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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财政局关于《钦州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2-26 生效日期: 2007-12-26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钦政办[2007]21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市民政局、财政局关于《钦州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钦州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方案

  为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切实保障农村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经济和谐发展,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07)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有关精神,按照“低标准起步、广范围覆盖”的思路,通过多渠道筹措资金,切实保障农村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逐步建立适合我市实情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构建和谐社会主义新农村。
  (二)总体目标
  通过在全市范围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将无自救能力、缺乏劳动力难以维持日常基本生活的农村贫困人口全部纳入保障范围,稳定、持久、有效地解决全市农村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
  (三)基本原则
  1.坚持低标准起步、逐步扩大范围的原则,合理确定保障对象,科学制定保障标准,突出保障重点。
  2.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资金保障与实物保障相结合,政府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政府救济与法定赡养、抚养和扶养相结合的原则,采取多种形式保障农村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
  3.坚持保障对象属地管理原则。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由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镇人民政府和县区民政主管部门共同管理。
  4.坚持保障对象动态管理原则。对符合条件的农村居民家庭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已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对象每半年复核一次,根据其家庭收入变化情况适时增加、减少或停止保障待遇。
  5.坚持公开、平等、民主的原则,做到保障政策、保障对象、保障金额三公开,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二、保障范围和保障标准
  (一)保障范围。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生产、具有我市户口的因病残、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以及生存条件恶劣等原因造成生活常年困难,且上年家庭可核算的年人均纯收入低于683元的农村居民,均可申请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农村五保对象的供养,按五保供养政策标准执行,不列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二)保障标准。2007年各县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全年平均补助水平每人不得低于200元。2008年—2010年,低保待遇月均补差标准按年依次分别达到25元、30元和35元。
  今后,随着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和人民生活水平、物价水平的变化,可对保障范围和保障标准作适当调整,但不能低于自治区统一规定的保障标准和平均补助水平。
  三、申请人家庭收入计算方法
  农村居民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全年所获得的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总和。主要包括:
  1.从事农副业生产的劳动收入;
  2.外出务工、自谋职业等获得的劳务、经营、管理等收入;
  3.出租或变卖家庭财产获得的收入;
  4.法定赡养人、抚(扶)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抚  (扶)养费;
  5.依法继承的遗产(不含形成遗产的抚恤金)和接受的赠与;
  6.受灾户领取的救灾救济款(物);
  7.因征地拆迁或其他原因所获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中,扣除房屋重建及简单装修费用支出、家庭成员当年因病住院的医疗费用支出、家庭成员当年大宗学杂费支出之后的收入;
  8.其他应计算的收入。
  下列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
  1.优抚对象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护理费、保健费及义务兵家属优待金;
  2.对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特殊贡献,由政府给予的奖金及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享受的荣誉津贴;
  3.为解决在校学生就学困难,由政府或社会给予的困难救助金;
  4.因意外伤亡获得的护理费、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费;
  5.计划生育奖励费;
  6.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享受的医疗费,特困居民医疗救助费;
  7.其他按规定不应计入的收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取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1.申请时已在本辖区以外地区居住1年以上的(赴外地读书的在校生除外);
  2.不按规定如实提供有关证件、证明,不配合工作人员进行调查,家庭收入超过低保标准而不主动向村(居)民委员会或管理机关报告的;
  3.三年内因新建、购买或装修住房(必要的维修除外)造成家庭困难的(因拆迁安置新建、购买、修建住房并进行简单装修的除外);
  4.有责任田地、山场、水面且有劳动能力但不耕种的;
  5.家庭成员中因吸毒、赌博、嫖娼等违法行为或进行与享受农村低保待遇不相符合的娱乐和休闲消费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6.家庭拥有非生活所必需的消费品,如手机、摩托车、空调等的;
  7.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批准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四、保障金的申请、审批和发放程序
  (一)申请。凡申请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委托村民小组向户口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书》,同时提交居民户口本、居民身份证、家庭收入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收入证明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由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每年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
  (二)受理。村(居)民委员会接到村民的申请后,对申请人家庭收入实际情况进行调查,提交村(居)最低生活保障民主评议小组评议,经民主评议符合条件的,在村(居)务公开栏公示7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经村(居)民委员会重新组织复核后确认符合条件的,由村(居)民委员会在《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同时将所有相关材料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钦州港经济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的,直接送到所在区民政工作主管部门审核、审批,下同)。
  (三)审核。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过入户调查核实,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在《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并填写《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人家庭情况调查表》,连同相关证明材料报县区民政部门、财政部门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在其《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书》上签署意见,登记后将《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书》及所有证明材料退回村(居)民委员会,并作好解释工作。
