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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0-30 生效日期: 2007-10-30
发布部门: 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市政办发[2007]258号

近年来,全球气候变化异常,各类极端天气事件更加频繁,对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的损失和影响不断加重。我市是气象灾害频发的地区,暴雨(雪)、高温、低温、干旱、雷电、大风、冰雹、大雾、霜(冰)冻、连阴雨等天气造成的灾害时有发生,由此引起山洪、滑坡、泥石流、城市积涝等衍生灾害也相当严重,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生态环境威胁较大。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7)49号)和《西安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进一步做好气象灾害防范应对工作,最大程度减轻灾害损失,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总体要求和目标
  总体要求: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防救结合的方针,制订和实施气象灾害防御规划,依靠科技、依靠法制、依靠群众,汇集各级政府和社会力量,加快我市防灾减灾体系建设,强化防灾减灾基础,切实增强对各类气象灾害监测预警、综合防御、应急处置和救助能力,提高全社会防灾减灾水平,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剑┑协调可持续发展。
  目标任务:力争用3一5年时间,建成布局合理、规模适当、部门联动的气象灾害联合监测网络和灾害监测信息共享平台,完善市和区县两级气象灾害预报预警平台,拓展并建设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全面提升气象灾害监测预测预警能力。建立政府领导、部门分工负责、社会各界参与、上下协调的灾害应急响应联动机制,不断提高对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和救助能力,使气象灾害造成的年均死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逐年下降。
  二、大力提高气象灾害监测预警水平
  (一)加强气象灾害综合监测系统建设。加快“西安灾害性天气监测预警系统”建设,加密西安城区和秦岭北麓山区的天气自动监测点,建立覆盖交通、旅游等行业的气象观测网和雷电、酸雨、土壤墒情等专业观测网,提高对灾害性天气的综合监测能力。市气象局要组织跨区县、跨部门联合监测,特别要做好农村、城区、秦岭北麓山区、地质灾害易发区域的气象灾害监测工作。建设气象灾害监测信息共享平台,气象、水务、农业、林业、国土资源、城防、环保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完善我市气象监测网络,各部门监测的灾害性天气、水情、雨情、旱情等信息资源要及时汇交到气象部门,形成信息资源共享。
  (二)加强气象灾害预测预报。完善市和区县两级气象灾害预测预报平台,加快预报预测精细化进程,进一步提高灾害性天气预报准确率。加强对灾害性天气事件的会商分析,做好灾害性、关键性、转折性天气预报和旱涝趋势气候预测,特别是灾害性天气的短时临近预报和警报。建设“城市气象灾害应急服务系统”,实现对各种灾害性天气气候事件的实时动态诊断分析和预测预警;加强秦岭北麓山区暴雨引发洪涝、泥石流、滑坡等衍生灾害预报;开展渭河流域的降水、洪涝、干旱和城区高温、内涝等气候环境评估和预测分析;加强干旱、霜冻对农业生产和生态气候环境预测预警;开展农业气象灾害和农作物病虫害发生趋势预报,努力减轻气象灾害对农业生产造成的损失。
  (三)提高灾害性天气警报预报发布的公众覆盖率。抓紧推进我市气象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发布与传播系统建设,拓展气象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发布渠道、增加信息内容、规范信息发布与传播管理、提高信息时效性。大力扩充和完善我市广播、电视、报纸、“12121”电话、手机短信、公众信息网络等媒体发布系统功能,重点发展电子显示屏等气象灾害预警预报信号播发设施,充分利用交通、车站和商业网点等社会资源渠道及时播发暴雨(雪)、大雾、大风、雷电、高温、霜冻等各类气象灾害预警预报信号及简明的防灾避灾办法。学校、医院、体育场馆、车站、机场、旅游景点、高速公路、水利工程等人员密集场所均应建设电子显示屏、警报器、广播等设施接收和播发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加强对交通、旅游、农业、生态等行业和领域的气象灾害预警服务。建设“西安都市农业专业天气预警系统”,加快农村乡镇自动气象站和气象信息进村入户,进一步畅通村镇、秦岭山区、都市农业和生态建设重点区域预警信息发布渠道,重点要加大乡镇气象信息电子显示屏建设,力争到“十一五”末,实现电子显示屏覆盖全市每个乡镇,全面提高灾害性天气警报预报发布的公众覆盖率。
  三、切实增强气象灾害应急处置能力
