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河北省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保险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3-26 生效日期: 2007-04-01
发布部门: 河北省承德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承市政[2007]63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若干意见(国发[2006]23号、冀政[2006]94号),河北金融证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关于大力开展责任保险等三个配套实施意见”(冀金办[2006]11号、冀金办[2006]12号、冀金办[2006]13号),现就进一步加快我市保险业改革发展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快保险业改革发展的重要作用、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
  (一)重要作用:保险具有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功能,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风险管理的基本手段,是金融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保险业健康发展,对保障经济顺畅运作、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均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近几年来,承德市工业化、城市化进程加快,人口老龄化和家庭小型化趋势明显,矿山产业和新兴产业的飞速发展,对保险业的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保险业在实现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和构建和谐承德中承担着重要责任。
  (二)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立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紧紧围绕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和发展重点,着力解决保险业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需求不相适应的矛盾,加强政府推动和政策支持,加快承德保险业发展,充分发挥保险的经济“助推器”和社会“稳定器”作用,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和谐承德服务。
  (三)总体目标:建设适应我市的市场主体健全、服务领域广泛、区域布局合理、功能发挥充分、经营诚信规范、监督管理有效、发展环境良好的保险市场体系,实现速度、质量和效益相统一,进一步做大做强承德保险业。
  (四)主要任务:强化市场主体建设,完善服务网络,健全市场体系;积极稳妥发展农业保险,统筹发展城乡商业养老保险和健康保险,加快发展责任保险,拓展保险服务领域,不断提高服务水平;积极创造条件,强化政府引导和推动,加强和改善监管,防范化解风险,切实保护保险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宣传普及保险知识,加快推动诚信建设,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构建和谐的社会环境。
  二、积极推进农业保险发展,健全农业支持保护体系
  (五)以政策性农业保险为切入点,带动全市农业保险发展。
  在河北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方案出台后,由市发改委牵头,会同农业、财政和金融证券办等部门,与代办保险公司共同研究制定我市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方案和相关鼓励政策,各县、区选择有代表性乡镇开办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选择确定具有农业保险经营经验、服务网络健全的保险机构代办政策性保险业务,发挥在防灾、防损、承保、理赔等方面的技术和经验优势,为保户提供优质保险服务。试点县、区、乡政府和涉农部门要按各自职能积极加强政策引导和宣传,为试点工作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要总结试点经验,面上逐步推开,力争政策性农业保险在我市的重点特色农业、产业化农业覆盖率不断扩大。
  (六)建立多渠道支持的农业保险发展体系。
  县、区政府和市发改委、市农委要将发展农业保险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总体规划,制定相关政策,采取有效措施,促进农业保险的发展。市、县、区有关部门要探索以农业产业化为纽带、以龙头企业为依托的农业保险发展途径。树立“大农业保险”概念,积极拓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在生产加工、储藏保鲜、运输销售等环节的财产险、责任险、货运险等业务,逐步形成“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综合险”和农业系列综合保险的发展模式,降低农业保险经营成本和农民负担。同时,要在特色农业、效益农业、设施农业等经济条件较好的村组当中,以集体为单位办理社会统筹保险;积极宣传、引导、鼓励农民参加商业养老、健康、医疗、意外伤害、子女教育等保险。逐步提高他们的生活和社会保障水平,努力构建适合农户特色的社会保障体系。
  (七)创新形式,探索新的农业保险机制。
  市农委、市金融证券办要不断总结各县区开展农业保险经验,引导有关职能部门探索各种适合的农业保险形式。市农委要研究在特色设施农业中发展相互制、合作制等多种形式的农业保险;市金融证券办要研究农村信用社贷款与农户种养业相结合开展不同品种农业保险,特别是研究农村信用社小额信用贷款在信用乡、村和农业保险相结合的途径。
  三、统筹发展城乡商业养老保险和健康保险,健全社会保障体系
  (八)积极发展团体和个人商业养老保险,完善养老保障体系。
  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鼓励城乡个人、集体办理多种形式的商业养老保险、城镇商业保险,重点建立和完善技术骨干职工的补充商业养老保险;同时支持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鼓励企业利用福利积累和可支配的税后利润为职工集体购买商业养老、意外伤害保险,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市县政府、有关部门要鼓励支持各保险公司多途径、多方式积极进入农村,开展社会养老保险;各保险公司要推出适应农民承受能力的养老保险产品。当前要在计生部门的支持配合下重点建立健全农村双女户、独生子女户养老保险。
  要积极探索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城镇自由职业人员参加社会统筹和商业保险的办法和模式,保证参保人数和参保比例不断提高。
  (九)积极发展城乡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完善医疗保障体系。
