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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政府、国家开发银行浙江省分行关于印发《湖州市国家开发银行县域项目贷款信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1-05 生效日期: 2007-11-05
发布部门: 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政府国家开发银行浙江省分行
发布文号: 湖政发[2007]7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湖州市国家开发银行县域项目贷款信贷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国家开发银行浙江省分行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十一月五日

湖州市国家开发银行县域项目贷款信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湖州市人民政府与国家开发银行浙江省分行(以下简称国开行省分行)本着优势互补、共同发展的原则开展县域项目货款业务的合作。合作坚持国家开发银行主导、政府推动,优势互补、统筹兼顾,责任明确、防范风险,强化工作、推进发展的方针。
  第二条 为规范湖州市县域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信贷管理工作,发挥国开行省分行和湖州市政府开发性金融合作联合领导小组联合协调办公室(以下简称开发性金融合作办)在信贷管理和本息回收工作中的作用,结合湖州市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开发性金融支持湖州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县域经济发展的人民币表内外贷款项目(以下简称县域项目)的信贷管理和本息回收工作。
  第四条 县域项目信贷管理的基本目标。
  (一)健全防范信贷风险、保障信贷资产安全的高效组织管理体系,建立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的信贷管理操作规程,将开发性金融合作办建设成为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管理的辅助平台。
  (二)通过优质金融服务,提高国家开发银行对湖州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县域经济发展的贡献度。
  (三)加强全面信贷风险管理,提升信贷资产质量,确保本息回收。

第二章 信贷管理组织

  第五条 开发性金融合作办承担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管理和本息回收延伸机构的职能,协助国开行省分行对县域项目进行实地监管,协调解决贷款管理和本息回收问题,协助做好本息回收和信贷资产安全,不断巩固开发性金融市场建设的成果。
  第六条 开发性金融合作办发挥贴近项目的优势,参与贷款合同谈判、合同签订、合同变更、贷款发放、资金支付、贷款展期、贷后监管、本息回收和风险监控与化解工作。
  第七条 开发性金融合作办在每年年底之前,向国开行省分行报送《湖州市县域贷款管理分析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县域项目全年合同签订、贷款发放、贷款本息回收、贷款余额、贷款资产质量变化、贷后管理情况,一年来对贷款监督检查情况、采取的具体措施和办法、是否有贷款出现不良的趋势、不良贷款化解措施、贷款担保情况,以及下一年度信贷管理工作安排等。
  第八条 国开行省分行对开发性金融合作办人员进行不定期的信贷管理培训,指导开发性金融合作办进行信贷管理,定期检查或抽查合作办信贷管理质量,提出进一步改进和完善信贷管理的措施。

第三章 协议和合同管理

  第九条 开发性金融合作办协助国开行省分行落实贷款内部条件和外部条件,完成贷款条件再确认。对贷款条件发生变化的,根据变化后的风险程度,协助国开行省分行完成贷款条件变化的审批手续。
  第十条 开发性金融合作办参与有关合作协议、贷款合同、表外贷款协议、资金监管协议的谈判,协助国开行省分行完成协议、合同的签订,了解协议、合同的内容,明确协议、合同对贷款发放、资金支付、资金使用、本息回收、信息报告等的规定。
  第十一条 合同拟订过程中,根据项目特点和当地实际情况,开发性金融合作办提出有关贷款项目的调查报告,报送给国开行省分行。
  第十二条 对借款人在执行与国开行省分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协议中发生信贷事项变更,或借款人与用款人签订的合同、协议在执行中发生变更,开发性金融合作办核实发生变更的原因,分析变更后对贷款安全的影响,落实变更后风险防范措施,协助国开行省分行办理有关变更事项和变更手续。

第四章 贷款发放和资金支付

  第十三条 开发性金融合作办根据签订的信贷合同和有关协议,监督贷款发放条件的落实,检查信贷合同是否继续有效、借款人是否有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项目建设所需的批准文件是否均已合法取得、项目资本金和其他配套资金是否已按合同约定到位、担保合同是否已生效等事项,协助国开行省分行进行贷款发放。
  第十四条 开发性金融合作办根据签订的信贷合同和有关协议,监督贷款资金支付条件的落实,监管贷款资金流向,掌握用款人的资金使用情况,并汇总分析,按季度向国开行省分行报送的监管专户报告中反映贷款资金动态监控情况,重点关注项目资本金与其他配套资金是否按合同约定到位;资金用途是否改变,资金在支付后至形成实物工作量的过程中,是否流入股市、房地产等国家明令禁止的领域。
  第十五条 对设立结算代理行的县域项目,开发性金融合作办协助结算代理行进行资金支付监控。

