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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政府关于加快创新创业投资发展的若干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5-21 生效日期: 2007-05-21
发布部门: 常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常政发[2007]88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为贯彻实施市委、市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的决定》,完善科技创新融资体系,增强创新创业投资对科技创新的促进作用,根据国家《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现就加快我市创新创业投资(以下简称创投)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创新创业投资发展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1. 指导思想。以建设创新型城市为目标,坚持政府引导、企业主导、市场运作的原则,鼓励和促进社会各类资本特别是民间资本和境外资本进入我市创投领域,壮大创投资本规模,完善创投市场体系,规范创投行为,促进广大具有较强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发展潜力的中小企业快速成长。
  2. 主要目标。通过政府、企业及社会的共同努力,争取到2010年,全市形成20家左右有较强投资能力和赢利能力的创投企业,其中各省级以上开发区争取有一家以上创投企业,通过创投促进200家中小创新型企业发展壮大。
  二、广泛吸引社会各类资本进入创投领域
  3. 拓宽资金渠道。鼓励国内外企业、社会团体及自然人等投资者以独资、合资或其他形式在我市设立创投企业或分支机构。积极支持我市民营企业集团、投资公司、担保公司等具备一定资本实力的企业通过新设企业、变更登记、增资注册等形式设立创投企业。市投资集团出资1.5亿元设立国有全资的创投公司。各辖市、区都要出资或参股创投公司。大力引进境内外创投基金、私募基金、产业基金、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投资机构在我市开展创投业务。
  4. 放宽注册标准。在我市设立的内资创投企业,实收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首期实收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全体投资者承诺在注册后5年内补足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单个投资者对创投企业的投资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所有投资者应当以货币形式出资。在我市设立的外商投资创投机构,非法人制创投企业投资者认缴出资总额最低限额为1000万美元,公司制创投企业投资者认缴出资总额最低限额为500万美元,外商投资的创投企业可以根据创投进度分期向创投企业注入认缴出资,最长不得超过5年。
  5. 控制投资风险。积极鼓励创投企业开展创投业务,规范和控制其他投资行为,降低投资风险。创投企业可以以全额资产向多个未上市企业进行投资,但对单个企业的投资不得超过创投企业总资产的20%。创投企业不得从事担保业务和房地产业务,但是购买自用房地产除外。其他资金可通过存放银行、购买国债或其他固定收益类证券获取收益。
  三、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6. 落实税收政策。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含2年),并符合有关条件的,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创投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创投企业按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抵扣额,符合抵扣条件并在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逐年延续抵扣。对符合有关高新技术企业或外商投资企业认定条件的创投企业,可按照国家和省有关优惠政策进行纳税。创投企业可按不高于总收益10%的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用于补偿当年投资性亏损。
  7. 加大专项支持。整合政府政策资源,加强各职能部门的配套衔接,形成支持合力,对创投企业投资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优先支持,并积极争取省级以上支持创投发展的资金政策。
  8. 给予配套奖励。创投企业通过创投业务获得的年度收益,自获利年度起3年内,对其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市、区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奖励给企业。3年期满后,创投企业的退出收益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市、区留成部分的50%,由同级财政延续2年奖励给企业。创投企业投资本地企业超过1000万元以上,并在其所投资的企业境内外上市后退出收益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市、区留成部分的60%,由同级财政奖励给企业。
  四、完善创投服务机制
  9. 积极争取备案。根据国家和省对创投企业实行备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创投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后须通过省或国家发展和改革部门备案登记,方可享受相关政策。市发展和改革委要认真做好我市创投企业的备案受理工作,指导帮助其通过上级备案登记管理,并协调落实相关政策。各有关部门结合部门职能,加强部门协调,提高服务效率,积极推进资本、项目和人才的有效对接,帮助和指导创投企业开展各项创投业务。
  10. 完善退出机制。充分利用境内外资本市场及市产权交易平台,鼓励采用股东回购、管理层收购、第三方收购、可转换债券、公开上市等方式为创投提供退出渠道。
  11. 加强人才培育。培养和吸纳具有较强技术创新和经营管理能力的高层次创新人才,对引进的海内外高层次人才、领军型海外留学归国创业人才提供优惠政策,按市委、市政府《关于支持科技创新的政策意见》(常发〔2006〕19号)、市政府《关于引进领军型海外留学归国创业人才的实施意见》(常政发〔2006〕117号)文件执行。
  12. 拓展金融合作。加强银行、担保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与创投企业之间的业务交流和合作,加大对创投企业及其所投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提高创投资本的再融资能力,鼓励创投企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债权融资等方式增强投资能力。
  13. 健全中介体系。支持中介服务机构参与创投相关业务,发挥中介服务机构在咨询、评估、监督等方面的作用,支持中介服务机构为创投提供信息、财务、专利、项目、资信、法律等方面的服务,逐步建立与我市创投发展相适应的社会化服务体系。
  14. 增进行业协作。适时推进成立常州市创投行业协会,加强行业协作,制定行业规范和服务标准,逐步形成创投的自律机制,组织开展创投项目推介等活动,并加强与国内外创投机构和组织的交流。
  15. 完善服务平台。各辖市、区也要相应建立健全创投组织体系和工作网络,加强对创投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并进一步加大对省级以上开发区创投方面的财政投入,结合科技创业服务中心(园区孵化器)、专业园区等建设,积极组建或引进相关创投企业和管理企业,增强园区创投服务功能。
  二○○七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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