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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卫生局制定的《龙岩市急性职业中毒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2-20 生效日期: 2007-12-20
发布部门: 福建省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龙政办[2007]26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委、办、局(行、社、公司),中央、省、市属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
  现将市卫生局制定的《龙岩市急性职业中毒事件应急预案》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龙岩市急性职业中毒事件应急预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龙岩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龙岩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总则
  1.1目的和依据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急性职业中毒事件的发生,规范急性职业中毒事件的应急处理,避免或减轻急性职业中毒事件造成的危害,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
  1.2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指急性职业中毒是指在生产过程中,从事职业活动的人员一次或短时间大量接触外源性化学物,引起机体功能性或器质性损伤,甚至危及生命的病变。职业中毒事件是指在工作场所,职业人群接触化学物引起中毒的事件。
  本预案适用于龙岩市行政区域内由于接触外源性化学物,引起危害机体功能性或器质性损伤,甚至危及生命的急性职业中毒事件的预防、控制和救治工作。非职业中毒事件(如设备故障、操作不当等原因造成的,或因储存、运输过程发生的中毒事件)的卫生应急处理工作可参照本预案执行(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除外)。
  1.3工作原则
  1.3.1预防为主、常备不懈
  提高全市人民防范急性职业中毒事件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对各类可能引发急性职业中毒事件的情况进行经常性的分析、监测、预警,尽可能地避免重大职业中毒事件的发生。
  1.3.2统一指挥、分级负责
  根据急性职业中毒事件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实行分级管理、分级响应。各级政府成立的急性职业中毒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和指挥,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的职责和要求开展工作。
  1.3.3反应及时、科学有序
  急性职业中毒事件的应急处理应当迅速有效、措施果断;各有关部门要通力合作、资源共享;要依靠科学技术和科学手段最大限度地控制和消除急性职业中毒事件的危害,从而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
  1.4急性职业中毒事件的分级
  1.4.1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级)的职业中毒事件: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1.4.2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I级)的职业中毒事件: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死亡4人以下。
  1.4.3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的职业中毒事件: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9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2、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应急指挥机构
  2.1.1龙岩市急性职业中毒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
  龙岩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任市急性职业中毒事件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卫生局局长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任副总指挥,市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人为组成人员。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挂靠疾病控制科(应急办),办公室主任由市卫生局分管领导担任。
  市急性职业中毒事件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龙岩市较大急性职业中毒事件的处置,作出处置急性职业中毒事件的决策,决定要采取的措施。市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有市卫生局、市委宣传部、市广电局、市安监局、市发改委、市经贸委、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工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环境保护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交通局、市总工会、市红十字会、龙岩军分区、武警支队、消防支队、高速公路公司、龙岩铁路有限责任公司、连城冠豸山机场有限公司等。