  市县劳动保障、卫生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的支持,引导企业利用商业补充保险的税收优惠政策,广覆盖、低费率地为员工建立经济实惠的补充医疗保险。对暂不符合参加社会统筹保险的职工、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和自由职业者,要积极引导并创造条件,鼓励城乡灵活就业人员、自由职业者通过参加商业补充医疗保险解决医疗保障问题。要督促用人单位为农民工投保团体商业健康保险,提高农民工对养老、大病风险的防范能力。市计生部门要制定计划生育奖励补助转化为商业保险的办法,建立节育手术保险、计划生育养老保险,先行试点,逐步推开。要探索农村开办大病医疗保险,与新型合作医疗相结合逐步建立起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市卫生、市财政部门要积极支持保险监管部门探索保险机构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的有效方式,发挥保险机构专业化管理和规范化服务的优势,推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健康发展。
  四、大力发展责任保险及相关保险,完善社会保障功能体系
  (十)在全面推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同时,大力发展高危行业责任保险。
  要建立健全和完善相关制度,全面实施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交管和司法部门要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监督强制责任保险的办理,确保交通事故善后处理的顺畅进行。在煤矿、铁矿、易燃易爆等高危行业进行责任保险和相关保险试点。市安监局要会同选定的市保险公司,研究制定矿山雇主责任保险和矿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试点实施方案,明确保险的开办原则、投保范围、投保方式。取得经验后在全市所有矿山开采、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生产、运输业逐步全面建立责任保险制度。
  公安消防部门和指定的保险公司要研究制定我市火灾公众强制责任保险及相关保险的试点实施方案,取得经验后,在大型公众聚集场所实施。
  (十一)要通过“市场运作、政策引导、政府推动、立法强制”的方式,大力发展安全生产责任、建筑工程责任、产品质量责任、公众责任、校方责任、医疗责任、环境保护等责任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业务。在此基础上,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要为本单位员工开办人身意外责任保险。扩大责任保险和相关保险的覆盖面,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和谐承德服务。
  安监、交警、公安消防、旅游、教育、卫生、环保、质检等职能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和有关保险公司协调配合,制定推动开展各类责任险的措施,结合自身工作引导相关企业参加各类责任保险。
  市安监局、劳动局与保险行业协会和各家保险公司要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研究确定煤矿、铁矿等特殊行业的服务措施和办法,要根据各单位的行业性质、经营状况、人员结构和特点等实际情况,确定投保险种和保障金额,不搞“一刀切”。
  五、建全组织,加强领导,协调联动,全面推动我市保险业健康发展
  (十二)市、县两级都要成立保险业改革发展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推动我市保险业改革发展的具体政策和实施办法,并负责解决保险业改革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市金融证券办是市委、市政府及市保险改革发展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是我市保险业改革发展的主要领导部门。市金融证券办负责督促、检查市县有关部门执行有关发展各类保险事业政策的情况,协调解决发展保险业遇到的各类矛盾问题,掌握相关信息,为市委、市政府及其领导小组决策当好参谋,落实好上级的决策和部署。市金融证券办要积极与省金融办和省保监局进行沟通联系,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督和管理,引导驻市保险机构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督促各保险机构积极参与并提供良好的承保、理赔等服务。督促引导各保险机构积极制定切实有效的防灾防损方案,提高风险管理水平。加强诚信建设,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创新服务方式,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市保险行业协会作为我市保险行业的自律、协调组织,要充分发挥自律、协调、维权、宣传的作用,引导各保险机构依法经营、规范经营,完善自我约束机制,促进全市保险事业健康发展。
  市、县直各部门要积极支持保险业改革与发展。市、县发改部门要把发展保险业纳入市县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市直各部门研究制定有关涉及到保险的政策,要征求市金融证券办等保险管理部门的意见;市金融证券办也要就保险改革与发展等相关政策与有关部门沟通。各参保单位可自愿选择保险公司、投保险种,市县政府各部门不得进行行政干预。
  市、县税务部门要落实好国家和省有关促进保险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制止个别部门“乱收费”、“乱罚款”行为;工商行政部门要依法为保险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支持鼓励各保险机构在乡、镇、村设立网点,要依法简化办理证照的程序和手续,尽可能减少行政审批环节;公安司法部门要依法维护投保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市、县、区卫生、药品监管等部门作为保证保险业健康发展的主要管理部门,要加大对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的管理和监督,积极探索有条件的医疗机构与保险机构联网,实现信息共享。严格执行医保规定,查处多开、虚开药品行为。
  新闻媒体要积极宣传保险业在经济补偿、抗灾减损、扶危济困等方面的典型事例,为全市加快保险业发展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十三)市、县、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搞好政策引导和推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严禁业务运作中超标准的手续费支出和回扣;除政策性保险外,严禁指定参保单位到指定保险机构办理指定险种,避免不正当竞争,反对商业贿赂行为。各家保险机构要在不违背上级公司和保险监管机构监管要求的前提下,积极落实市委、市政府出台的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重大举措,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为我市保险业的改革发展充分发挥主体作用。
  (十四)各保险公司要开展服务和产品创新,开发适合不同消费水平和社会群体的各类保险产品,特别要提供适合收入水平较低的工人、农民的保费低廉、保障适度、投保简便、保单明了易懂的各类商业保险品种。各保险公司要努力提高服务水平和从业人员素质,坚持依法诚信,反对商业欺诈;坚持做到投保容易,享受保险方便,反对和防止索赔难、享受保险难。
  本办法自2007年4月1日起开始实施。
二〇〇七年三月二十六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02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