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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2-24 生效日期: 2007-12-24
发布部门: 湖南省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株政办发[2007]2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湘政办发(2005)2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各族人民世代相承,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和文化空间。非物质文化遗产既是历史发展的见证,又是珍贵的、具有重要价值的文化资源。我市各族人民在长期生产生活实践中创造的丰富多彩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株洲文化的根基和重要组成部分,是各民族智慧与文明的结晶,是连结民族情感的纽带。保护和利用好我市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对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文化提升”战略,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全球化趋势的加强和现代化进程的加快,我市的文化生态发生了巨大变化,生存状况堪忧。一些依靠口授和行为传承的文化遗产正在不断消失,许多传统技艺濒临消亡,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后继乏人,大量有历史、文化价值的珍贵实物与资料遭到毁弃或流失境外,随意滥用、过度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象时有发生。加强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已经刻不容缓。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目标、方针和原则
  工作目标:通过全社会的努力,逐步建立起比较完备的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使我市珍贵、濒危并具有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传承和发扬。
  工作指导方针: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正确处理保护和利用的关系,坚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真实性和整体性,在有效保护的前提下合理利用,防止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误解、歪曲或滥用。在科学认定的基础上,采取有力措施,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全社会得到确认、尊重和弘扬。
  工作原则: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明确职责、形成合力,长远规划、分步实施,点面结合、讲求实效。
  三、开展普查,组织试点,以点带面
  积极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要将普查摸底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基础性工作来抓,统一部署,有序进行。要分类别制订普查工作方案,组织开展对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状调查,全面了解和掌握各地各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种类、数量、分布状况、生存环境、保护现状及存在问题。要运用文字、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各种方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真实、系统和全面的记录,建立档案和数据库。
  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试点工作。全面开展对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是一项新的工作,要采取试点先行、以点带面。试点分综合性试点和专业性试点。要从宏观管理的角度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政策法规建设、投入机制、组织工作体系等进行探索,侧重制度建设和机制创新。各县市区要选择具有独特历史文化价值,特色鲜明,处于濒危状态急需抢救,工作基础好的项目作为专业性试点。专业性试点要针对某一门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现状,制定保护标准和具体保护措施,侧重探索专业门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思路、办法。试点工作要分级开展,分级管理。通过试点探索与实践,摸索出不同地域、不同层面保护工作的经验,并在总结、交流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积极、稳妥地在全市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四、建立名录体系,逐步形成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
  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体系。要制定评审标准并经过科学认定,建立市、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体系。积极争取我市具有重大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入省级和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县市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由同级政府批准公布,并报上一级政府备案。
  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认定、保存和传播。要组织各类文化单位、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及专家学者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研究,注重科研成果和现代技术的应用。组织力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科学认定,鉴别真伪。经各级政府授权的有关单位可以征集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资料,并予以妥善保管。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珍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和资料流出境外。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物质载体也要予以保护。各级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等公共文化机构要积极开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播和展示,有条件的县市区可设立专题博物馆或展示中心。
  建立科学有效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机制。对列入各级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可采取命名、授予称号、表彰奖励、资助扶持等方式,鼓励代表作传承人(团体)进行传习活动。通过社会教育和学校教育,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传承后继有人。要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的保护。研究探索对传统文化生态保持较完整并具有特殊价值的村落和特定区域,进行动态整体性保护的方式。在传统文化特色鲜明、具有广泛群众基础的社区、乡村,开展创建民间传统文化之乡的活动。
  五、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建立有效的工作机制
  要发挥各级政府的主导作用,建立有效的保护工作领导机制。建立株洲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一领导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市政府副秘书长李一平为召集人,市委宣传部副部长邓天日、市文化局局长周养德为副召集人,姚跃进、袁剑萍、刘遂弦、杨小幼、杨素华、田辉、秦世平、席道合等为成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文化局,杨小幼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工作。文化行政部门要在各相关部门的积极配合下,广泛吸纳有关学术研究机构、大专院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方面力量共同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要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专家咨询机制和检查监督制度。
  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将保护工作列入重要工作议程,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整体规划,纳入文化发展纲要。及时研究制定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有关政策措施。要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明确保护范围、保护措施和目标。
  各级政府要不断加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经费投入。通过政策引导等措施,鼓励个人、企业和社会团体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进行资助。市财政要将保护工作专项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主要用于支持市级试点、市重点保护项目的保护和研究、市级名录的建立、人员培训和宣传展示等。各县市区也要将保护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要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队伍建设。通过有计划的教育培训,提高现有人员的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充分和利用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大力培养专门人才。
  要充分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对广大未成年人进行传统文化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的重要作用。各级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科技馆等公共文化机构要积极开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播和展示。教育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逐步将优秀的、体现民族精神与民间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内容纳入有关教材,开展教学活动。鼓励和支持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保护工作进行宣传展示,普及保护知识,培养保护意识,努力在全社会形成共识,营造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良好氛围。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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