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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修订)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2-21 生效日期: 2008-03-01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建设厅
发布文号: 黑建房[2008]10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黑龙江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房地产开发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第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本细则申请核定企业资质等级。
  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的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第四条 省建设厅负责全省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第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按企业条件分为一、二、三、四四个资质等级。
  各资质等级企业的条件如下:
  (一)一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其中自有流动资金不得少于30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5年以上;
  3、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3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连续5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5、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6、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4人;
  7、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8、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9、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二)二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其中自有流动资金不得少于2000万元;
  2、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3、已竣工的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4、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5、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3人;
  6、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7、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8、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三)三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其中自有流动资金不得少于1500万元;
  2、已竣工的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3、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4、工程技术、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统计等其他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
  5、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6、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四)四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其中自有流动资金不得少于400万元;
  2、已竣工的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3、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4、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配有专业统计人员;
  5、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6、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第六条 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持下列文件到省建设厅申请资质:
  (一)企业申请房地产开发资质的报告;
  (二)企业章程;
  (三)验资证明(资产主要指房地产开发部分,不含建筑业等其它产业部分);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的身份证明,职业证明;
  (五)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和劳动合同;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一式三份,封面加盖单位公章);
  (七)企业工商营业执照;
  (八)固定的办公场所证明;
  (九)省建设厅认为需要出示的其他文件。
  省建设厅应当在收到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向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暂定资质证书》。
  对荻ㄗ手手な椤酚行??年。省建设厅可以视企业经营情况延长《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年。

    第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前1个月内向省建设厅申请核定资质等级。省建设厅应当根据其开发经营业绩核定相应的资质等级。

    第八条 省辖城市(地级城市)房地产开发项目,须由三级或三级以上开发企业承担。 
  申请《暂定资质证书》的条件不得低于三级(省辖城市)或四级(县和县级市)资质企业的条件。

    第九条 临时聘用或者兼职的管理、技术人员不得计入企业管理、技术人员总数。

    第十条 申请核定资质等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一)企业资质申报表和申请文件;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三)企业资产负债表和验资报告;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经济、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职称证件(原件、复印件);
  (五)已开发经营项目的有关证明材料;
  (六)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执行情况报告;
  (七)其他有关文件、证明。

    第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实行分级审批。
  一级资质由建设部审批;
  二级资质及二级资质以下企业的资质和暂定资质由企业直接报请省建设厅审批。经资质审查合格的企业,由省建设厅核发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出租、出售、转让、出卖资质证书。
  企业遗失资质证书,必须在新闻媒体上声明作废一个月后,方可补领。

    第十三条 企业发生分立、合并的,应当到省建设厅申请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并重新申请资质等级。

    第十四条  企业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技术负责人,应当到省建设厅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五条 企业破产、歇业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业务时,应当到省建设厅注销资质证书。

    第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实行年检制度。
  一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由建设部年检。
  二级资质及二级资质以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由省建设厅年检。
  房地产开发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资质年检的,由省建设厅注销资质证书。对于不符合原定资质条件或者有不良经营行为的企业,由省建设厅予以降级或者注销资质证书。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将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一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房地产项目的建设规模不受限制,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承揽房地产开发项目。
  二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承担建筑面积30万平方米以下的开发建设项目,可以在全省范围内承揽房地产开发项目。
  三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承担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以下的开发建设项目。
  四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在县及县级市以下区域承担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下的开发建设项目。
  暂定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可承担开发建设项目建筑面积标准比照相同注册资金的三级或四级房地产开发企业可承担建设项目标准执行。
  各资质等级企业应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不得越级承担任务;个别开发实力强、社会信誉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经省建设厅核定适当提高可承担建设项目规模标准。

    第十八条  三级资质以上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跨地、市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应当凭省建设厅核发的资质证书和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及有关文件到建设开发项目所在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四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暂定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准跨地、市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

    第十九条  省外二级资质以上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我省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必须经省建设厅备案同意。

    第二十条  违反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由省建设厅和市(行署)、县(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依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黑龙江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予以处罚。各级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资质审批和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联法规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2000年8月1日省建设厅发布的《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黑龙江省实施细则>的通知》同时废止。
黑龙江省建设厅
二OO八年二月二十一日


关联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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