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江西省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抚州市推进企业上市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2-17 生效日期: 2007-12-17
发布部门: 江西省抚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抚府发[2007]4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金巢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抚州市推进企业上市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十七日
抚州市推进企业上市工作实施意见

  为鼓励我市企业到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融资,积极创造条件,尽快培育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大集团、大企业,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4]3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发展资本市场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府发[2006]4号)精神,现就推动我市企业上市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增强加快企业上市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
  资本市场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上市不仅是现代市场经济的重要融资形式,而且对于提高企业管理水平,提升产业层次和企业知名度,增强市场竞争能力具有重要的作用。促进企业上市融资,对做大做强我市优势产业,解决“资金从哪里来”,推动地方经济发展、增加税收、促进就业具有重要作用。加快我市企业上市,有利于企业在发展中利用资本市场获得长期稳定的资本金,提供资金保障;有利于推进企业制度创新、管理创新、技术创新和产品开发,提升企业的品牌价值和市场影响力,加快企业全面升级。对提升我市对外形象、提高区域经济整体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
  当前,我国资本市场快速发展,国内上市准入条件进一步放宽、操作更加规范、上市周期缩短、股票发行速度明显加快,是充分利用资本市场,实现企业上市,加快发展的大好时机。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和企业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根据各自的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企业上市工作。
  二、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充分发挥资本市场在配置资源中的作用,加大政府扶持力度,积极做好推进企业上市各项工作,加快培育和发展优强企业、优势产业,努力促进经济结构的不断优化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
  工作目标:按照“申报一批、优选一批、储备一批”的工作思路,通过政府引导、政策扶持、统筹规划、优化环境、积极发展,大力促进企业股份制改造,使我市拟上市后备资源逐步充实壮大。第一类:2007-2008年,对照上市标准及企业上市意愿,添光化工、江铃底盘列为申报上市企业;第二类:至“十一五”期末,博雅生物、珍视明药业两家企业列为上市优选企业;第三类:指导帮助环球陶瓷、苍源药业、荣裕药业、格美科技、雨帆化工、临川酒业、自立铜业等企业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提升主业竞争能力,逐步达到上市要求,列为储备上市后备资源。
  三、积极培育上市公司后备资源
  (一)加快企业股份制改革步伐。鼓励和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主导产业突出、资产规模较大、盈利水平较高、竞争力较强、具有发展潜力、尚未进行股份制改造的企业,通过新设、改组、转制、招商、引资、债权转股权等多种形式和途径,按照上市标准和要求,积极创造条件,尽快组建拟上市股份有限公司;鼓励和支持成长性好、科技含量高、主业突出的高新技术企业和新兴企业,打破行业、地区和所有制界限,引进战略投资合作伙伴做大做强,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尽快创造条件进入中小企业板。鼓励和支持国有企业通过深化改革、引进战略投资者兼并、重组等方式改制成股份公司,规范运作,做优做强,争取上市。
  (二)建立上市企业后备资源库。参照国内证券市场A股和中小企业板股票发行上市标准以及境外证券市场相关标准,围绕机械制造、医药、纺织服装、食品、化工五大支柱产业和重点工业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经济板块,将有上市意愿、净资产3000万元以上、利润水平较高、成长性较好的企业纳入上市企业后备资源库。对盈利能力持续下降,规范运作成效不明显的企业要及时调出。
  (三)积极推进企业多渠道上市。采取“三管齐下”,努力形成内外并举、共同推进的局面。一是积极主攻国内A股市场。对规模大、主业突出、业绩优良的行业龙头企业,争取在主板市场上市,对科技含量高,成长性好的企业争取在中小板上市。二是积极争取境外上市。对形象好、影响大、产品开拓能力强的企业争取在境外上市。三是积极寻求买壳上市。对实力雄厚、资金充裕、管理能力强的企业,争取买壳上市。
  四、促进企业上市的激励政策
  为鼓励企业改制上市,降低上市成本,在落实好上级有关政策的基础上,对我市企业上市实行激励政策:
  (一)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拟上市企业原始积累过程中的不规范问题,要本着尊重历史、利于发展的原则妥善处理。
  (二)拟上市企业申领有关证照(如房产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等),有关部门应简化手续、减免规费、及时办理。
  (三)财政、税务、房产、国土资源等部门对拟上市企业在改制重组过程中进行资产置换、剥离、收购、财产登记过户中涉及的土地、房屋契税,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规定予以免征,其他过户费用按国家规定标准减半收取。
