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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海事局关于印发《“上海绿色船舶”评选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2-02 生效日期: 2008-02-02
发布部门: 上海市海事局
发布文号: 沪海船舶[2008]87号

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推进海事执法信用监管制度,进一步提高外国籍船舶及其公司不断加强船舶安全管理的自觉性,营造上海“安全、便利、高效”的口岸营运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籍船舶管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了《“上海绿色船舶”评选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OO八年二月二日
"上海绿色船舶"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宗旨
  为促进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推进海事执法信用监管制度,进一步提高外国籍船舶及其公司不断加强船舶安全管理的自觉性,营造上海"安全、便利、高效"的口岸营运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籍船舶管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适用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以下简称上海海事局)辖区内航行、停泊和作业的外国籍船舶及其所有人、经营人(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 原则
  "上海绿色船舶"(以下简称"绿色船舶")是经上海海事局评定认可的"安全、环保、优质"的船舶,此类船舶在上海水域可享受本办法所规定的相应优惠待遇。
  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船舶可自愿参加"绿色船舶"的评选。评选结果在上海海事局辖区范围内有效。

    第四条 主管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
第二章 申请与审批


    第五条 申请与受理
  "绿色船舶"由船舶及其公司或其代理人向上海海事局政务中心(四平路190号,海事大厦1楼)提交申请。

    第六条 申请条件
  申请"绿色船舶"的船舶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其船旗未被列为各备忘录组织的"黑名单"船旗国;
  (二)其检验机构应为IACS(国际船级社协会)组织正式成员;
  (三)最近36个月内在各备忘录地区港口国监督检查中未发生被禁止离港、禁止进港、驱逐出港等现象;
  (四)最近12个月内接受过上海海事局的港口国监督检查,缺陷项目较少,且无严重缺陷;
  (五)最近24个月内接受港口国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平均缺陷数不多于5项,并且无严重缺陷;
  (六)最近36个月内没有发生安全、污染责任事故;
  (七)最近36个月内没有因违反海事法规的行为被给予行政处罚;
  (八)最近12个月内来上海港频率应不少于4次;
  (九)东京备忘录APCIS系统目标因素分值应为40分以下。

    第七条 提交材料
  申请"绿色船舶"评选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按照附件1的要求填写《"绿色船舶"申请表》;
  (二)公司所属船舶名单及其概况;
  (三)最近24个月内接受港口国监督检查材料的复印件;
  (四)船舶国籍证书、最低安全配员证书、DOC、SMC及其它船舶法定检验证书的复印件。

    第八条 审批程序
  (一)上海海事局受理申请后发现申请船舶六个月内未进行港口国监督检查的,将安排实施一次全面的港口国监督检查;该船已接受过检查的,上海海事局认为有必要可组织专业力量进行实船评估。
  (二)上海海事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与评估,综合考虑船舶及其公司的安全管理水平等因素,审批确定是否将申请船舶评选为"绿色船舶"。
第三章 证书管理


    第九条 优惠待遇
  "绿色船舶"享受以下优惠待遇:
  (一)由上海海事局颁发有效期不超过24个月的"绿色船舶"证书,定期在有关网站上公布, 并向相关保险公司、租船人等社会机构、组织公开"绿色船舶"名单;
  (二)对有效期内的"绿色船舶"免予港口国监督检查;
  (三)优先办理办理船舶进出口岸手续;
  (四)向上海海事局申请作业项目及航行服务等手续时给予便利;
  (五)享受上海海事局制定的其它便利措施。

    第十条 重新申请
  重新申请"绿色船舶"的,应在原证书有效期截止之日前提出,可不受本办法第 条第(四)项关于12个月内接受过上海海事局港口国监督检查要求的限制。

    第十一条 撤销机制
  "绿色船舶"在有效期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上海海事局将组织人员进行核查,并视情况撤销其"绿色船舶"的称号,并收回其证书:
  (一)船舶及公司在申请"绿色船舶"中存在弄虚作假的现象;
  (二)发生故意逃避、阻挠海事执法的行为;
  (三)因存在严重缺陷或违反有关规定而被禁止离港;
  (四)发生一般及以上等级的安全、污染责任事故;
  (五)发生违反有关海事法规而被处罚的行为;
  (六)其船旗国被各备忘录组织列入"黑名单"国家;
  (七)被列入上海海事局"重点关注船舶";
  (八)上海海事局认为有必要撤销其"绿色船舶"称号的其它情形。
  各相关单位发现"绿色船舶"有以上情形的应及时报告,上海海事局经核实后撤消其"绿色船舶"称号。
  被撤销"绿色船舶"称号的,上海海事局在24个月内不再受理其"绿色船舶"评选的申请。

    第十二条 证书失效
  "绿色船舶"在有效期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绿色船舶"证书自动失效:
  (一)转入非IACS成员的船级社作为其检验机构;
  (二)船舶变更船名、国籍及所有人或经营人。

    第十三条 公司责任
  被授予"绿色船舶"称号的,上海海事局不免除其公司公司管理人员以及船舶、船员遵守国际、国内有关安全和环境保护法规的责任。
  "绿色船舶"及其公司应严格遵守本办法规定,当发生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所列之情形时,应主动向上海海事局报告。
关联法规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定义
  本办法中所称"严重缺陷"系指船舶在港口国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严重影响船舶、人命财产安全或对水域有重大污染隐患的缺陷。
  本办法中所称之"重点关注船舶"系指在上海海事局管辖范围内,行政相对人为逃避或妨碍海事公务执法而采用贿赂或其他类似非法行为,从中可能获得不正当利益的船舶。

    第十五条 权利保留
  上海海事局保留对有效期内的"绿色船舶"实施必要的港口国监督检查的权利。

    第十六条 办结期限
  上海海事局受理"绿色船舶"申请后,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授予"绿色船舶"称号的决定。

    第十七条 解释权
  本办法由上海海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生效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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