分流的企业富余人员,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妥善安置,并做好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对辞退的人员,种子企业要按照国家对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有关政策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对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人员,可按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自谋职业安置费。种子企业依法出售自有产权公房、建筑物收入,以及处置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的收入,应优先用于安置职工和缴纳社会保险费。对资不抵债的国有种子企业应先分析原因,分清责任,再根据实际情况由县(市)人民政府提出处理意见,并安排专项资金用于职工安置。
  三、进一步强化种子管理体系建设
  种子管理是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山西省农作物种子《条例》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种子管理机构负责农作物种子管理的具体工作。”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健全各级种子管理机构,认真落实种子管理机构、编制、人员、经费等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认真落实国办(2006)40号和省办(2006)69号文件精神,紧密结合本地实际,稳步推进种子体制政企分开,妥善安置现有人员,尽快完成我市种子体制改革任务,为全面加强我市种子管理工作,为农业生产安全发挥更大的作用。
二○○八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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