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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我州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的实施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1-07 生效日期: 2008-01-07
发布部门: 贵州省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黔东南府办发[2008]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部门:
  为保证矿山企业认真履行保护和治理恢复矿山环境的义务,有效治理矿山开采引发和加剧的地质灾害,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贵州省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结合我州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保证金实行分级缴存管理
  保证金按采矿许可证登记发证权限,由矿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监督缴存到指定帐户。
  (一)国土资源部、省和州国土资源部门登记发证的,由州国土资源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监督缴存。具体由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及财政部门进行审查,报州国土资源部门和财政部门进行核准后下发核准缴存通知,并由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督促本辖区矿山业主缴存;
  (二)市县国土资源部门登记发证的,由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监督缴存。具体由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及财政部门进行核准后下发核准缴存通知;
  (三)矿区范围跨行政区域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国土资源部门和财政部门委托下级国土资源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核准和监督缴存。
  州财政部门指定一家银行负责州级缴存保证金的代理,并会同州国土资源部门和人民银行共同制定保证金专户监管办法。县级财政部门指定一家银行负责本级保证金的代理。
  二、保证金的核定
  保证金缴存数额按照矿山企业核定的矿山设计开采规模、年限,由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财政部门核定下达,保证金按以下标准计算:
  年缴存额=基价×开采影响系数×矿山设计开采规模。
  缴存总额=年缴存额×采矿许可证有效期。
  (一)黄金矿山设计开采规模按照金的产量进行换算。其保证金按以下标准计算:
  金的产量(克)=矿山设计开采规模(矿石量)×最低工业品位(3克/吨)
  年缴存额=基价×开采影响系数×金的产量(克)
  (二)砂石矿山设计开采规模按开采体积换算。其保证金按以下标准计算:
  砂石的产量(立方米)=矿山设计开采规模(矿石量)×0.4立方米/吨
  年缴存额=基价×开采影响系数×砂石的产量(立方米)
  (三)同时有露天开采和地下开采的矿山企业,以其中一种开采方式为主来计算保证金;
  (四)其它矿种以本实施意见所列附表一(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缴存标准)计算保证金。
  矿山企业年度缴存额不足5万元的,按5万元缴存。在银行缴存保证金达到1亿元的矿山企业,可不再缴存保证金。
  三、保证金的缴存
  代理银行要按照国土资源、财政部门出具的《缴存核定通知书》和国土资源、财政部门、矿山业主及代理银行共同签定的缴存协议,采用“总户管理、分户核算”的原则,为缴存保证金的采矿权人开设明细帐户,存入保证金。
  (一)按规定保证金需一次性缴存的矿山企业,在接到《缴存核定通知书》后30日内到指定银行办理保证金缴存手续。
  (二)按规定可分期缴存保证金的矿山企业,其首次缴存业务,按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在办理续缴手续时,矿山企业应在接到《缴存核定通知书》30日内到指定银行办理保证金续缴手续,代理银行按核定的缴存金额续存入采矿权人的帐户。
  (三)代理银行应将缴存保证金采矿权人的名称、缴存金额、开户银行机构名称等相关情况及时反馈给同级国土资源和财政部门备案。
  (四)代理银行必须严格按照《缴存核定通知书》上所载明的金额办理存储业务,不得改变保证金缴存数额。
  四、矿山生态环境治理恢复监管及验收
  矿山企业应根据“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间、期满及矿山停办、关闭时,对矿区一次性或分阶段实施治理恢复。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需由具有地质灾害勘查、设计、危险性评估乙级以上资质(一项即可)单位进行编制,并经州、市县国土资源部门会同环境保护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后方能实施。
  (一)国土资源部、省和州国土资源部门登记发证的矿山,由市县国土资源部门会同环境保护部门督促矿山业主进行治理恢复工程。治理恢复工程完成后,矿山业主向市县国土资源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由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转报州国土资源部门,州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环境保护部门组织验收;
  (二)由市县国土资源部门登记发证的矿山,由市县国土资源部门会同环境保护部门督促矿山业主进行治理恢复工程。治理恢复工程完成后,由矿山业主向市县国土资源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由州或市县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环境保护部门组织验收。
  治理恢复工程验收内容和标准由州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州环境保护、财政部门共同制定。
  五、保证金的退还使用管理
  (一)一次性对矿山环境实施治理恢复的矿山企业,在完成治理恢复工程后,经州或市县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环境保护行政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并经3年检验无问题的,一次性返还矿山企业全部保证金(含利息)。
  (二)对实施分期治理恢复工程的,应将拟实施阶段的治理方案报国土资源部门组织专家审查,审查合格后可开展治理工作。阶段治理工程结束,并经州或市县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环境保护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保证金可按审定的治理方案确定的费用退还,但退还额度不超过已缴纳总额的50%,不足部分由矿山企业承担。
  (三)矿山企业依法关闭、破产、停办或者转为其他行业的,在没有履行完成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义务时,保证金(含利息)不能退还。经州或市县国土资源、财政部门同意,可支取保证金用于矿山环境治理恢复,由市县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实施。
  (四)矿山企业治理恢复工程未完成或未达到要求的,国土资源部门有权责令其限期治理或重新治理。矿山企业拒不治理或不重新治理,或经治理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保证金不予退还,由市县国土资源部门组织治理,所需资金从保证金中支出。治理资金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与同级财政部门共同向代理银行下达支付通知,按有关财务及缴存协议规定办理支付手续。对所缴保证金不足以支出治理费用的,其不足部分由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向矿山企业追缴。
  (五)对因采矿引发和加剧矿山地质灾害,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矿山企业应立即实施减灾治理工程或组织受灾群众搬迁避让。对不予治理或不愿支付搬迁避让费用的,由国土资源部门组织治理或组织受灾群众搬迁避让,费用从该矿山企业缴存的保证金中支出,保证金不足的,由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向矿山企业追缴。
  六、保证金的监管
  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会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缴存的保证金进行监管。
  (一)由国土资源部、省国土资源厅和州国土资源部门登记发证的,其矿山企业保证金缴存、管理、使用、支出、退还,由州和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及财政部门共同负责监管;
  (二)由市县国土资源部门登记发证的,其矿山企业保证金缴存、管理、使用、支出、退还,由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监管。 
  保证金应由代理银行按户独立建帐,独立核算,准确反映保证金的运用情况及结果。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采用任何方式挪用保证金。监管部门、代理银行及其工作人员有挪用保证金等违反本实施意见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七、其它
  凡在本州行政区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的矿山企业,应按《暂行办法》及本实施意见规定到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帐户缴存保证金。
  本实施意见颁发前,市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制定的保证金管理办法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按本实施意见执行。
  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责任机制,采取有效措施督促采矿权人按照《暂行办法》及本实施意见规定缴存保证金,确保采矿权人切实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义务。对在执行保证金制度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州人民政府或向州国土资源局、州财政局报告。

二○○八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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