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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深圳市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2-01 生效日期: 2008-02-01
发布部门: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深府办[2008]2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帮助我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接受并完成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以下简称《意见》)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建立健全我市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以下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重大意义
  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能够上得起大学、接受职业教育,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是实施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战略,优化教育结构,促进教育公平和社会公正的有效手段;是切实履行公共财政职能,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必然要求。这是继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之后,党中央、国务院为促进教育公平,建设人力资源强国做出的又一重大决策。各区、各有关部门及学校要充分认识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重大意义,进一步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周密安排,精心组织,确保我市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工作扎实、有序进行。
  二、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主要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主要目标是:按照《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意见》的有关要求,加大财政投入,落实各项助学政策,扩大困难学生受助比例,提高资助水平,从制度上基本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就学问题。同时,进一步优化教育结构,维护教育公平,促进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二)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基本原则。
  1.加大财政投入。按照建立公共财政体制的要求,大幅度增加财政投入,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
  2.经费合理分担。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负担,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由中央与我市按比例分担。
  3.明确政策导向。在努力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公平享有受教育机会的同时,鼓励学生刻苦学习,接受职业教育,学习国家最需要的专业,到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就业;鼓励学校面向经济欠发达地区扩大招生规模。
  4.多元混合资助。统筹政府、社会等不同资助渠道,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采取奖、贷、助、补、减等多种方式进行资助。
  5.明晰各方责任。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及学校明确分工、加强协作、各司其职、完善制度,接受社会各界群众监督,确保各项政策措施顺利实施。
  三、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主要内容
  (一)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奖助学金资助政策。
  1.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全国每年奖励5万名,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所需资金由中央负担。我市按照财政部、教育部下达的名额进行评审。
  2.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面平均约占全国高校在校生的3%。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我市按照财政部、教育部下达的名额比例进行评审。国家励志奖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和我市按比例分担。
  3.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中等职业学校所有全日制在校农村学生及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资助面约占全国在校生总数的20%。我市具体资助比例根据中央下达我市的名额比例、本市招生规模、生源情况、院校类别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量等确定。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所需资金由中央与我市按照比例分担。
  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资助所有全日制在校农村学生和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资助期两年,第三年实行学生工学结合、顶岗实习。所需资金由中央和我市按比例分担。我市具体资助比例根据中央下达我市的名额比例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量等确定,我市应负担的资金,按照学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负担。
  深圳职业技术学院(五专部)和深圳高级技工学校。初中毕业起点的学生分段参加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和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评审,即:一、二年级学生纳入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评审范畴,其余年级学生纳入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评审范畴。
  (二)继续完善我市国家助学贷款的各项政策措施。要按照《关于印发〈深圳市普通高校助学贷款暂行办法〉的通知》(深教〔2006〕174号)规定,积极采取措施,确保我市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继续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在校期间贷款贴息资金由市财政负担,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由市财政和学校按规定比例分担。
  (三)学校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学费减免、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勤工助学、校内无息借款、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
  (四)学校要组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结合专业学习和全面发展的需要,利用课余时间进行勤工助学,获取合理报酬。
  (五)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开展捐资助学、勤工助学等活动。
  四、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工作要求
  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自2007年秋季开学起实施。各区、各有关部门及学校要按照全市统一部署,周密安排,精心组织,认真做好此项工作。
  (一)加强领导。市、区教育、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要密切配合,制定相关管理办法,认真做好各项资助工作,并指导、检查和督促各学校开展工作。市、区教育部门要在整合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切实抓好落实,确保学生资助工作做到公开、公平、公正、透明。同时要把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情况纳入办学水平评估指标体系。
  (二)落实资金。市、区财政部门要按本通知精神,将建立健全我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资助政策体系所需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确保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三)严格管理。各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负责学生资助的日常管理工作。要把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作为工作重点,实行校长负责制,设立专门的助学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此项工作。建立和完善学校各项资助工作制度,加强学生资助经费管理,确保学生资助经费及时足额发放。同时,加强对学生的节俭、诚信和责任意识的教育。
  (四)规范收费。进一步严格收费立项、标准审批和备案等管理工作,规范学校收费行为,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和收费项目,坚决制止乱收费。
  (五)强化监督。国家奖助学金必须做到专款专用,各级财政、教育、审计等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于挤占挪用资金、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六)广泛宣传。各区、各有关部门及学校要高度重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宣传工作,广泛利用各种宣传媒介,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宣传,使这项惠民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使广大学生知晓受助的权利。
  (七)我市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具体申请、发放和管理,按财政部、教育部财教〔2007〕84号、财教〔2007〕90号、财教〔2007〕91号、财教〔2007〕92号以及财政部、劳动保障部财教〔2007〕85号文件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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