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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2-20 生效日期: 2007-12-20
发布部门: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筑府发[2007]103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贵阳市推进城乡一体化《关于进一步推进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贵阳市进一步推进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意见

  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新时期农村卫生工作的重要内容,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具体体现,有利于提高农民健康水平,有利于城乡经济的统筹发展,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有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利于小康目标的全面实现。为进一步推进和完善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不断提高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受益水平和受益面,基本解决农民“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为贯彻落实卫生部等7部委局联合下发《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共贵阳市委、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城乡一体化的决定》(筑党发(2007)12号)文件精神,推进建设大贵阳,深入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城乡一体化,各项工作在全省“做表率、走前列”,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新时期的卫生工作方针,改革完善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立和完善新型合作医疗制度,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缓解“看病难、看病贵”问题,坚持科学的发展观,从统筹城乡发展和构建和谐贵阳的高度,逐步缩校┣乡医疗保障水平的差距,最终实现城乡基本医疗制度的并轨,建立有效的农村医疗保障制度。
  二、工作目标
  在全市全面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基础上,不断推进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完善与发展,2010年建立起比较完善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全市受益面和受益水平达到全省先进水平,规范县、乡、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初步解决农民看病就医问题和减轻农民因疾病带来的经济负担,全市农村居民健康水平普遍提高。2015年努力实现人人享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
  三、基本原则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兼顾校ā的农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基本原则是:
  1.政府支持、自愿参加、多方筹资。农民自愿以户为单位全员参保,遵照有关规定,实行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
  2.以收定支、保障适度。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建立合理的补偿标准,最大程度提高参合农民的受益面和受益水平,促进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持续健康运行。
  3.完善提高,推进发展。在2006年已实现全覆盖的基础上,继续完善基础条件,加强能力建设,总结创新经验,落实政策措施,不断完善,稳步发展,随着农村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农民收入的增加,逐步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社会化程度和抗风险能力。
  4.卫生改革与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同步进行。加强农村医疗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巩固和健全县、乡、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市医院可向县区市延伸,县医院可向乡、镇延伸,乡镇卫生院可向村(街道办事处)延伸,形成城乡一体化的医疗服务体系。提高农村医疗卫生服务能力,满足农民对卫生服务的需求。
  5.发挥农村医疗救助制度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协同作用。继续完善贵阳市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加大方案落实力度,进一步解决好我市贫困农民的看病就医问题。
  四、不断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机制
  随着经济发展,建立稳定可靠、合理增长的筹资机制,逐步提高各级财政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的补助标准和农民缴费标准,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个人等捐资支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提高保障水平。积极进行农民个人缴费方式的探索,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作用,建立稳定的筹资机制。参合农民个人缴费每年按标准缴纳,在农民自愿的基础上,建立形式多样、简便易行的形式筹集农民个人参合资金。
  五、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监督与管理
  规范基金专户管理和基金封闭运行管理,完善基金收缴、管理、使用制度,确保合作医疗基金和利息全部用于参合农民的医疗补助。市、区(县、市)、乡成立由人大、纪检、监察、审计、财政、物价等相关部门和参保农民共同组成的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定期检查、监督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使用和管理以及定点医疗机构的服务情况。要建立健全既方便农民又便于监管的合作医疗审核和报销办法,实行基金使用管理的县、乡、村公示制度,把合作医疗报销情况作为村务公开的重要内容,探索农民参与监督和民主管理的长效机制,保证农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各级审计部门要把合作医疗基金管理使用情况纳入专项审计的范围,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制度、会计核算办法、基金拨付制度。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建立定期上报基金使用报表与随机核查相结合的监督机制,严加防范并严肃查处挪用、截留、套取合作医疗资金等行为。
  六、科学合理制定和调整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方案
  在分析、总结合作医疗制度和基金运行情况的基础上,认真测算,科学制定和调整农民医疗费用补偿方案。方案的制定和调整要坚持做到合作医疗基金收支平衡,略有结余;补偿方案的调整要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在我市既保大病、又管校ā的模式的基础上提高县、乡、村级医疗机构的报销比例,探索将特殊疾病、慢性病纳入住院报销范围等,提高农民的受益面和受益水平,并由各级财政预算储备一定比例的基金作为抗风险资金。制定适宜我市外出流动人口就医的报销办法,方便外出务工流动人口就近就医,探索建立流动人口医疗保障制度。
  七、进一步解决好贫困农民的看病就医问题
  要完善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做好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衔接。加大各级政府对医疗救助资金的支持,充分发挥民政部门的主导作用,动员红十字会、基金会等社团组织、慈善机构和各类企事业单位等社会力量,多渠道筹集资金。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措施,落实到位,提高救助水平,重点解决好农村五保户和贫困家庭的问题。在帮助救助对象参加合作医疗的同时,针对农村贫困人口家庭收入低、生活困难大的实际,制定对农村救助对象更多的政策优惠。通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医疗救助制度的协调互补,共同解决贫困农民看病就医难的突出问题。
  八、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和机构建设,保障健康发展
