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辽宁省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2-09 生效日期: 2007-12-09
发布部门: 辽宁省盘锦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盘政发[2007]3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统筹城乡发展,保障进城务工农民合法权益,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06)3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促进农民工广泛就业和维护其合法权益为落脚点,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认真解决涉及农民工利益的问题;坚持从我市实际情况出发,统筹城乡发展,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就业制度,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有序转移;着力完善政策和管理,推进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建立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政策体系和执法监督机制,建立惠及农民工的城乡公共服务体制和制度,改善农民工的就业环境,保护和调动农民工的积极性;充分发挥社会主义新农村示范作用,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我市城乡经济繁荣和社会全面进步。
  (二)主要任务。认真解决农民工工资偏低和拖欠问题,力争在2007年底前基本解决历年拖欠工资问题,争取当年不发生新的拖欠;依法规范农民工劳动管理,2008年各类用人单位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要达到70%以上;加强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积极稳妥地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将农民工纳入医疗、工伤、养老等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健全维护农民工权益的保障机制,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就地就近有序转移。
  二、进一步解决农民工工资偏低和拖欠问题
  (三)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各县区要尽快研究制定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政策。劳动、建委等有关部门要对重点监控的建筑施工企业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建筑施工企业要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按工程合同价款的2%向工程所在地政府指定的专用账户存入工资保证金,由劳动保障部门实行专户管理。建筑施工企业出具工资保证金银行存款凭证后,有关部门方可办理开工手续,发放施工许可证。工程竣工后一个月内,经劳动保障部门确认无拖欠工资行为的,将工资保证金本息全额返还建筑施工企业。要切实解决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问题。建设资金不落实的,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不得批准开工报告。建设单位未按工程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造成建筑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负连带责任。分包商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总承包商负直接责任。对发生过拖欠工资的其他用人单位,要强制在开户银行按期预存工资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对拒不缴纳保证金的用人单位,要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四)建立工资支付监控和报告制度。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严格规范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各类用人单位要按照有关法规政策,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或克扣。建立农民工考勤和工资报表制度,健全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和工资支付的基础管理办法。劳动保障部门要重点监控农民工集中和有欠薪记录的用人单位工资发放情况。
  加大工资清欠力度,确保不发生新的拖欠。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建设、公安、工商、工会等,每季度开展一次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执法检查,对恶意拖欠、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降低或取消资质,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并对有关人员依法予以制裁。
  (五)合理确定和提高农民工工资水平。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规范农民工工资管理,制定相关岗位劳动定额的行业参考标准,农民工和其他职工实行同工同酬。科学确定工资指导线,建立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促进农民工工资合理增长。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职工休息、休假的规定,延长工时和休息日、法定假日工作的,要依法支付加班工资。
  三、依法规范农民工劳动管理
  (六)严格执行劳动合同制度。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依法规范农民工劳动管理,将其纳入《辽宁省劳动合同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要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建立权责明确的劳动关系。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劳动合同试用期规定,不得滥用试用期。要制定规范的劳动合同文本,加强对用人单位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指导和监督。2007年底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要达到60%;2008年底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要达到70%以上。
  (七)依法保障农民工的生命健康安全。各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操作规程和标准,督促企业依法配备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护设施。强化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宣传普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全面提高农民工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对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等高危行业的农民工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经过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持证上岗率要达到100%。要加大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力度,发现未经培训上岗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责令企业停业整顿直至依法关停。加大职业病防护力度,各用人单位对新招用的农民工要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职业危害,加大对职业病多发行业农民工职业健康监护的执法检查力度,开展职业危害知识培训,提高农民工自我保护意识。在监管对象上,要以矿业、冶金、化工、建筑、建材等行业以及存在重大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企业为重点;在保护人群上,要以预防农民工的职业病危害为重点。对危害农民工健康、存在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行业,职业卫生监督覆盖率要达到90%以上。各级卫生监管部门要加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认证和监管,为中小企业提供就近就便的职业健康体检服务。要在市区认定一家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放射性职业健康检查,认定两家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职业健康检查。