  2.1.2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市卫生局:组织制订和修改急性职业中毒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制定相关工作方案、技术规范,组建监测、预警系统,检查、督导急性职业中毒事件应急处理预案各项工作的落实;需启动全市急性职业中毒事件应急预案时,提请市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卫生监督、疾病预防控制和医疗机构对急性职业中毒事件的调查、应急处理和医疗救治工作。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隔离、封锁有关地区的建议。
  市委宣传部:组织、协调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单位及时报导急性职业中毒知识普及和急性职业中毒事件应急处理情况,正确引导舆论,配合做好危机心理干预。
  市广电局:负责组织安排急性职业中毒事件应急处理情况的信息发布,开辟医疗卫生宣传栏目,普及宣传急性职业中毒知识,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消除心理障碍。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采取措施,监督发生事故的单位落实应急措施,参与事件的调查和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将急性职业中毒事件应急处理机制的建设列入龙岩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包括基础设施建设、现场及实验室监测检验设备、应急车辆等。
  市经贸委:指导地方政府和医药生产流通企业组织急性职业中毒救治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防护用品的生产、储备、调度,保证供应。及时向发生急性职业中毒事件的地区调运必需物资,保证供应。
  市财政局:安排急性职业中毒事件应急处置的药械、医疗救治、现场控制等所需费用,并做好经费和捐赠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公安局:维护急性职业中毒事件现场和周围地区的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落实交通管制,保障救援道路畅通和抢救、调查、处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协助卫生部门依法落实强制隔离措施,指导、督促危险地带人员撤离现场。参与事故调查,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做好企业职工的工伤认定;制订并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好参与急性职业中毒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人员的工伤、保险政策与待遇。
  市民政局:协助做好受外源性化学物威胁群众的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开展社会捐助工作,接受、分配捐赠的资金和物资,做好款物管理和发放工作。协调做好死亡人员的火化和其他善后工作。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加强市场经营秩序管理,严厉打击借急性职业中毒事件进行非法经营活动,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确保急性职业中毒事件应急物资的产品质量。
  市环保局:组织环境质量监测与环境保护监督执法,维护环境安全。
  市食品与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急性职业中毒事件应急药品、试剂、医疗器械等物资的质量监督和管理。
  市总工会:要参与事件的调查工作,组织劳动者撤离现场,参与事件的调查,处理好事件的善后工作,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市交通局、高速公路公司、龙岩铁路有限责任公司、连城冠豸山机场有限公司:优先安排急性职业中毒事件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急用物资的运送及交通管理工作。
  市红十字会:组织群众开展现场自救和互救,根据急性职业中毒事件的具体情况,发出呼吁,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龙岩军分区、武警支队和消防支队:参与急性职业中毒事件发生地遇险人员的搜索、抢救和受损工程的抢险;配合公安机关做好事件现场的控制工作。
  2.2日常管理机构
  市急性职业中毒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全市急性职业中毒事件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能是:依法组织协调有关急性职业中毒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组建与完善急性职业中毒事件监测和预警系统;制订急性职业中毒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组织演练;组织对公共卫生和医疗救助专业人员进行有关急性职业中毒事件应急处理知识和处理技术的培训,指导各县(市、区)实施急性职业中毒事件预案,帮助和指导各县(市、区)应对急性职业中毒事件的伤病救治工作;对急性职业中毒事件组织紧急医疗救护工作。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市急性职业中毒事件应急指挥部报告有关信息。
  2.3专家咨询委员会及其职责
  市卫生局组建急性职业中毒事件应急处理专家咨询委员会。主要职责:
  (1)对确定急性职业中毒事件级别以及采取相应的重要措施提出建议。
  (2)对急性职业中毒事件应急准备提出咨询建议。
  (3)参与制订、修订急性职业中毒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和技术方案。
  (4)对急性职业中毒事件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
  (5)对急性职业中毒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咨询意见。
  (6)承担急性职业中毒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和日常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应急工作需要,组建县级急性职业中毒事件应急处理专家咨询委员会。
  2.4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的职责