  (四)审批。县区民政主管部门接到上报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报材料后,要在受理申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对符合条件的,核定其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并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再次张榜公示7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县区民政主管部门填写《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发放《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县区民政主管部门要在其《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书》上签署意见,登记后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书》及所有证明材料退回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五)发放。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从批准之日的次月起,由镇(街道)民政办公室或委托金融机构按季度发放给低保对象。各县区财政、民政部门要依托“金保工程”、“金财工程”等信息管理平台,实现信息资源的整合和共享,逐步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推行低保资金社会化发放到户,通过金融机构直接将低保金发放到低保户。
  五、保障金的筹集和管理
  (一)保障资金来源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筹集实行分级负责,按比例分级负担。资金来源主要是:
  1.中央和自治区下拨的专项补助资金;
  2.市、县区财政部门每年按规定的负担比例在年度预算中安排的资金;
  ⒊按规定可用于农村特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其他资金,如按照一定比例或一定数量安排的彩票公益金、社会各界自愿捐助款等;
  ⒋农村特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形成的利息收入。
  各县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按照自治区确认的补助对象人数和规定的年平均最低补助水平计算,所需补助资金按桂政办发(2007)2号规定由自治区负担50%后,其余50%由市财政按县15%、市辖区20%比例负担,其余由县区财政负担。县区自行提高补助标准和扩大保障范围所增加的支出部分,由县区自行解决。
  市补助资金主要考虑各县区贫困人口数、农村特困户、财政预算安排数和实际已保障低保人数等因素,进行测算和分配。一是按4%的比例乘以县区农业人口数(以统计局公布的数字为准)计算该县区应享受农村低保人数,并以农民人均纯收入作为调节系数。农民人均纯收入每高于市平均水平100元,降低享受低保人口比例0.1个百分点;每低于市平均水平100元,提高享受低保人口比例0.1个百分点;提高和降低的比例不超过0.5个百分点。此项因素权重为60%。二是以自治区统计局公布的尚未解决温饱的农村人口数为基数,此项因素权重为20%。三是县区财政配套到位率,此项因素权重为10%。四是县区已保障的低保人数,此项因素权重为10%。
  (二)保障资金管理
  1.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按照公开、公平、公正,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进行管理和使用。
  2.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县区财政部门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专账”,用于对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进行核算和拨付。县区民政主管部门也要设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专账”,用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发放。
  县区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根据资金发放进度按季或月划拨到本级财政部门“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专账”;县区财政部门收到上级补助资金之后应及时全额划拨至本级财政部门“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专账”;经批准用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其他资金如福利彩票公益金、社会各界捐助款等要及时交存同级财政部门“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专账”。
  经县区财政部门审核确定的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资金,要按进度将资金从县区财政部门“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专账”划拨至县区民政部门“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专账”,由县区民政部门支付给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放。
  3.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使用发放情况接受财政、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
  六、加强领导,完善制度,规范管理
  (一)建立领导机制,明确工作职责
  实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一项涉及面广、情况复杂、政策性强的系统工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行地方政府负责制。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要高度重视,建立健全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领导机制,切实加强领导。各有关部门要分工负责,各司其职。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承担组织实施、管理、协调的职能;财政部门要按照规定落实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并对资金进行分配、审核、管理和监督;农业、扶贫、统计、物价等部门要分工负责,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农村特困居民家庭收入核定等相关工作。村(居)民委员会要协助做好对保障对象的管理、服务等工作。
  (二)调整支出结构,多渠道筹措资金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要按照建立公共财政的要求,加大财政支出结构调整力度,按照确定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分级负担的比例,安排好本级配套资金,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同时,要多渠道筹措资金,按规定使用其他可用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资金,并根据资金来源和实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情况,调整保障范围和保障标准,逐步把其他符合条件的农村困难居民纳入保障范围,实现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
  (三)制定相关政策,完善管理制度
  各县区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科学制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具体实施办法,不断推动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属地管理和动态管理原则,健全农村低保对象的申请、评议、公示、审批等环节和档案管理制度,严格依法行政,确保公开、公平、公正。各有关部门要定期组织专项检查,加强监督,确保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健康发展。同时要建立健全对农村低保对象的长效帮扶机制,各有关部门要对农村低保家庭成员在农业技术培训、扶贫项目扶持、医疗、子女就学、法律服务等方面制定有关优惠政策或帮扶措施,提供及时必要的救助。
  (四)加强队伍建设,完善管理服务
  各县区要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开展提供必要的条件。要完善工作机构,落实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选配政治好、业务精、群众观念强的人员充实管理队伍。要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及时开展培训,提高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要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网络管理系统,努力实现对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规范化和现代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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