  建立农民工食堂卫生许可证审批发放制度,加强农民工食堂和农民工聚集地餐饮单位的日常食品卫生监管,开展农民工食堂卫生状况专项整治。要提高农民工的卫生意识和健康水平,积极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食品卫生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定期和不定期的组织农民工进行食品卫生和职业健康知识培训。加强农民工疾病监测和防控。各县区要把农民工疾病防控工作纳入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规范试点建设重要内容来抓,并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完善农民工疾病监测体系,密切监视农民工传染病,落实国家有关传染病的免费检查、治疗政策,建立省际间、市际间协作机制,全面实施农民工艾滋病、结核病控制策略,建立报告、登记、转诊和追踪制度,确保农民工的身心健康。
  依法为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对可能产生职业危害作业的人员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与农民工订立协议,免除或减轻其对生产安全事故造成农民工伤亡而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安全生产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安全监管,依法严肃查处侵害农民工生命健康权益的行为。对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要依法惩处事故直接责任人和企业负责人,并追究政府和有关部门领导的责任。
  (八)切实保护女工和未成年工权益,严格禁止使用童工。各类用人单位要依法保护女工的特殊权益,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工或提高女工录用标准,不得安排女工从事禁忌劳动范围工作,不得在女工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对介绍和使用童工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从严惩处。
  四、搞好农民工就业服务
  (九)建立城乡平等的就业制度。各县区政府要把农民进城就业工作纳入本地区就业规划和年度计划,进一步加快农村乡镇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建立覆盖城乡的就业管理服务组织体系。要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就业服务体系,把农民工纳入服务对象,提供免费就业服务,建立统一就业政策、统一市场服务、统一资源管理的就业制度,为城乡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服务。各部门要进一步清理和取消各种针对农民工进城就业的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限制,清理对企业使用农民工行政审批和行政收费。不得以解决城镇劳动力就业为由清退和排斥农民工。
  (十)进一步做好农民转移就业服务工作。建立健全县、乡(镇)、村公共就业服务网络,广泛收集就业信息,开展面向农民的政策咨询、就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工作,为农民转移就业提供服务。加强劳务输出组织管理,落实有组织劳务输出扶持政策,打造盘锦劳务品牌,强化劳务输出基地建设。各级就业服务机构要建立面向农民工的人本服务机构,落实服务设施,免费提供政策咨询、就业信息、就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鼓励发展各类就业服务中介机构组织,加强就业服务市场监管。依法规范职业中介、劳务派遣和企业招工行为,严厉打击以职业介绍和招工为名坑害农民工的违法犯罪活动。
  (十一)将农民工就业服务管理等有关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支出范围。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部《关于将农民工管理等有关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支出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2003)561号)规定,将涉及农民工的劳动就业服务管理等有关经费,纳入正常的财政预算支出范围。合理核定就业管理服务部门用于农民工管理和服务的支出成本,按照现行财政供给渠道,在预算中予以安排,保障其行使职能的必要经费。
  五、加强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
  (十二)加快实施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各县区要积极组织农村初高中毕业未升学人员、农村退役士兵和其他农村新生劳动力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组织有意愿外出务工的农村富余劳动力参加劳务输出培训,组织在城镇务工的农村劳动者参加技能提升培训。“十一五”期间计划培训7.5万人,其中:进城务工农民技能提升培训5.5万人,待转移农村劳动力的劳动预备制培训和劳务输出培训2万人。采取适合农民工特点的教学方法和灵活的培训方式组织培训,以基本技能为主要培训内容,保证相关工种、等级的培训时间,一般培训时间为3至6个月,突出操作训练,确保培训质量。
  在全市积极推广定向式和定单式培训,各县区要依托乡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和招用农民工人数较多的用人单位,了解进城务工农民的培训意愿;依托人力资源市场了解农民工的就业趋势。要强化乡镇和社区就业培训平台建设,提供方便快捷的培训服务,鼓励培训机构与用工单位建立稳定紧密的合作关系。
  实施职业技能鉴定,提供技能水平评价服务。在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中大力推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改革技能鉴定方式,并以职业技能鉴定支持培训与就业的对接活动,发挥职业资格证书就业通行证的作用,提高农民工市场化就业能力。对参加培训后有鉴定要求的农民工,要积极创造条件,及时组织其参加技能鉴定,其鉴定费用由同级财政列支,对鉴定人员实施免费鉴定。针对农民工特点,改进鉴定方式,重点考核操作技能,对通过技能鉴定考试的,由劳动保障部门颁发职业资格证书。大力开展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工作,考核合格的,由劳动保障部门发放专项能力证书,作为就业上岗的凭证,可从事一般性的技术职业工作。
  (十三)继续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扩大培训规模,提高培训质量。对拟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的农村劳动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引导性培训。“十一五”期间,全市每年培训农村富余劳动力1.5万人,到2010年底,全市培训7.5万人。要严格按照项目管理要求,保证学员培训时间最低不少于15天。要逐步提高技术含量高、培训时间2至3个月的专业培训比例。培训内容要按照市场需求和用人单位具体要求确定,增强培训的针对性。
  要保证阳光工程的财政补贴资金,地方财政资金要与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统筹安排。省、市、县(区)三级财政每年安排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补贴资金2000万元,其中省级财政1000万元、市级500万元、县(区)级500万元。
  要认真执行财政部、农业部《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并结合我市培训工作实际,确定具体补助标准和操作办法。职业技能培训补助资金全部采取培训券方式发放到农民手中。
