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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国家经贸委关于下发《棉与化纤混纺纱线加工贸易单耗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9-29 生效日期: 2002-09-29
发布部门: 海关总署国家经贸委
发布文号: 署税发[2002]284号

外经贸部,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现将《根与化纤混纺纱线加工贸易单耗标准》(HDB/FZ004—2002)印发给你们,自2002年12月1日起实施。本标准实施后,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本标准审批加工贸易(包括结转深加工)合同。各地海关应严格按照本标准进行备案、核销。2002年12月1日前,仍按原标准审批、备案、核销加工贸易合同。 
  特此通知。 
  附件:《棉与化纤混纺纱线加工贸易单耗标准》(HDB/FZ004—2002)及编制说明 
 
 

海关总署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以棉花(商品编号:5201)和化学纤维短纤(商品编号:5503,5504,5506,5507)为原料加 工生产棉与化纤混纺纱线(商品编号:52051100—52051500,52052200—52052800,52054300—52054800,52061100—52061500,52062200—52062500,52064300—52064500,55091100—55094200,55095100,55095300,55096200,55096900,55099200,55099900,55101100,55101200,55103000,55109000)的加工贸易单耗。 
  本标准适用于海关和外经贸管理部门对以棉花(商品编号:5201)和化学纤维短纤(商品编号:5503,5504,5506,5507)为原料加工生产棉与化纤混纺纱线(商品编号:52051100—52051500,52052200—52052800,52054300—52054800,52061100—52061500,52062200—52062500,52064300—52064500,55091100—55094200,55095100,55095300,55096200,55096900,55099200,55099900,55101100,55101200,55103000,55109000)的加工贸易企业进行单耗审批、备案和核销管理。 
  2.定义 
  本标准采用如下定义: 
  2.1 棉与化纤混纺纱线单耗:指加工企业在正常生产条件下,加工生产单位重量(吨)棉与化纤混纺纱线所耗用棉花和化学纤维的重量(千克),包括净耗和工艺损耗,单位为千克/吨纱。 
  2.2 工艺损耗:指因加工生产工艺要求,在生产过程中所必需耗用,且不能物化在成品中的原料的数量。 
  2.3 产品定义:棉与化纤混纺纱线:指由棉花和一种(或几种)化学纤维短纤经加工混合后而纺成的纱线。 
  棉与化纤混纺单纱:指细纱管纱 
  棉与化纤混纺股线:指单纱二股及以上经后加工捻线而成的线产品 
  棉与化纤混纺绞纱:指细纱管纱经后加工摇纱做成的产品 
  棉与化纤混纺筒纱:指细纱管纱经后加工络筒做成的筒子纱 
  棉与化纤混纺筒线:指股线经后加工络筒做成的筒子线 
  棉与化纤混纺绞线:指股线经后加工摇纱做成的产品 
  2.4 化学纤维名称对照表: 
  商品名称 市场名称 商品编号 
  聚酰胺短纤 锦纶、尼龙、尼龙6尼龙66、卡普隆 55031000 
  聚酯短纤 涤纶、的确凉、聚酯 55032000 
  聚丙烯腈短纤 腈纶、奥纶、爱克司兰、开司米纶 55033000 
  聚丙烯短纤 丙纶、帕纶、赫可纶 55034000 
  粘胶短纤 粘胶、人造棉 55041000 
  其它化学纤维 维纶、维尼龙、维纳尔、氨纶、妙纶、乌利当、司班达克司等 55039000、55049000 
  3.单耗标准 
  3.1 原料品质规格:该单耗标准对棉花和化学纤维品质规格的要求应符合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合同对原料品质的认定。 
  3.2 成品品质规格:该单耗标准对产品品质规格的要求应符合相关标准或合同对品质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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