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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机构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3-05 生效日期: 2007-03-05
发布部门: 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漳政综[2007]2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开发区,市直各单位: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快速发展的形势,切实做好老年人服务工作,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机构的意见》(闽政(2006)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发展我市养老服务机构通知如下:
  一、增强做好发展养老服务机构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我市老年人口已达58.3万人,占全市人口的12.4%,由于老年人口基数大、高龄化趋势明显,加上家庭人口结构的变化和“空巢老人家庭”不断增加,养老日益成为重要的社会问题,大力发展养老服务机构成为解决养老问题的重要途径。
  目前,我市养老服务机构已经初具规模,管理也比较规范。全市现有公办福利院10家、床位1032张,民办福利院5家、床位376张,乡镇(村)敬老院77家、床位1273张,城乡福利机构合计床位2681张。但总体上看,我市养老服务机构的发展仍然不能适应老年人事业发展的需要,全市每万人拥有养老床位只有46张,远低于全国86张的平均水平。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清形势,增强责任感,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加大政策支持和资金扶持的力度,大力推进我市养老服务机构的发展,不断满足老年人对不同层次、不同类型养老服务的需求。
  二、发展养老服务机构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树立和落实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重大战略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原则,按照政策引导、政府扶持、社会兴办、市场推动的思路,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以市场化、社会化为导向,逐步建立适应我市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的多元化、多层次的城乡养老服务体系。
  目标任务:5年内,全市基本建成以政府兴办的养老服务机构为示范,以民办养老服务机构为骨干,以社区养老服务为依托,以居家供养为基础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各县(市、区)争取每年兴办二所民办养老机构,争取到“十一五”期末,全市各种所有制形式的养老服务机构床位达到每万人100张以上。
  三、做好养老服务机构规划,积极探索发展养老机构新路子
  要把养老服务机构的发展和养老服务网络的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重点做好县以上城区养老服务机构的合理布局,把养老服务设施布局规划纳入城镇建设的规划,统筹安排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
  积极探索养老服务机构公办民营的路子,加快公办养老服务机构的管理、用工及分配等三项制度的改革,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运行机制,按照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原则为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投资兴办养老服务机构,逐步实现由政府兴办养老服务机构为主,向由政府与社会力量多元化投资主体兴办转变,按照“谁投资、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和支持不同所有制性质的单位和个人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等方式,兴建适应老年人集中居住、生活、学习、娱乐、健身的老年公寓、养老院、敬老院,为老年人创造良好的养老环境和条件。积极引进和利用外资发展养老服务机构,鼓励利用医院、疗养院、培训机构、厂矿等企事业单位闲置的场地、设施、床位兴办养老服务机构,鼓励下岗及失业人员等创办家庭养老院、托老所,以创建促就业,为老年人提供多元化的养老服务。
  四、落实优惠政策,加快发展养老服务机构
  政策扶持是发展养老服务机构的重要保证,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等部门关于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9号)、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7号)和省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实施意见》(闽政(2000)18号)等有关文件中有关扶持社会福利事业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在土地、营业税、城市建设和房屋建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电增容费、供排水设施使用费、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等方面给予享受优惠。
  1、对用房自建、提供养老床位数达50张以上的,按核定的床位给予一次性补助,每个床位补助1000元,用房属租用且租期5年以上,分5年给予开办补助,按核定的床位每个床位每年补助100元,所需资金原则上由县(市、区)财政承担。省和设区市财政对财政困难县各按30%的比例给予补助,享受补助的机构在5年内改变用途的,收回一次性开办补助款。鼓励金融机构按有关规定,积极为养老福利机构提供信贷支持;对已接收老年人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按入住满一个月的老年人实际占用床位数计算全年平均数,每个给予每个床位不低于120元的运营补贴,所需资金由省福利彩票发行公益金补助50元,其余资金从当地财政或福利彩票公益金中安排。市级对市辖区的补助按照财政体制从市本级财政或市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中安排分担。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安置“三老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当地财政可将补助给上述人员的生活费转入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用于支付其生活、医疗、照料服务等所需费用。补助费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生活、医疗、照料服务等费用标准部分,由当地财政补足;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所办医疗机构已取得执业许可证,并符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条件的,按有关规定申请,经批准后可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收养的人员中的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定点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所办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2、对新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经有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采用划拨方式优先供地;对新办的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应当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土地出让金收取标准可予以适当降低,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即不得低于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征地(拆迁)补偿费用以及按照国家规定应当缴纳的有关税费之和,有基准地价的地区协议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出让地块所在级别基准地价的70%;对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设养老服务机构的,可以按照国家和我省的规定免收征地管理费、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等行政事业性收费(证照费除外)
  乡(镇)、村公益性的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经依法批准可以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
  3、对福利性、非营利性的养老服务机构提供的养育服务免征营业税,免交城市建设和房屋建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证照费除外)。免交煤气、水、电增容费和供排水设施使用费;电价按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标准执行,自来水、管道燃气价格按民用水、民用气价格标准执行;申请安装水、电、气管线、管道工程的,有关单位应予以优惠或减免相关费用;要求地籍测绘服务的,服务机构应按照我省规定的最低标准收费。养老服务机构的救护与生活用车,可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工作需要,按程序报请地方交通主管部门审批免征养路费。
  4、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暂免征企业所得税,以及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车船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养老服务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5、对经民政部门审批、工商部门登记的企业性质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享受国家有关服务业的政策待遇。
  6、企事业向福利机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物价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外,任何单位不得向养老服务机构强制收取任何费用。
  对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的补助,补贴从2007年1月1日开始执行。
  五、加强领导,促进养老服务机构健康发展
  各县(市、区)要把加快发展养老服务机构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按照政府宏观管理、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自主经营的管理体制的要求,依法做好指导、协调、扶持和管理工作,促进养老服务机构健康发展。老龄工作部门要配合民政部门做好有关工作,其它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依法履行监督和服务职责,强化服务意识,改进服务方式,创新服务手段,完善相关制度,认真落实各项扶持政策,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形成扶持养老服务机构发展的合力。对发展养老服务机构做出贡献的社会人士,经组织评审,可由各级人民政府授予荣誉称号。
  发展养老服务机构由市、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市民政局和各县(市、区)民政局要建立养老服务机构补助金专户,确保养老服务机构补助金的及时到位和依规兑现。属于省财政承担的补助款,由市民政局和市财政局负责向省财政厅申报拨补;属于从省福利彩票公益金提取的补助款,由市民政局向省民政厅申报拨补。省级补助款直接拨入市民政局的养老服务机构补助金专户,然后按标准下拨。市和县(市、区)财政承担的补助金,由财政部门根据预算资金管理规定按进度及时拨入民政部门,年终结算核销。
  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统一由民政部门审批,领取《社会养老服务机构设置批准书》。属福利性、非营利性的,应向民政部门民间组织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由民政部门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属于营利性的,向工商部门申请登记,由工商部门发给营业许可证。兴办养老服务机构应到同级老龄办备案。
  养老服务机构要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严禁将养老服务机构用地用于其他商业用途;完善接收入住老年人的合同管理,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切实保障入住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拓宽服务领域,逐步从以生活照料为主,向生活照料、康复精神慰藉、临终关怀等全面服务拓展;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加强职业道德和护理服务规范建设,提高从业人员素质,提高服务水平,使入住老年人生活舒适,安度晚年。

二○○七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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