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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外经贸委等八部门关于鼓励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6-20 生效日期: 2003-06-20
发布部门: 天津市
发布文号: 津政办发[2003]3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外经贸委、市计委、市经委、市外办、市财政局、市国税局、人行天津分行、外汇管理天津分局等八部门《关于鼓励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清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六月二十日 
 
 
关于鼓励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的意见 
 
  为推动我市企业积极参与国际经济技术合作与竞争,实现我市“三步走”战略目标,在更大范围、更高层次上进一步实施对外开放,现就我市鼓励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提出如下意见: 
  一、鼓励企业采取各种形式“走出去”,参与国际经济技术合作与竞争。积极开展境外投资办厂、境外加工贸易,带动设备、技术、原辅材料出口;充分利用国外矿产、森林、渔业、农业等资源,开展资源性开发和农业合作;设立海外研发中心和营销、物流网络,提升产品的研发和营销水平,扩大国际市场的占有份额;承包国外工程和劳务合作,促进成套设备出口和劳务输出;采用收购、兼并、参股、控股等方式设立境外企业,直接快捷地进入国际市场;利用国际资本市场到境外上市,发行股票、债券,开展资本运营;在国外设立咨询服务分支机构等。 
  二、促进优势产业“走出去”,提高国际竞争力。鼓励电子信息、生物工程与现代医药、新能源新材料、汽车、无缝钢管和高档金属制品、海洋石油和精细化工等6大支柱产业“走出去”,实现产业梯次转移,提高我市工业的整体实力和国际竞争力;鼓励纺织、服装、轻工、机械电子、食品等行业到境外投资,充分利用现有的成熟技术和过剩的生产加工能力,直接生产和销售产品,扩大产品出口。 
  三、鼓励和支持有比较优势的各种所有制企业“走出去”。产权关系和投资主体明确的各种所有制企业,均可进行境外投资。支持拥有高新技术和名牌产品的企业开展跨国经营,创造一批世界名牌产品,培育一批天津跨国公司;鼓励区县经济参与跨国经营,拓展发展空间;鼓励中小企业和私营企业“走出去”,做大做优做强。 
  四、对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可带动设备。产品出口的境外加工贸易项目,积极帮助企业申请进出口银行及商业银行提供的出口信贷。中央外贸发展基金、国家优惠贷款和援外合资合作基金等国家政策性金融支持。 
  五、鼓励和支持外经企业承揽需带资承包 
  (承包企业需先行垫付部分资金)的国外工程。企业可向金融机构申请人民币、外汇贷款,银行依据有关规定审核发放。对带资规模大的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外经企业可申请使用包括商业贷款、政策性出口信贷及其他专项支持资金的混合贷款。金融机构要积极组织银团贷款支持,其贷款利率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执行。对资信状况和经营状况良好的企业和带资承包效益好、还本付息有保障的国外工程项目,金融机构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适当下调贷款利率。 
  六、帮助和支持具备条件的企业申请使用国家商务部“对外工程保函风险专项基金”、中国进出口银行“出口卖方信贷对外承包工程贷款”以及国家有关部门提供的工%的工程项目贷款贴息,解决企业在承揽对外承包工程项目中对外开具的投标、履约、预付款保函的担保困难和对外承包工程的流动资金需求。 
  七、企业对境外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对国外市场进行前期考察、参加境外投资和对外承包工程洽谈会的费用,以及国外承包工程项目投(议)标的标书购置费、项目初步设计费、初步考察和调研费,经批准在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中给予重点支持。 
  八、对带动外贸出口的境外投资项目和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贷款、前期考察调研和投(议)标等费用,以及参加我市组织的境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洽谈会的参展费用,经批准在天津市出口发展基金中予以适当补贴。 
  九、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为境外投资建厂、承包工程投资者提供海外投资风险保障,并给予应缴纳保费的10%的优惠;对因战争和政治性暴力行为、征收、汇兑限制和政府违约等原因造成的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为投标、履约、预付款、质量等保函,以及出口延付合同保险项下的融资担保办理担保业务。 
  十、对经批准的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项目所需的流动资金贷款,各商业银行予以积极支持。对实力强、重合同、守信用的企业,经信用评级后可授予或扩大授信额度,并视企业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担保方式。对具备条件的境外建设经营转让、建设拥有经营。建设拥有经营转让等项目的融资予以支持。对于经济效益较好的或促进出口的境外投资项目予以贷款支持。 
  十一、对市有关部门批准的境外投资项目,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分局批准允许购汇投资的,不再进行境外投资外汇风险审查,不再收取汇回利润保证金。境外企业产生的利润不再强制要求调回境内,可以自主决定用于境外企业的增资或者在境外再投资。境外企业自担风险,债务自借自还,并通过境外投资主体对境外投资进行管理。 
  十二、对企业以实物作为投资的设备、原材料及散件等,享受出口退税政策。退税率按国家规定的退税率执行。 
  十三、建立便捷、快速、透明的护照、签证绿色通道。为到境外投资、承包工程人员以及信誉较好的单位经常出国人员发5年期护照,实行出国任务一次审批、一年有效的办法;为有开拓境外市场潜力的、已经或准备在境外投资的企业有关人员颁发6个月内每次停留不超过7天的多次往返港澳签注;对急需出国的团组,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简化审批程序,保证按时出访。 
  十四、加快对具备条件的大型工程施工企业、科研院所、设计咨询监理公司赋予国际经济合作经营资格。 
  十五、根据企业需要,组织和实施国际经济技术合作人才培训。通过国内院校和企业联合办学、国外培训、中短期专业培训等方法,培养一批适应国际市场需要的复合型的外经高级管理人才,建立一支实施“走出去”战略的人才队伍。 
  十六、建立国际经济技术合作信息共享机制。充分发挥各行业组织的指导、协调、服务、咨询的作用,与国内外有关政府部门、中介机构、行业组织建立广泛联系,收集信息,帮助企业及时了解掌握国外市场的投资环境。贸易政策和项目信息。完善天津外经贸津网的“天津外经”网页。成为企业查询“走出去”信息的平台。 
  十七、市各有关部门要转变职能,提高效率。密切配合,完善服务,按照促进有利。保障有效、监管有方的原则,建立良好的协调机制,共同为企业“走出去”创造优良的环境。 
 
 
天津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天津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天津经济委员会 
天津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分局 
二○○三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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