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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2-28 生效日期: 2007-01-01
发布部门: 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温政办[2006]221号

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化财政支出管理体制改革,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5)91号)精神,现印发《温州市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实施办法(试行)》,并提出以下贯彻落实意见。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绩效评价工作的重要性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实质,是运用科学的指标体系和合理的评价标准,对财政资金使用绩效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和判断,并将评价结果作为预算分配的重要依据,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各部门、各单位必须从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的高度,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要通过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进一步强化财政支出管理,优化财政支出结构,逐步建立科学、规范、高效的财政资金分配和管理体系, 为全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稳固的财力保障。
  二、积极探索,稳步推进我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业务性突出、操作难度大,各部门、各单位必须遵循“统一组织、分级实施、先易后难、由点及面”的原则,先以项目支出绩效评价为重点,选择具有代表性的项目开展试点,积极探索,总结经验,循序渐进地推进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
  三、注重实效,逐步建立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机制
  财政部门和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结果的应用,把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年度安排部门预算和考核部门工作业绩的重要依据,从而优化财政资源配置,调整支出结构,使财政资金的安排、使用更趋合理、有效;绩效评价结果要在一定范围内公布,以增强财政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建立财政支出绩效激励与约束机制,对绩效好的,在下年度安排预算时给予优先考虑。
  四、加强领导,扎实做好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
  各部门要统一思想,加强组织,强化责任,积极配合,共同做好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财政部门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构,配备一定的工作人员,负责组织协调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开展和检查工作,并把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作为深化财政支出管理体制改革,不断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长效机制。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温州市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资金管理,规范财政支出行为,建立科学、合理的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体系,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效率,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5)91号)和剩ㄆ政厅《浙江剩ㄆ政支出绩效评价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是指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单位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价方法,设置、选择合适的评价指标,按照统一的评价标准和原则,对财政支出运行过程及其效果进行客观、公正的衡量比较和综合评判的管理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主管部门和单位,是指与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拨款关系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第四条 按照“统一组织、分级实施、先易后难、由点及面”的原则,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先以财政支出项目绩效评价为重点,采取项目单位自行评价、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组织评价相结合的方式,稳步推进我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
第二章 实施范围


    第五条 绩效评价的范围为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和其他资金。绩效评价的实施范围包括:
  1.年度部门预算安排的财政项目资金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专项支出项目;
  2.市委、市政府设立的财政专项资金规模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的专项支出项目(包括单项支出项目10万元以上的所有项目),以及资金规模300万元以下的、但单项项目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单项支出项目;
  3.其他确需实施评价的财政支出项目。
第三章 评价内容与方法


    第六条 绩效评价的基本内容:
  1.绩效评价项目的目标设定情况;
  2.绩效评价项目的目标完成情况;
  3.绩效评价项目的资金安排和使用情况,项目单位的财务管理状况和资产配置、使用情况;
  4.绩效评价项目资金投入所取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环境效益等;
  5.项目单位为完成绩效目标而采取的管理制度、措施等;
  6.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其他评价内容。

    第七条 绩效评价的主要方法:目标比较法、成本效益法、因素分析法、历史比较法、横向比较法、专家评议法、问卷调查法、询问查证法,及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单位确定的其他评价方法。
第四章 组织方式与管理


    第八条 项目评价的主要组织方式:项目单位自评、主管部门组织评价和财政部门重点评价等。

    第九条 凡纳入绩效评价范围的项目资金和专项资金支出项目,各自评单位应按规定和要求进行绩效评价。
  对于实施范围内的跨年度项目,在每个预算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项目单位要对绩效阶段性目标完成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实施一年一评的期中评价。该项目完成后两个月内,要对绩效总目标完成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对于实施范围内的非跨年度项目,在预算项目完成后两个月内,项目单位必须对项目支出的绩效和预定目标的实现情况进行自评。
  自评结束后20天内,项目单位要将自评报告及时上报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自评报告的主要内容:基本概况、项目绩效目标、项目执行情况、自评结论、问题与建议、评价人员等(详见附件1)。如项目实际绩效与预期绩效目标存在差异的,应在自评报告中做出详细说明。

    第十条 项目单位报送的各类绩效评价表和项目评价报告,必须依据充分、内容完整、真实准确,相关附件要齐全并装订规范。
  对被列入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年度评价计划的项目,项目单位应按规定及时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提供反映项目绩效的相关材料,做好绩效评价的配合工作。
  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可对项目单位的绩效自评情况进行抽查。

    第十一条 主管部门应做好本部门绩效评价工作的组织实施,指定专人负责。每年遴选一定数量的项目进行绩效评价,编制年度项目评价计划表(详见附件4),年度项目评价计划表于每年12月底前报财政部门备案。
  主管部门指导、监督和检查所属项目单位的绩效评价自评工作,督促项目单位及时报送自评报告,并将项目单位自评情况和主管部门评价情况统一汇总后于次年2月底前报同级财政部门(详见附件5)。
  主管部门项目评价报告的主要内容:基本概况、绩效情况、评价人员和评价总结报告等(详见附件2)。主管部门在评价结束后20天内应将评价报告报财政部门。
  财政部门可对主管部门的绩效评价情况进行抽查。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负责制定绩效评价制度、办法和操作规范,统一组织和规划绩效评价工作,指导、监督和检查主管部门和单位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根据绩效评价工作重点和预算管理要求,财政部门可会同有关部门,在每个预算年度遴眩?分具有代表性和一定影响力的重点项目或跨年度较长的项目组织实施绩效评价(财政部门组织评价的报告详见附件2)。