  2.4.1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协助省职业病与化学中毒预防控制中心对特别重大、重大急性职业中毒事件的调查处理;负责辖区内较大急性职业中毒事件的现场卫生学调查、中毒原因检测分析和卫生学调查报告的起草工作;组织中毒病人的流行病学调查、诊断鉴定、健康教育和心理干预工作,对中毒事件影响人群进行应急体检;负责辖区内急性职业中毒健康危害因素调查、监测和卫生学评价,开展职业中毒危险性评价和预警工作,“毒源”信息库的建立、维护和管理,开展有害作业防护措施的效果评价工作。对各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给予技术支援及人员培训。
  (2)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协助上级疾控机构对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急性职业中毒事件的调查处理;负责辖区内一般急性职业中毒事件的现场卫生学调查、中毒原因检测分析和和卫生学调查报告的起草工作;组织中毒病人的流行病学调查、健康教育和心理干预工作,对中毒事件影响人群进行应急体检;负责辖区内急性职业中毒健康危害因素调查、监测和卫生学评价,开展职业中毒危险性评价和预警工作,“毒源”信息库的建立、维护和管理。
  2.4.2医疗救治机构
  (1)市直医疗单位:负责急性职业中毒事件的现场医疗救治、伤员转运和院内医疗紧急救治,对各县(市、区)医疗救治机构给予技术支援,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急性职业中毒病人的流行病学调查及中毒原因分析。市第二医院具体负责急性职业中毒病人的医疗救治,对全市医疗救治机构从事急性职业中毒医务人员的专业知识培训。
  (2)县(市、区)医疗救治机构: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应明确辖区内的急性职业中毒病人的医疗救治机构。县(市、区)医疗救治机构负责本地急性职业中毒病人的现场紧急医疗救治、病人转运和院内医疗救治等工作。
  2.4.3卫生监督机构
  (1)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协助上级职业卫生监督机构对特别重大、重大急性职业中毒事件的卫生监督调查,依法查处违反职业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负责辖区内较大急性职业中毒事件的卫生监督调查和救治医疗机构的卫生监督工作,依法查处违反职业卫生法律法规等的行为,参与辖区内急性职业中毒事件的有关处置工作;指导并协助各县(市、区)卫生监督机构开展一般急性职业中毒事件的卫生监督调查。
  (2)县(市、区)卫生监督机构:协助上级职业卫生监督机构对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急性职业中毒事件的卫生监督调查,依法查处违反职业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负责辖区内一般急性职业中毒事件的卫生监督调查和救治医疗机构的卫生监督工作,依法查处违反职业卫生法律法规等的行为;参与辖区内急性职业中毒事件的有关处置工作。
  3、监测、预警和报告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针对辖区内易引起急性职业中毒事件的健康危害因素制定监测计划,对危害因素的种类、危害程度、防护措施及其效果进行评价,建立急性职业中毒健康危害因素监测、评价和报告系统。
  市及各县(市、区)卫生局根据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的信息和急性职业中毒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和发展趋势,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做出预警。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急性职业中毒事件及其隐患,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急性职业中毒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单位及个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缓报、谎报急性职业中毒事件。
  3.1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医疗救治机构、卫生行政部门以及急性职业中毒事件的发生单位等为责任报告单位。
  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个体开业医生和发生急性职业中毒事件单位的工作人员等均为责任报告人。
  3.2 报告内容
  急性职业中毒事件的报告内容包括:报告时间、报告人、报告单位(联系电话、联络人姓名)、中毒事件发生单位的名称及地址、中毒事件发生的地点及时间、可能引起中毒的毒物及其数量、中毒人员就诊医院、主要临床表现、中毒人数及死亡人数、事件发生时的气象情况以及中毒事件处理情况。
  3.3 报告的程序和时限
  责任报告单位在发现急性职业中毒事件2小时内向当地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在卫生行政部门的协调下,协同同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报告事项进行核实,确认中毒事件的规模,为现场的控制处理和中毒人员的救治措施提供适当的建议。卫生行政部门依照规定在2小时内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急性职业中毒事件,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可越级上报。
  3.4 紧急报告范围和形式
  出现死亡患者或同时出现3例及以上中毒患者的急性职业中毒事件,或其他需要实施紧急报告的急性职业中毒事件,均应进行紧急报告。
  3.4.1网络直报:急性职业中毒事件达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标准时,各级卫生监督机构按照《福建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规定进行网络直报,并逐级及时进行审核。
  3.4.2书面报告
  3.4.2.1初次书面报告:负责急性职业中毒事件调查处理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在完成现场初步调查和处理后24小时内,将事件的基本调查和处理情况以书面形式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进行报告并抄送同级卫生监督机构,主要内容应包括:
  (1)事件简要情况(接报时间、发生单位及地址、事件发生经过);
  (2)中毒患者情况(发病时间、接触人数、中毒人数、死亡人数、中毒主要表现、就诊地点、救治情况);
