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渝府发[2007]135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严肃纪律确保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和规范公务员收入分配秩序工作顺利进行的通知〉的通知》(厅字〔2006〕5号)“未经审批,不得出台新的改革性补贴项目或提高现有改革性补贴标准和扩大实施范围”的规定,为规范并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工资制度和规范收入分配秩序的精神,切实把改革和规范工作的各项政策落实到位,现就执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渝府发〔2006〕124号)有关工作补充通知如下:
一、从2008年1月起,住房公积金的计提基数统一按套改后的基本工资计算,计提比例统一为7%。
二、2007年1月以来提高缴存比例、缴存基数的部门和单位,应按此规定严格执行;按照财综密电〔2007〕9号文件规定,由部门和单位负责收回多缴部分。
三、本通知适用于列入公务员法实施范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实施范围、参照公务员法实施范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管理的单位,由财政预算拨款或政府非税收入安排经费的其他事业单位,以及国资委所属集团企业。
四、上述补充规定执行情况,由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审计局负责督促检查。
二○○七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