  要把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作为维护农民健康权益、提高农民综合素质、切实解决“三农”问题、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一项重要措施,切实摆上工作日程,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组织好各方面力量,把推进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列入各级政府的任期目标和年度目标任务,实行目标考核,保证机构到位、经费到位、措施到位。各级政府要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建设,2007年按要求解决各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的编制,完善各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机构,按规定合理配备管理人员。各级财政在年度预算中足额安排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并按时拨付到位,解决各级管理机构必要的工作经费和配备必要的办公设施,并列入财政预算,严禁从合作医疗基金中提取工作经费,也不得增加定点医疗机构和参合农民的负担。要继续加强合作医疗管理人员和经办人员的政策、业务培训,提高经办机构人员素质、政策水平及服务能力。要加快合作医疗信息化建设,建立覆盖全市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信息系统,实现网上审核报销、实时监管、信息汇总和传输,加强规范管理,提高管理效率。
  2.明确各部门职责,强化分工合作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部门职责分工,积极协作,密切配合,各尽其职,各负其责,扎扎实实地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确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健康发展。各乡(镇)政府要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宣传发动、筹资和日常管理工作;卫生部门要充分发挥主管部门作用,加强管理、业务指导和培训;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资金筹集、使用的审核和监管;人事、编制部门负责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及人员的核定;公安部门负责参合人员的户口界定;农业、文化、广播电视部门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宣传发动,协助对筹资的管理,监督资金的使用;民政部门要做好农村医疗救助工作,帮助贫困农民参合,支持合作医疗的建立和完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农村药品监管,整顿农村药品流通程序,净化农村医药市场。残联、民政、扶贫办、人口计生等部门负责帮助重点优抚对象的参保;物价部门负责对定点医疗单位收费标准进行监督检查;监察、审计部门负责对合作医疗基金收支、运行、补偿情况进行监察和审计。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建立与完善。
  3.深入做好宣传工作,提高农民参合意识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真正受到农民的拥护,是这项制度不断发展的基础。各级政府必须高度重视,切实做好对农民的宣传教育和引导工作。要深入了解和分析农民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存在的疑虑和意见,有针对性地通过典型事例进行具体、形象、生动的宣传,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参加办法、参加人的权利与义务以及报销和管理办法等宣传到千家万户,使广大农民真正认识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义和好处,树立互助共济意识,自觉自愿地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4.加快推进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巩固农村医疗服务网络
  按全国《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实施到2010年要建立起基本设施比较齐全的农村卫生服务网络,各级政府要建立稳定的农村卫生投入机制,将农村卫生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保证农村公共卫生任务的落实。各级财政对卫生投入增长速度不低于同期财政经常性支出增长速度。各区(市、县)财政要全额解决乡镇医务人员的工资待遇,提高乡村医生的补助标准,稳定农村医疗队伍建设。巩固和健全县、乡、村三级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和网络,特别是村级医疗服务网络建设,采取多种形式支持乡镇政府所在村除外的每个行政村设立一个村卫生室为农民提供就近便捷的医疗服务。乡(镇)卫生院要改进服务模式,深入农村社区、家庭、学校,提供预防保健和基本医疗服务。村卫生室承担卫生行政部门赋予的预防保健任务,提供常见伤、病的初级诊治。要注重发挥社会、个人举办的医疗机构的作用。进一步完善乡村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鼓励县、乡、村卫生机构开展纵向业务合作,提高农村卫生服务网络整体功能。
  5.加强农村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提高农村医疗服务能力
  加强农村基层卫生技术人员培训,建立终身教育制度,提高农村卫生人员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建立城市卫生支援农村的长效机制,市级医院要选派医务人员轮流定期到县级医院和乡镇卫生院帮助开展医疗服务和技术培训。城市医生晋升主治或副主任医师之前,必须在县或乡医疗机构累计服务满1年。城市医疗卫生机构新录用的大学毕业生,在获得医师执业证书后分期分批到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服务1年,服务期限可以计算为城市医生在晋升主治和副主任医师前必须到农村服务的时间。县级医院也要建立对乡、村医疗机构的定点帮扶制度。加大农村适用卫生技术人才的培养力度,制定政策引导医学院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志愿服务。加强乡村医生队伍管理,严格执行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制度,新进入村卫生室的从业人员须取得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到2010年全市大多数乡村医生取得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执业资格。
  6.加强农村医疗服务监管,保障农民得到合理的医疗服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服务行为和费用的监管,采取有效措施遏制农村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减轻农民医药费用负担。要建立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的准入和退出制度,引入竞争机制;制定合作医疗基本药品和诊疗目录;严格控制定点医疗机构平均住院费用、平均门诊费用的上涨幅度,控制定点医疗机构收入中药品收入所占的比例。要加强对乡镇卫生院的监管,维护公立卫生院的公益性质。要重视和加强中医药和民族医药的应用,应将符合条件的中医医疗机构列入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将适宜的中药和中医药诊疗项目列入合作医疗基本药品和诊疗目录,满足农民对中医药和民族医药的需求。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卫生行政部门探索建立符合实际的农村医疗服务项目规范和医药价格标准。
  7.继续规范农村医疗机构的进药渠道,降低药品价格
  要建立适合农村实际的药品供销体系和监督体系,规范药品供销渠道,加强质量监管,严厉打击非法药品经营活动。继续推行农村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继续实行农村药品“四统一”管理,即统一招标、统一采购、统一供应、统一药价,保证农民用药安全、有效、经济
  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评价
  贵阳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领导小组每年组织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评价,建立奖惩机制,开展评选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活动,对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工作不力、问题较多的区(市、县)进行重点管理,推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全面建立,促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健康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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