  (3)企业情况(工艺流程、使用毒物名称、种类、数量、存在方式);
  (4)事件发生时,发生地地理环境、气象情况,周围居民居住地等有关情况;
  (5)样品采集情况(包括患者的血液和尿液,毒物、空气、水源等样品);
  (6)已采取的控制措施及效果(隔离区、防护区、人员疏散、中毒人员救治、环境污染等状况);
  (7)中毒事件初步结论。
  3.4.2.2进程书面报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根据事件的发展和调查处理工作进程情况以书面形式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进行报告并抄送同级卫生监督机构,主要内容应包括:报告事件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件的诊断和原因或可能因素,势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同时,对初次报告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卡》进行补充和修正。
  3.4.2.3最终书面报告:在对中毒事件调查处理结束(结案)后24小时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对本起事件的发生、发展、处置、后果等进行全面地汇总和评价,以书面形式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进行最终报告。主要内容应包括:
  (1)中毒事件概况、接报过程、中毒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中毒、死亡的人数、临床表现等情况;
  (2)调查人员的组成、调查对象的确定与选择、调查的样本数、调查的内容、方法及数据处理等;
  (3)中毒事件发生单位的基本情况、事件发生时中毒现场的各个生产活动状况;现场和实验室的检测方法和检测结果;
  (4)中毒事件的结论,包括中毒事件发生单位、中毒人数及救治结果,毒物种类、名称等。
  3.4.3其他报告
  3.4.3.1接到影响范围跨越辖区的急性职业中毒事件报告后,应当立即通知有关辖区的卫生行政部门,并及时向共同的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3.4.3.2中毒事件发生死亡病例或者可能涉及刑事犯罪的,报告人应当立即报告中毒事件发生地的公安部门。
  3.4.3.3接到急性职业中毒事件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中毒事件相关的其他政府部门通报。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原则:急性职业中毒事件发生后,龙岩市和事发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相应级别应急反应。在应急先期处置上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以有效措施控制势态发展。负责响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中毒事件的发展趋势和影响范围,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同级政府报告,及时调整预警和响应级别,以有效控制事件,减少危害和影响。对中毒事件的势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应及时升级预警和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应相应降低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
  4.2 应急响应措施
  4.2.1 各级人民政府:
  (1)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急性职业中毒事件处置工作。
  (2)根据急性职业中毒事件处置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
  (3)划定控制区域:发生重大急性职业中毒事件时,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根据职业危害因素波及的范围,划定控制区域。
  (4)事件控制措施:当地人民政府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以及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和设备。
  (5)信息发布:根据《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的规定,急性职业中毒事件发生情况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对外发布。
  4.2.2卫生行政部门
  (1)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急性职业中毒事件的调查与处理;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开展中毒人员的救治。
  (2)组织急性职业中毒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对急性职业中毒事件进行评估,提出启动急性职业中毒事件应急处理的级别。
  (3)应急控制措施:根据急性职业中毒事件应急处理需要提出事件控制措施。
  (4)督导检查: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督察和指导。
  (5)普及卫生知识。针对急性职业中毒事件性质,有针对性地开展卫生知识宣教,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消除公众心理障碍,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6)进行事件评估:组织专家对急性职业中毒事件的处置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的措施、效果评价等。
  4.2.3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调查准备:根据急性职业中毒事件的报告内容,迅速收集有关文献资料;拟订调查计划,确定调查组成员及负责人,安排现场调查工作中的组织分工;检查现场调查包是否配备完好(快速检测仪器、采样装备、现场调查表、现场记录表等)。
  (2)调查内容:
  ①到达中毒现场后,应与处理中毒事件的现场指挥部取得联系,获得配合。若现场尚未得到控制,应根据获悉的资料和调查到的资料,立即就事件现场控制措施、中毒患者人数统计、检伤以及急救处理、救援人员的个体防护、现场隔离带设置、人员疏散等提出建议,并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开展调查。调查人员要在正确的个体防护下开展工作。若中毒事件已经得到控制,应先了解中毒事件概况(时间、地点、中毒人数、救治情况),再进行现场勘查。
  ②现场勘查包括了解现场环境状况、生产工艺流程及相关资料,在现场对可疑毒物进行浓度检测并采集样品留实验室分析(现场空气或其他样品的毒物浓度即便已被稀释也应测定,有时也可事后模拟现场进行检测作为参考)。
  ③调查现场中毒者及其他相关人员,了解中毒事件发生经过,中毒人员接触毒物时间、地点、方式,中毒人员姓名、性别、工种,中毒的主要症状、体征、实验室检查及抢救经过。同时向临床救治单位进一步了解相关资料(事件发生过程、抢救经过、实验室检查结果等),并采取患者的生物样品留待检测。
  (3)样品采集:必须首先了解事件发生过程和发生地情况后再进行样品采集,采集时应注意要采集具有代表性的样品,选择合适的采样容器和采样工具,防止污染,采集的样品量应当足够满足多次重复检测。采集样本包括环境样品、生物样本。
  (4)现场快速检测:为及时了解发生急性职业中毒的原因,为急性职业中毒的诊断提供依据,要进行现场快速检测工作,对中毒现场的空气及可能造成中毒的水或物质进行必要的现场快速监测,不能进行现场快速测定的项目,现场采样后,应及时送有关机构进行检验分析。对中毒现场已被破坏或已遭改变的,必要时须进行模拟测试。
  (5)现场个体防护:所有进入中毒现场参加应急处理的工作人员都应采取个体防护。根据有害物质的类别和空气中的浓度分别选用相应的个体防护装备。
  4.2.4 卫生监督机构
  (1)按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要求,及时上报急性职业中毒事件信息。
  (2)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开展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急性职业中毒事件应急处理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
  (3)开展职业卫生监督执法检查,对发生急性职业中毒事件的单位违反职业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4.2.5医疗机构
  (1)迅速脱离现场:参与现场救治的工作人员应迅速将患者移离中毒现场至上风向的空气新鲜场所,安静休息,避免活动,注意保暖,必要时给予吸氧。密切观察24~72小时。医务人员要根据患者病情迅速将病员检伤分类,给予相应的标志,以及时采取针对性的抢救措施。
  (2)防止毒物继续吸收:立即脱去被毒物污染的衣物,针对毒物种类,采取有效的、相对应的措施防止毒物继续吸收。对不明原因毒物引起的中毒,要慎重处置。
  (3)对症支持治疗:保持呼吸道通畅,密切观察患者意识状态、生命体征变化,发现异常立即处理。保护各脏器功能,维持电解质、酸碱平衡等对症支持治疗。
  (4)应用特效解毒剂:在现场应抓紧时机,立即早期给予相应的特效解毒剂。
  (5)医疗救治要点:尽快查清毒物种类,明确诊断,以采取针对性治疗措施。病因不明时,应当先进行抢救,同时查清毒物。治疗的重点在维持心、脑、肺等脏器功能,密切观察生命体征变化。
  (6)协助疾病控制机构人员开展标本的采集、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4.3 急性中毒事件的分级响应
  4.3.1 重大急性职业中毒事件(П级)的应急响应
  省人民政府负责重大急性职业中毒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省急性职业中毒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4.3.2 较大急性职业中毒事件(Ш级)的应急响应
  龙岩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在市急性职业中毒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4.3.3 一般急性职业中毒事件(IV级)的应急响应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急性职业中毒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4.4 应急响应终止
  4.4.1 终止条件
  (1)事件源已经消除,中毒现场环境中有害物质浓度低于最高容许浓度。
  (2)未出现新的中毒患者且原有患者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
  4.4.2 终止程序
  重大急性职业中毒事件由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国务院卫生部报告。
  较大急性职业中毒事件由龙岩市卫生局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龙岩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福建省卫生厅报告。
  一般急性职业中毒事件,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请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龙岩市卫生局报告。
  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下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请求,及时组织专家对急性职业中毒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的分析论证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4.5事件评估
  急性职业中毒事件发生地卫生行政部门应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立即组织各有关方面专家,根据现场调查报告、相关资料及应急处理工作情况,对中毒事件进行评估。
  4.5.1 初期评估
  4.5.1.1 评估内容
  毒物的种类、数量、暴露方式、途径以及范围;毒物可能威胁暴露范围内的人员数量及分布;人员伤亡情况;卫生救援资源状况;已经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等。
  4.5.1.2 评估结果
  中毒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影响波及面、中毒事件可能的发展趋势、目前已采取的应急措施和控制效果、继续需要采取的应急措施等。评估结果除了向当地政府及其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外,还应及时向上级相关部门报告。