  (十四)整合培训资源,提高培训质量。各县区政府要将农民工培训纳入当地就业和培训总体规划之中,整合培训资源,充分发挥劳动保障、农业、教育等部门所属培训机构的骨干作用,吸纳社会各类培训资源,统一规划、合理设置、及时调整教学方向和培训专业与工种,积极开展农民工培训。要加强职业技能基地建设,开展农民工培训示范基地认定,建设一批农民工培训示范基地,2008年要完成5家认定工作。培训基地名单要向社会公开发布,由农民工自行选择培训机构、培训内容和培训时间,政府按标准给予补贴。
  (十五)保证农民工培训的财政投入。将农民工培训经费纳入 就业资金支出范围。各级政府普惠制培训计划内的进城务工农民 免费参加培训,培训经费由各级政府负担。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和劳务输出培训,经培训合格并实现就业的,各级政府给予30%的培训经费补贴。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的培训计划和培训经费标准,经审核后,在财政支出中安排专项经费,专款专用。
  (十六)落实农民工培训责任。各县区要加强农民工培训的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按照各自的职能,切实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制定职业技能培训标准,组织职业技能培训基地的资格认定,组织开展农民工技能培训和进城务工农民的培训工作,掌握劳动力培训需求、人力资源市场供求状况,为参加培训的农民工提供技能鉴定服务,提供就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积极开展培训与岗位对接活动;农业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阳光工程”,具体包括拟定培训方案、培训计划和强化项目监管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培训补贴经费的筹集、支付和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培训补贴经费的使用情况;教育部门负责组织各类大中专院校积极参加农民工培训工作;经济部门协助培训主管部门推动企业对招用农民工的岗位技能培训工作;建设部门负责组织并积极推进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技能培训工作;科技、扶贫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积极参与农民工技能培训的落实;工青妇等组织要发挥各自的优势,开展富有特色的农民工技能培训,使进城就业的农民工掌握非农领域就业的技能和安全生产知识。
  (十七)建立和完善职业教育农村贫困家庭学生资助制度。各级财政要加大投入,完善教育扶困助学体系,解决教育公平问题。全面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全部免除学杂费政策,对贫困家庭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和补助寄宿生生活费;进城务工农民子女同等享受城市困难家庭子女“两免一补”政策。建立中等职业院校贫困家庭学生援助制度,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引导各级财政和学校共同投入,用于解决中等职业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子女就学问题。
  六、积极稳妥地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
  (十八)高度重视农民工社会保障工作。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根据农民工最紧迫的社会保障需求,坚持分类指导、稳步推进,优先解决工伤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障问题,逐步解决养老保障问题。
  (十九)依法将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范围。各类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要及时为其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并按统筹地区有关规定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时,应提供参保农民工名单,参保人员有变化时,要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当前,重点推进农民工比较集中、风险程度较高的建筑行业等参加工伤保险。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农民工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作为工伤保险的重要补充。
  用人单位农民工发生事故伤害,应到事故发生地的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并按《工伤保险条例》及《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农民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由生产经营所在地的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工伤认定和伤残程度鉴定,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未给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农民工可以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举报,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应予以查处。未按照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农民工可以向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十)加快解决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障问题。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通过制定农民工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办法,解决农民工进城务工期间患大病的医疗保障问题。要结合本地农民工数量和医疗保障能力、水平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农民工的参保方式和缴费标准。农民工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缴纳;其住院期间的医疗保险待遇要与城镇职工一视同仁。农民工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应当参加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有关部门要根据农民工工作流动性大、季节性强的特点,制定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各统筹地区要不断完善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办法,为患大病后自愿回原籍治疗的参保农民工提供医疗费用结算服务。有条件的统筹地区,可直接将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农民工也可自愿参加原籍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各级医疗机构要按照当地政府惠民政策的要求,积极落实对农民工的优惠政策。要简化医疗服务手续,优化流程,完善医疗费用结算方法。同时,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的前提下,通过合理检查、合理用药等各种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地节省农民工医疗开支。鼓励医疗机构对农民工医疗费用实行减免,为农民工提供优质、便捷、价格适宜的医疗服务。要建立和完善农民工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制度,认真做好医疗鉴定工作。
  (二十一)探索适合农民工特点的养老保险办法。各级政府要加大社会保险检查执法力度,凡是进城务工农民,用人单位和农民工本人要依法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农民工的个人缴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为统筹范围内参保的农民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农民工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其个人账户。农民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与城镇企业职工个人缴费形成的个人账户基金合并,按城镇企业职工个人账户规定管理。