  (一)制订和完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市应急办要会同气象等有关部门按照《西安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要求和《西安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规定,制订和完善西安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建立完善政府领导、各方分工负责的应急处置体制和机制。各区县要组织气象等有关部门制订和完善当地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明确各灾害的应对措施和处置程序。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级政府的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和气象灾害防御应急预案,制定部门气象灾害防御应急处置预案,易受气象灾害影响的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气象灾害防御应急预案。加强应急预案的动态管理,经常性地开展预案演练,特别要加强城区和卫星城镇、人口密集地区、重点保护部位和秦岭山区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演练,促进各单位的协调配合和职责落实,提高对气象灾害的应急反应和处置能力。
  (二)发挥人工影响天气防御气象灾害的作用。市、区县气象部门应建立应对灾害性天气和突发事件的人工影响天气应急作业机制,遇有干旱、冰雹、森林火险(灾)、突发性公共污染等灾害天气和事件时积极开展人工增雨(雪)作业。要围绕我市农林果业发展重点、水库蓄水及水源涵养地保护、秦岭北麓森林防火、城市空气净化、环境保护等方面进一步拓展人工影响天气的作业领域和扩大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规模,增加作业网点、作业频次,延长作业时间,充分发挥人工影响天气的效益。
  (三)加强气象灾害应急救援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应对气象灾害专业队伍和专家队伍建设,建设“西安市气象灾害应急服务中心”,改善技术装备,提高队伍素质,不断增强应对各类气象灾害的能力。学校、医院、车站、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和气象灾害易发的交通、旅游行业以及易发地域村镇要明确气象灾害应急联系人,区县应急办、气象等部门要定期开展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确保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及时传输和应急处置措施的有效组织实施。要逐步设立乡村气象灾害义务信息员和灾害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扩大接收、传递预警信息的覆盖面和及时性,帮助群众更加有效地做好防灾避灾工作。
  (四)切实增强气象灾害抗灾救灾能力。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后,各区县和市级各部门要及时分析灾害对本地区、本领域的影响,并根据气象灾害的危害程度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积极采取《西安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规定的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有效措施。要高度重视灾害性天气引发的山洪、滑坡、泥石流、城市内涝等衍生灾害的防范应对工作,加强查险排险,及时组织受威胁群众撤离或疏散、转移重要财产,尽量减少损失。气象灾害发生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的指挥和安排,配合人民政府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积极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民政等部门要落实国家减灾救灾各项措施,认真搞好灾害调查、鉴定和评估,全力做好气象灾害救助、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工作,确保灾区生产生活秩序稳定。
  四、全面做好气象灾害防范工作
  (一)积极开展气象灾害普查和隐患排查。各区县要统筹考虑当地自然灾害特点,组织气象等有关部门认真开展气象灾害风险普查工作,全面调查收集本行政区域历史上发生气象灾害的种类、频次、强度、造成的损失以及可能引发气象灾害及衍生灾害的因素等,建立气象灾害风险数据库。加强灾害分析评估,根据灾害分布情况、易发区域、主要致灾因子等逐步建立气象灾害风险区划,有针对性地制订和完善防灾减灾措施。同时,要认真组织开展气象灾害隐患排查,深入查找抗灾减灾工程设施、技术装备、物资储备、组织体系、抢险队伍等方面存在的隐患和薄弱环节,特别要加强对学校、医院、及其他公共场所、人群密集场所的隐患排查,制订整改计划,落实整改责任和措施。
  (二)不断强化气象灾害防灾减灾基础。各区县和市级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积极开展堤坝、围堰、行洪渠、水库、城市排水设施、紧急避难场所等应急基础设施的建设和完善,及时疏通行洪渠、河道等,抓紧进行病险水库、堤坝、围堰等重要险段的除险加固,保证工程设施防灾抗灾作用的有效发挥。各种建(构)筑物及其信息系统、计算机信息系统(场地)、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场所和其他场所或设施的要按照国家法律的规定和防雷技术设计、施工规范或标准完善防雷措施,加强对安装防雷装置的定期检测。气象等部门要加强对雷电防护安全的监督检查,突出抓好城镇新开工建设项目、学校和农村房屋防雷装置的安装,同时要重点抓好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储存场所,移动通讯、计算机信息系统(场地)等重点部位和广播电视、石油、化工、文物、旅游等重点行业的防雷装置定期检测,组织重大建设项目雷击风险评估,切实提高重大建设项目、重点部位和行业雷电防护水平。