第五章 贷后管理

  第十六条 开发性金融合作办对贷款项目进行监管,现场监管频度不低于1次/月,并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项目进展是否顺利,有无出现重大事故,有无建设期延长情况;
  (二)项目累计完成工程量与项目累计财务支出是否相当,费用开支是否符合规定;
  (三)项目采用的技术、工艺、设备是否出现较大变化;
  (四)预计项目总投资能否控制在概算范围内;
  (五)项目监理是否认真履行职责;
  (六)贷款项目是否出现重大变化等。
  第十七条 开发性金融合作办对借款人(用款人)进行监管,现场监管频度不低于1次/月,向借款人索龋ㄆ务报告频度为1次/季,并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借款人主要领导班子和信用意识变动情况;
  (二)借款人生产经营情况,产品市场趋势;
  (三)借款人财务状况、现金流及变动情况;
  (四)借款人的债务结构情况,在其他银行的借款及其偿还情况、或有负债情况;
  (五)借款人的重组改制、涉及法律诉讼等情况。
  第十八条 开发性金融合作办对担保人和抵质押物进行监管,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于保证担保,重点关注保证资格、保证意愿和保证能力等;
  (二)对于抵质押担保,重点关注抵质押的合法性,抵质押物价值、变现能力等,并配合国开行省分行完成抵质押物价值评估和抵质押物质量分类等工作。
  第十九条 开发性金融合作办进行地区性信贷风险管理,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湖州市GDP发展水平、经济增长方式、产业结构、可持续发展能力等;
  (二)湖州市财政收支状况、财政负债水平和管理情况等;
  (三)湖州市整体金融环境、整体信用状况、地区存款总量和地区贷款总量及变化情况等。
  第二十条 开发性金融合作办每季度形成监管专户报告,年底须报送“县域贷款管理分析报告”,报国开行省分行备案。监管专户报告包括以下内容:贷款资金支付和资金使用情况(资金支付阶段)、项目建设情况(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建设阶段)、借款人(用款人)经营情况、财务情况(含简要现金流分析)、主要产品市场情况、监管结论及工作建议。
  第二十一条 国开行省分行每季度对开发性金融合作办进行跟踪监管,按照每半年不低于一次的频度,对开发性金融合作办履行的监管职责和管理效果进行检查,同时对借款人(用款人)进行现常╅查,重点检查贷款是否用于借款合同约定的用途,有无挤占挪用和进入国家明令禁止领域,以及借款人(用款人)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

第六章 本息回收

  第二十二条 国开行省分行根据借款合同定期向开发性金融合作办发送当期贷款本息回收清单。
  第二十三条 开发性金融合作办按照国开行省分行下发的贷款到期贷款本息回收清单,及时通知借款人(用款人)准备应缴利息和到期贷款本金,督促借款人(用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结息日和本金到期日前及时将还款资金划转至国开行省分行。

第七章 风险监控和化解

  第二十四条 开发性金融合作办协助国开行省分行做好风险防范和化解工作,提前预测对还本付息存在困难的借款人(用款人),将还本付息存在困难的企业情况及时上报国开行省分行和湖州市人民政府。
  第二十五条 开发性金融合作办对还本付息存在困难的借款人(用款人)加强监管,协助国开行省分行进行现场催收利息和本金,共同制定风险化解方案。
  第二十六条 借款人(用款人)还本付息存在困难时,开发性金融合作办协助国开行省分行,根据合同约定启动违约风险分担机制。

第八章 违规处理

  第二十七条 借款人违反协议、合同约定时,开发性金融合作办配合国开行省分行追究借款人违约责任,按照协议、合同的约定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十八条 开发性金融合作办应严格执行本办法,对违反本办法,贻误工作或造成损失的,由国开行省分行和湖州市人民政府共同协商,视情节轻重追究责任人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开行省分行会同湖州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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