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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公文报送和办理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5-17 生效日期: 2007-05-17
发布部门: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兰政办发[2007]6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公文报送和办理工作,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甘肃省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和《兰州市人民政府公文处理程序》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公文报送工作
  (一)各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向市政府报送的公文,统一由市政府办公厅文书处按程序办理,办公厅其它处室和市政府领导一般不直接受理下级来文。除紧急情况外,各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的下属机构不得越级向市政府报送公文。
  (二)各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遵守公文处理的有关规定,不得多头主送,不得混用“报告”和“请示”文种,不得在“报告”中夹带“请示”事项,请示应一文一事。
  (三)各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采用规范的上行文格式,不得以内部信函等方式报送。所有上报市政府的公文必须提供一式五份纸质公文,公文用纸采用国际标准A4型。
  (四)请求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应有书面请示,说明需要发文的理由,附上代拟文稿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有关部门(单位)意见、协调会签情况等,并提供代拟文稿电子文本。
  (五)市政府办公厅对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公文实行退文重办制度。
  二、关于公文办理工作
  (一)各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发公文,指定专门处室和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公文的管理,做好制发公文的审核把关工作。公文要做到文种得体、格式规范;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行文要做到确有必要,注重效用。
  (二)各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要加强对市政府交办件的落实反馈。认真办理市政府办公厅转交办理的文件,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在办理中如遇到问题应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凡属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自行处理,直接答复来文单位,并将答复内容抄送市政府办公厅;如交办事项涉及其它部门业务的,主办部门要主动同有关部门协商处理,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
  (三)各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办理公文的回复意见(包括征求意见的文稿)要加盖本单位印章,不得以机关内部处室的名义或以分管领导签署意见的形式回复。
  (四)各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包括代拟文稿),在公文签发、登记、印刷前必须经市政府办公厅审核把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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