  (三)积极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市气象主管机构要履行《气象法》规定的义务,开展对城市规划、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公共工程建设、重点领域或区域发展建设规划的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有关单位在规划编制和建设项目立项中要统筹考虑气候可行性和气象灾害的风险,主动商请气象等部门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或气象灾害风险专项评估,避免和减少气象灾害、气候变化对重要设施和工程项目的影响。
  (四)抓紧制订实施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市和区县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气象等有关部门结合当地气象灾害特点和现状,依据《西安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编制实施本级气象灾害防御规划,明确气象灾害防范的重点防御区域、主要措施、建设项目及如何保障等,优化、整合各类资源,统筹规划防范气象灾害的应急基础工程建设。
  五、进一步完善气象灾害防御保障体系
  (一)加强气象灾害科技支撑能力建设。气象等部门要加强气象灾害发生机理、预报和防御等科学技术研究,着力提升气象灾害监测和预报技术能力和水平;组织开展气候变暖及其引发的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对水资源、粮食生产、生态环境等的影响评估和应对措施研究;加强气象防灾减灾跨区域、跨行业交流与合作,学习借鉴国际防灾减灾成功经验和先进理念,不断增强市防御气象灾害的能力。
  (二)完善气象灾害防御相关法规体系建设。要加快《西安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配套规章制度建设,落实法规规定的气象灾害防御管理制度和措施,制定《西安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规范气象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的管理,推进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进程。
  (三)加大对气象防灾减灾经费投入。市和区县两级财政要加大对气象防灾减灾经费投入,根据当地气象灾害防御需要建立气象灾害防御投入长效机制,支持气象灾害监测预测预警、信息共享、预警信号发布、人工影响天气、应急气象服务、灾害救助等工程项目建设和基矗┢学研究。
  六、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宣传教育
  (一)健全面气象灾害防灾减灾的体制和机制。各区县和市级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气象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置责任,建立健全防灾减灾工作领导体制和运行机制,形成政府领导、部门协作配合、全社会共同参与防范应对气象灾害的格局。各级有关领导干部要深入一线,开展调查研究,组织研究解决防灾减灾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二)进一步加强各有关部门的协调联动。气象部门要根据天气气候变化情况及防灾减灾工作需要,及时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提供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各有关部门要按规定及时向气象部门提供监测预报气象灾害所需要的气象探测信息和雨情、水情、旱情灾情等监测信息。各级减灾协调机构要认真履行气象灾害防御的综合协调职责,进一步完善气象、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建设、交通、水务、农业、林业、旅游、卫生、环保、民政、安全监管等各有关部门互联互通的灾害信息共享机制,加强灾害应对工作的协调联动,形成防灾减灾工作合力。
  (三)努力提高全社会对气象灾害的防范意识。气象等相关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7)49号)和《西安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进一步提高对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必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增强搞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要加大气象科普、防灾减灾和气象灾害防御法制知识宣传力度,深入普及气象防灾减灾知识。充分发挥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利用气象科普教育基地、教育、新闻等资源,加强全社会尤其是对农民、中小学生的防灾减灾科学知识和技能的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气象防灾减灾意识和公众自救互救能力。加强对《西安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的宣传,及时开展气象灾害分析评估,增强公众抗御各类气象灾害的信心,依靠群众、依靠科技、依靠法制推进气象灾害防御法制化、规范化进程。
2007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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