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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无证无照经营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5-14 生效日期: 2007-05-14
发布部门: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青政办[2007]62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无证无照经营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七年五月十四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无证无照经营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深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公平竞争,营造良好市场环境,有效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推动我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无证无照经营监督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建立无证无照经营监督管理工作机制
  为进一步加强对无证无照经营的监督管理,切实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全省上下要建立政府统一领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具体协调,政府各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
  (一)建立无证无照经营监督管理和查处取缔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省无证无照经营监督管理和查处取缔工作联席会议由省工商局、省经委、省商务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文化厅、省卫生厅、省社保厅、省交通厅、省农牧厅、省林业局、省质监局、省环保局、省新闻出版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安监局、省广电局、省旅游局、省烟草专卖局等单位组成,省政府主管副省长为联席会议总协调人,省政府主管副秘书长和省工商局主要负责人为联席会议召集人,上述各相关部门分管领导为联席会议成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工商局,各成员单位确定一名处级干部为联络员,负责日常联络工作。
  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通报无证无照经营监督管理和查处取缔工作情况,协调解决重大、疑难问题,研究制定工作措施。各成员单位对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应认真落实并及时反馈。
  各州(地、市)、县(区)人民政府也要相应建立无证无照经营监督管理和查处取缔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以进一步加强对辖区无证无照经营监督管理和查处取缔工作的领导和协调。
  (二)建立无证无照经营监督管理和查处取缔工作信息互通制度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涉及前置许可的注册登记事项时,应当告知申请者到相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办理行政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相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应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相关许可审批手续。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涉及后置审批的注册登记事项时,应当告知申请者到后置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发现经营者需要办理行政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而未办理的,或发现行政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同级相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当地相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应在接到抄告件后15个工作日内,到现场监督管理,并指导、引导经营者办理相关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并将办理情况同时反馈相关行政执法部门。
  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在营业执照有效期内依法吊销、撤销、注销行政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行政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应于吊销、撤销、注销或届满后的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相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相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抄告件后应当要求当事人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并将办理结果于10个工作日内抄告相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无证无照经营进行行政处罚时,应同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抄送相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对无证无照进行行政处罚时,亦应同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抄送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政府各职能部门对无证无照经营进行查处时,发现涉及其他职能部门监管职责范围的违法行为,应即时或在立案的同时将涉嫌违法行为抄告相关职能部门。
  二、明确无证无照经营监督管理和查处取缔工作职责
  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和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各相关职能部门对经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和查处无证无照经营的职责明确如下: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下列违法行为: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二)经济运行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煤炭生产、经营,典当,农药生产,开办制盐企业,碘盐加工、批发,食盐生产运输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行为。
  (三)商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外资企业,生猪及牛羊定点屠宰,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拍卖,旧机动车鉴定评估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行为。
  (四)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食品、化妆品、消毒产品、涉水产品、餐饮、公共场所、医疗机构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行为。
  (五)公安部门。负责对从事旅馆、公章刻制、互联网上网服务、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务、爆破作业、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行为。
  (六)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行为。
  (七)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施工、工程监理、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工程质量检测、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城市燃气供应、城市规划编制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行为。
  (八)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娱乐场所、营业性演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音像制品经营、电影发行、放映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行为。
  (九)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道路运输经营、道路相关业务经营、水路运输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境外就业中介服务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一)农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农作物种子、化肥、农药、农机具、兽药、种畜禽、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动物检疫诊疗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二)财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会计、审计和资产评估等中介服务组织的审批,并对其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三)林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木材经营、加工,野生动物出售、标本制作,林木种苗经营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四)质量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标准化、计量、质量、特种设备、强制认证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五)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竣工环保设施验收、排污许可证、辐射安全许可、放射性同位素转让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六)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出版(包括图书、报纸、期刊、电子音像制品、互联网出版)、发行、印刷复制,以及出版物进口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煤炭开采和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九)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地面卫星广播电视接收使用安装、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网络传播视听业务、视频点播业务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行为。
  (二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开办旅行社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行为。
  (二十一)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烟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撤销、注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行为。(其中,无证零售烟草制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委托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二十二)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负责对须经本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行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群众自治组织要积极配合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发现辖区内的无证无照经营或为无证无照经营提供生产经营场所、保管、仓储等条件的,要及时报告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查处。
  供水、供电、电信等服务行业要加强行业自律与管理,不得在明知或应知是无证无照经营的情况下为经营者供水、供电和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等便利条件。
  三、有效开展无证无照经营监督管理和查处取缔工作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无证无照经营监督管理和查处取缔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对无证无照经营监督管理和查处取缔工作的领导,把无证无照经营监督管理和查处取缔工作作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一项重要工作,与文明社区建设、安全生产工作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统筹安排,狠抓落实。要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有效落实好无证无照经营监督管理和查处取缔工作。各级政府要加大协调力度,积极帮助职能部门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在人力、财力、物力上支持职能部门依法开展查处工作。
  (二)疏堵结合,区别对待。各级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要坚持疏堵结合,疏导为主的工作原则,区分不同情况,实施分类整治,切实加强督促、引导和规范。对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等弱势群体所经营的无重大危害行业以及经营条件、范围、项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以教育为主,督促、引导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合法经营;对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应当登记的经营活动,或按政策规定可免于登记的经营活动,不作为无证无照经营查处。要立足于服务,着眼于发展,致力于和谐,正确处理严格执法与热情服务、整顿规范与加快发展的关系,做到治理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查处与转化相结合,引导无证无照经营户办证办照合法经营。
  (三)依法查处,标本兼治。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对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社会危害严重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依法严肃查处。同时要坚持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积极探索长效监管机制,完善市场准入制度,规范市场经营秩序,促进我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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