  (四)对拟上市公司在申报上市过程中,因享受的国家和地方有关优惠政策(减免税、财政贴息贷款等)而形成的扶持资金,以及因对利润、税收进行规范而形成的地方财政增收部分,由受益财政作为扶持资金奖励给企业。
  (五)拟上市企业自建自用的生产性建设项目,从与合格的上市保荐机构签署保荐协议之日起3年内(不足3年上市的,至上市日止),一律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六)企业上市后,该企业上缴地方税收增幅超过同级财政一般预算收入中的税收收入增幅部分,第一年按全额,第二年按50%,由同级财政 奖励给企业。
  (七)拟上市企业在本市范围内投资新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优先安排土地使用,优先办理立项预审、转报或核准手续。
  (八)市政府每年安排的技改或专项贴息资金和科技三项经费,优先支持符合条件并已进行股改的拟上市企业;发改、经贸、科技、财政等部门要大力支持符合条件的拟上市企业申报高科技企业和技术创新优势企业,申请国家和省高新技术产业化资金、中小企业专项资金、科技三项经费、挖潜改造资金等各类政策性扶持资金。对拟上市企业技术改造贷款额比照银行同期利息给予两年贴息补助。
  (九)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发展资本市场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府发[2006]4号)精神,拟上市公司因改制而比改制前三年平均数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按实际情况由同级财政采取奖励办法补给企业,奖励政策暂定三年。
  (十)对与合格的上市保荐机构签署保荐协议的拟上市企业上市前期费用不足的,政府给予积极支持,企业可根据上市工作实际情况和需要,向同级财政申请先行借垫,待企业上市成功后一次性返还。
  (十一)市政府对企业上市进行奖励,对工业类企业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上市申请受理后,凭受理回执一次性奖励10万元;企业发行上市或企业买壳和捆绑上市成功后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抚州并在抚州纳税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凡本市企业首次发行上市,社会公众募集资金全部进入公司指定帐户,经有关中介机构出具验资证明,并报市发展资本市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确认后,由同级财政按募集资金总额的1‰给予奖励,用于奖励企业上市有功人员。
  (十二)股份有限公司增资及企业上市募集的资金可视同引进外资计入当年招商引资任务,按招商引资政策给予奖励。
  (十三)企业成功上市后,要引导上市公司用好募股资金,将重点项目、优势项目优先推荐给上市公司,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重要项目可列入市重点工程。支持上市公司建立新技术新产品开发机构,加强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合作,促使科研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推进上市公司技术和产业升级。
  (十四)为确保全市企业上市工作顺利开展,设立市级推进企业上市工作专项资金,每年年初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主要用于重点企业调查,组织业务培训,邀请有关专家指导、授课、讲座以及宣传等事项。涉及对企业上市的各项奖励,由受益财政承担。
  五、切实加强对发展资本市场的组织领导,做好配套服务工作
  (一)为加强企业上市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市发展资本市场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股份有限公司组建指导和企业上市推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主要职责是:做好企业上市的统筹规划和指导、协调、服务工作;加强与上级相关部门和中介机构的联系沟通;组织改制上市企业业务培训等事宜;管理上市企业后备资源库,并按季度收集分析拟上市企业财务报表。有关县(区)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要全力支持企业上市工作。经贸委、国资委负责相关企业改制和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工作;财政、国土、建设、税务等部门负责有关激励政策的兑现工作;金巢经济开发区负责工业园区内拟上市企业的培育工作,经贸委负责工业园区外拟上市企业的培育工作;环保局负责拟上市企业的环境评价工作;工商、税务、房管等部门负责协调解决企业改制上市中的规费减免、证照办理等问题。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确定一名科室负责人,作为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组织联络人员,具体负责协调解决本单位推进企业上市工作中的相关问题。
  (二)大力发展证券中介机构。鼓励和支持境内外证券商、信托投资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评估、咨询机构等中介机构进入我市开展业务,为企业改制上市提供优质服务。鼓励和支持境内外投资机构对我市拟上市企业进行战略投资。
  (三)凡符合上市培育条件且有上市意愿的企业,可向市发改委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基础资料。市发改委会同企业注册地的有关职能部门对申报企业的有关情况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报市推进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四)建立政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不定期召开会议,对拟上市企业碰到的体制性障碍和政策性问题,及时进行研究和解决。
  (五)加强对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宣传。利用各种媒体广泛深入地宣传国家关于发展资本市场的重大方针政策,介绍有关企业上市的政策法规和相关要求,推广优质上市公司的典型经验,大力宣传报道利用资本市场推动企业发展的成功经验,充分调动和发挥企业上市的积极性。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97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