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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6-17 生效日期: 2007-06-17
发布部门: 河南省平顶山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平政[2007]3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平顶山市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七年六月十七日
平顶山市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意见》(国办发(2006)40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国办发(2006)40号文件加快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通知》(豫政办(2007)29号)精神,加快推进我市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促进种子产业发展,确保农业生产安全,特制定平顶山市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如下:
  一、种子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加快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实现政企分开,强化管理,规范种子市场秩序,维护广大农民的利益,保障农业生产安全,促进粮食稳定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
  (二)总体要求
  按照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要求,健全种子管理机构,稳定种子管理队伍,提高人员素质,改善执法手段,增强监管能力;坚持以产权改革为切入点,加快国有企业改组、改制步伐,大力培育现代种子企业,增强种子企业竞争力;坚持以质量监管为重点,逐步构建种子市场监管长效机制,严厉打击制售假劣种子等违法行为,增进农业生产安全保障能力。
  二、积极稳妥地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
  (一)实行政企分开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要求,将种子生产经营机构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剥离出去,实现人、财、物的彻底分开。种子生产经营单位属于企业性质的,要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将人、财、物等生产要素整体移交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种子生产经营单位属于事业性质的,应当剥离经营职能,整体转化为种子技术推广服务单位或与种子管理、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合并,不再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对于多年不进行种子经营活动,名存实亡的空壳种子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及有关规定移交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进行兼并或破产处理;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股份制种子企业控股或参股的,所持股权移交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管理或依法转让给其它经济组织。
  种子生产经营单位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剥离等工作要在2007年6月底以前完成。到期未完成政企分开的种子生产经营单位,自2007年7月1日起不得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
  (二)做好政企分开的善后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政企分开后有关人员的善后工作,对分流的企业富余人员,可采取多种形式,妥善安排,并做好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对辞退的人员,种子企业要按照国家对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有关政策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对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人员,可按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自谋职业安置费。种子企业出售自有产权公房、建筑物收入,以及处置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的收入,应优先用于安置职工和缴纳社会保险费,对国有种子企业的亏损应先清理,分析原因,分清责任,再根据实际情况由相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县(市)、区种子公司的改制工作,应由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改制意见,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于2007年6月底前全部完成改制任务。
  (三)加强种子管理体系建设
  1.健全种子管理机构。种子管理是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健全种子管理机构是搞好种子管理的基础。因此,要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对市、县两级种子管理机构,定编制、定规格,把种子管理人员经费及种子管理、种子质量监督、种子技术推广、品种试验和检验检疫等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市、县两级种子管理机构要依法履行种子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管理等职责,在品种管理、质量管理、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市场监管等方面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种子市场和种子质量的监管。
  2.加强种子管理队伍建设。加强对种子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和依法行政能力,推行种子执法管理人员持证上岗制度、种子质量监督检验人员持证抽检制度、品种试验人员执法资格准入制度。
  3.健全种子检验体系。加强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建设,不断充实完善我市种子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和县(市)、区种子质量标准检验室的检验设施,为种子质量监督管理提供强有力的技术保障。
  (四)强化种子市场监管职能
  1.严格企业的市场准入条件。种子管理机构在负责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审批的具体工作中,要牢固树立依法行政和优质服务的思想,实行办证条件、材料、程序公示制。严格实地考察和专业技术审查,把好企业市场“准入关”。建立种子生产经营资质跟踪检查制度,加强对种子生产者、经营者的管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严格按照法定条件办理种子企业营业执照。
  2.严格商品种子的监管。种子管理机构要切实履行种子市场监管职责,依法加大打击力度。及时查处经营未经审定通过或未获得引种批准的品种、未取得安全证书的转基因品种、假劣种子及包装不合格的种子等违法行为。市、县种子管理机构要加强种子质量的监督抽查力度,将抽查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指导农民购种;对抽检不合格的企业、不合格的种子,要实行通报制度。
  3.建立缺陷种子召回和品种退出制度。为避免给农业生产带来损失,种子管理机构发现商品种子有缺陷时,应责成有关生产经营企业立即召回,并由企业及时更换合格种子。实行主要农作物品种退出机制,对已通过审定的品种,凡发现不适合农业生产需要或有难以克服的缺陷时,要及时退出市场。
  三、切实加强对种子管理体制改革的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
  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事关农业、农村发展大局,为了保证我市种子管理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市政府已下发了《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平顶山市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工作联席办公会议制度的通知》(平政文(2007)57号),各县(市)、区政府也要成立相应机构,切实加强领导,实行分级负责,确保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顺利进行。
  (二)强化责任分工
  市、县农业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种子管理机构和管理队伍建设,要对所属的种子生产经营企业搞好清产核资和移交工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要及时做好接收工作;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种子产业的支持力度;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指导政企分开后企业富余人员、分流人员的劳动关系调整工作,并做好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工作。
  (三)加强监督检查
  要切实加强对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指导,认真搞好企业改制过程中清产核资、资产评估等方面的监督检查,杜绝任何单位和个人借改革之机隐匿、转移或私分国有资产或发生向企业转嫁负担、摊派费用等行为。对违反规定的要严肃查处,坚决纠正。同时,要及时解决改革中的突出问题,务求改革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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