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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2006年度矿产资源补偿费征管工作获奖单位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5-17 生效日期: 2007-05-17
发布部门: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
发布文号: 浙土资办[2007]76号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在各级国土资源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省2006年度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入库任务圆满完成,同比增长105.49%。经省厅研究,决定对以下单位进行表彰奖励:
  一、市级获奖单位(按征收入库数排序)
  杭州、湖州、舟山、丽水、台州、绍兴、嘉兴、温州、金华、衢州国土资源局。
  二、县级获奖单位(按征收入库数排序)
  湖州市(市本级)、舟山市(市本级)、桐庐县、温岭市、嵊泗县、萧山区、长兴县、建德市、德清县、青田县、富阳市、海盐县、海宁市、上虞市、绍兴市(市本级)、常山县、诸暨市、兰溪市、松阳县、绍兴县、丽水市(市本级)、临安市、温州市(市本级)、乐清市、永康市、遂昌县、岱山县、余杭区、龙泉市、缙云县、景宁县、泰顺县、玉环县、淳安县、衢州市(市本级)、苍南县、平阳县、龙游县、桐乡市、金华市(市本级)国土资源局。
  各获奖单位依据《浙江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管工作考核奖励办法(试行)》(浙地发〔1997〕16号)的有关规定进行考核奖励,奖励经费在矿产资源补偿费返还地方部份中列支。
  希望以上获奖单位再接再厉,进一步做好矿产资源补偿费征管工作。全省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以先进为榜样,开拓进取,切实做好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管理工作,为维护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益作出新的贡献。

   二OO七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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