    第十三条 重大项目的绩效评价由财政部门组织,除财政部门认为情况特殊外,一般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或专家组织实施,一般性项目的绩效评价由本部门、单位内部相关业务人员实施。

    第十四条 实施绩效评价所需经费,应纳入同级财政部门预算。
第五章 具体指标设置


    第十五条 对于实施范围内的项目,项目单位和主管部门在申报年度部门预算或财政专项资金时,应明确项目的预期绩效目标及能体现绩效目标的具体绩效指标,绩效指标应尽量细化和量化。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在进行自评时,侧重于对项目执行情况特别是预算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的评价。在自评报告的“项目执行情况”中,应包含对评价项目的阶段性或完成后能达到的总目标的分析与评价,包括:项目投资额、资金到位率、项目完成率、达到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

    第十七条 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在组织实施项目评价时,应根据各部门的工作特点设置项目绩效评价的具体指标;具体指标由主管部门商财政部门研究确定,设置时可参考“温州市项目评价具体指标一览表”(详见附件3)。在设定、选用具体指标的基础上,应对具体指标设置一定的分值(权重),便于评价结果的计算。
第六章 评价机构


    第十八条 评价机构包括: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由项目单位、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组织的专家组;由项目单位或主管部门内部相关专业人员组成的评价组等。

    第十九条 社会中介机构的委托应在省级绩效评价中介机构库中选择,专家可在市级或上级绩效评价专家库中聘选。

    第二十条 委托中介机构开展绩效评价,应当根据《浙江省中介机构参与绩效评价工作暂行办法》规定,委托方与受托方应签订委托协议。
第七章 工作程序


    第二十一条 为确保评价结果的客观、公正,绩效评价工作应当遵循严格、规范的工作程序,一般分为前期准备、实施评价和撰写报告3个阶段。

    第二十二条 前期准备阶段:
  1.确定评价对象。绩效评价对象由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单位根据绩效评价工作重点及预算管理要求确定。主管部门和单位在向财政部门编报年度预算时,应提出评价对象的预期绩效目标,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批复下达;如遇特殊情况需对绩效目标做出调整的,应及时报财政部门审定。
  2.成立评价工作组。评价对象确定后,组织实施绩效评价的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单位应成立评价工作组,负责制定评价实施方案、选择评价机构和审核评价报告等。
  3.下达评价通知。在具体实施绩效评价工作前,组织实施绩效评价的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单位应下达评价通知。内容包括评价目的、任务、依据、评价机构、评价时间和有关要求等。

    第二十三条 实施评价阶段:
  1.资料审核。评价机构应对主管部门或单位提交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主管部门或单位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2.现场和非现场评价。绩效评价的形式包括现场评价和非现场评价,评价机构可根据具体情况采龋ɑ同的评价形式。
  3.综合评价。评价机构在现场和非现场评价的基础上,运用
  相关评价方法对绩效情况进行综合性评价。

    第二十四条 撰写报告阶段:
  1.撰写报告。评价机构按照规范的文本格式和要求撰写绩效评价报告。
  2.提交报告。评价机构应将评价报告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评价工作组,经评价工作组审定后,将评价结果通知被评价者。
  3.归档存查。评价工作结束后,组织实施评价的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单位应及时将评价报告、评价通知书和实施方案等资料归档存查。
第八章 工作规范和结果应用


    第二十五条 评价机构及评价人员对项目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业务文件等负有保密责任。

    第二十六条 评价人员应严格按照要求进行评价,不得在规定程序之外对评价工作施加倾向性影响,不得干预和影响项目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不得谋龋ɑ正当利益,确保评价结果的独立、客观和公正。
  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单位不得在规定程序之外对评价人员的工作施加倾向性影响。

    第二十七条 主管部门和单位应将项目评价结果作为编报年度部门预算的依据,并根据项目评价结果进行认真分析,及时总结项目管理经验,对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完善项目管理办法,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八条 项目单位逾期不报项目绩效自评报告的,视同该项目没有达到预期绩效目标。对于跨年度项目,财政部门依据项目评价结果提出后续资金安排或拨付的意见,在项目单位报送自评报告之前,财政部门可暂停拨付资金。

    第二十九条 财政部门应将项目评价结果作为核定部门预算和财政专项资金分配的依据和预算执行、分析、管理的基础资料。对于绩效优良的项目单位,在安排项目预算时给予优先考虑;对于无正当理由没有达到预期绩效目标的项目单位,在安排列入绩效评估范围的项目预算时应从紧考虑或不予安排。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对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在申报项目过程中,虚报项目、投资规模、已完成工作量骗取专项资金的,或在使用过程中未按规定专款专用、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由于管理不善或决策失误、造成损失浪费的,除限期追回被骗取、截留、挪用的资金外,还要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建议有关部门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关联法规    

    第三十一条 对使用专项资金的单位,财务机构不健全、会
  计核算不规范、资金使用不符合有关财务制度、未按规定做好年度财务决算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关联法规    

    第三十二条 对未按规定进行绩效评价或绩效评价信息资料严重失真的,财政部门应当责成有关部门和单位限期整改,并根据情况可暂停拨付该项目资金。

    第三十三条 中介机构、参评专家违反《浙江省中介机构参与绩效评价工作暂行办法》和《浙江剩ㄆ政支出绩效评价专家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的,按规定进行处理;绩效评价中发现的其他问题,按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处理。

    第三十四条 财政部门应当建立绩效评价信息公开发布制度,将绩效评价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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