  4.5.1.3处理过程中的评估
  在中毒事件处理过程中,还应根据各类情况的不断变化,随时组织专家对中毒事件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有关部门报告。
  4.5.1.4事后评估
  在中毒事件处理完毕后,应对事件进行科学、客观的评估。评估内容包括中毒事件涉及的毒物种类和中毒事件的性质,采取的应急处理措施各个环节的经验和教训,中毒事件对社会、经济及公众心理的影响等。
  5、善后处理
  5.1奖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对参加急性职业中毒事件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联合表彰;民政部门对在急性职业中毒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5.2责任
  对在急性职业中毒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5.3抚恤和补助
  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加应急处理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根据工作需要制订合理的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5.4征用物资、劳务的补偿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结束后,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处理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个人的物资和劳务进行合理评估,给予补偿。
  6、保障措施
  6.1应急队伍建设
  市及各县(市、区)卫生局按“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统一管理、协调运转”的原则建立卫生应急队伍,应急队伍由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治、卫生监督等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并配备必要的仪器设备。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形式,组织开展急性职业中毒事件的应急演练,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协调和应急反应能力,并对演练结果进行总结和评估,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任何演练需要公众参与的,必须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意。
  6.2物资储备
  市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卫生、经贸和财政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配合,建立急性职业中毒事件的物资储备。根据卫生部制订的卫生应急物资储备目录,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卫生应急物资储备计划,经贸部门负责组织、落实物资储备,财政部门保障物资储备经费。物资储备种类如下:
  6.2.1必备的医疗卫生应急处理设备(根据国家化学中毒医疗救治一类基地配备标准)
  现场检测设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急救防护装置A级、急救防护装置B级、气体检测仪、毒物检测箱、傅立叶固液毒物检测仪、可移动(便携式)气相色谱质谱仪。
  医疗救治设备(医疗机构):现场复苏设备、多功能监护仪、血液透析灌流仪、心脏起博监护器、胃镜、电子支气管镜、动态脑电分析系统、微量泵、输液泵、血浆置换仪、便携式呼吸机、神经/肌电图仪、自动血液分析仪、移动式监护装置、呼吸机、除颤器、高压氧舱。
  6.2.2 必备的特效解毒药品
  医疗机构必备的现场救治特效解毒药品:①氰化物中毒,亚硝酸异戊脂、亚硝酸钠、亚甲兰、4-二甲氨基苯酚、硫代硫酸钠;②苯的氨基及硝基化合物、亚硝酸盐中毒等,亚甲蓝;③重金属及其化合物中毒,二巯丙磺钠、二巯丁二钠、依地酸钙钠、青霉胺;④有机磷中毒,阿托品、碘解磷定、氯磷定;⑤有机氟中毒,乙酰胺。
  6.3经费保障
  各级发展与改革部门要将急性职业中毒事件应急处理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各级财政部门按规定落实对急性职业中毒事件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的财政补助政策和急性职业中毒事件应急处理经费,所需资金已在部门预算核定的应按照有关快速拨款程序及时拨付;未在部门预算核定的,要通过调整部门预算内部支出结构和追加部门预算等方式,及时安排和拨付。
  6.4通信与交通保障
  各级应急医疗卫生救治队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通信设备和交通工具。交通、公安等部门在发生急性职业中毒事件后,要及时对事件现场实行道路交通管制,根据需要和可能组织开设应急“绿色通道”。
  6.5建立、健全监测报告系统。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必须加强职业病健康危害因素监测、职业病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系统的管理,保证监测系统的完整性、及时性和敏感性。建立并完善急性职业中毒事件的实验室网络,提高实验室检测水平。
  6.6技术培训和演练。有针对性地开展急性职业中毒事件应急救援工作的相关技能和个人防护专业培训,并进行定期演练,以提高识别、报告、调查与处理急性职业中毒事件的实战能力。
  7、预案的制定
  根据情况变化和需要市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本预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规定,参照本预案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制定本地区急性职业中毒事件应急预案。
  8、急性职业中毒事件应急响应与处置流程(略)
  9、解释部门及实施时间
  本预案由龙岩市卫生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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