  中断就业的农民工,异地再就业的,按现行城镇企业职工的转移办法转移基本养老金关系和个人账户,再就业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为其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农民工的缴费年限前后累计计算。农民工在最后一个就业单位参保缴费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的,由本人申请,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后,享受城镇企业职工退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农民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含返乡后中断参保的),将其参保累计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资金一次性划转到农民工居住地农村养老保险基金账户,与本人参加农村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账户合并计算,领取养老待遇。未参加农村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金额本金连同利息一次性返还给个人。
  七、切实为农民工提供各项公共服务
  (二十二)把农民工纳入城市公共服务体系。在编制城市发展规划、制定公共政策、建设公用设施等方面,要统筹考虑长期在城市就业、生活和居住的农民工对公共服务的需要,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要增加公共财政支出,逐步健全覆盖农民工的城市公共服务体系。
  (二十三)保障农民工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输入地政府要承担起农民工同住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责任,将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纳入教育发展规划,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接收农民工子女入学。对接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较多的学校,在教育附加中安排经费改善其办学条件,并按照实际在校人数拨付学校公用经费。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要与所在地学生享受同等政策,在收费、管理等方面与城区学生享受同等待遇。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向农民工子女收取借读费和与入学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共建费”等。输入地政府对委托承担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要在经费、师资培训等方面给予支持和指导,提高办学质量。要安排农村九年一贯制学校接受留守儿童,保证其优先享受“两免一补”待遇,并在资金、政策上优先保障留守儿童就读。
  (二十四)把农民工疾病预防控制和适龄儿童免疫工作作为全市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规范化建设的重要内容来抓。完善农民工疾病监测体系,落实属地化管理原则,将农民工传染病防治工作纳入日常工作,落实国家关于特定传染病的免费治疗政策。把农民工子女预防接种工作纳入当地免疫规划,为农民工子女适龄儿童建立预防接种卡(证),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接种率。以城市建筑工地、大中型企业、交通密集场所为重点,通过广播、电视、网络、宣传单等多种形式,开展健康生活方式教育,防止重大传染病的暴发和流行。针对从事饮食、服务、商品营销行业的农民工,开展城市集贸市场健康教育,预防人禽流感、结核病、性病、艾滋病、食物中毒等重大疾病的发生和流行,结合社区卫生和妇幼保健服务,将进城务工人员纳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服务对象,建立健康档案。通过丰富的活动载体,开展农民工健康教育,进一步普及基本卫生知识与法规,提高农村居民健康意识和自我保健能力。
  (二十五)在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县区,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积极探索和完善农民工在城就医后的合作医疗结算方式,引导农民工自愿参加原籍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完善农民工参加城镇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衔接办法和政策,确保农民工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障待遇。
  (二十六)进一步搞好农民工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各县区要大力推行农民工计划生育“属地化管理、市民化服务”的经验,对农民工实行与户籍人口一样同宣传、同管理、同服务。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将农民工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费避孕节育技术服务等支出项目所必需的经费,畅通为农民工提供免费避孕药具的渠道,提供方便、快捷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街道、社区、用人单位要做好农民工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宣传、教育及技术服务工作,积极维护农民工的计划生育合法权益。指导农民工中的已婚育龄妇女落实安全有效的避孕节育措施,定期开展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检查服务。积极维护和保障农民工的计划生育奖励和优惠政策的落实。市、县(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要组织建立农民工计划生育协会组织,实行农民工计划生育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
  做好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免费发放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平台运行工作。严禁在发放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时收取抵押金。及时沟通农民工计划生育信息,尽快建立市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平台,做好农民工孕情监测、信息沟通和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
  (二十七)多渠道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管,保证农民工居祝?所符合基本的卫生和安全条件。招用农民工数量较多的企业,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可在依法取得的企业用地范围内建设农民工集体宿舍。农民工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可建设统一管理、供企业租用的员工宿舍,集约利用土地。有条件的城市,在城乡结合部或相应的区域,为农民工集中建造廉租房和低价房,使他们能够租得起房、买得起房。加强对城乡结合部农民工聚居地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提高公共基础设施保障能力。各县区要把长期在城市就业与生活的农民工居住问题,纳入城市住宅建设发展规划。有条件的县区,城镇单位聘用农民工,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用于农民工购买或租赁自住住房。
  八、健全维护农民工权益的保障机制
  (二十八)保障农民工依法享有的民主权利。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在农民工入党、入团、评选劳模、职务晋升以及评定技术职称等方面,与城镇职工一视同仁。用人单位要建立健全保障农民工民主权利的各项制度,农民工较多的企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中要有农民工代表,保障农民工的选举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依法保障农民工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严禁打骂、侮辱农民工的非法行为。畅通农民工利益诉求渠道,积极反映农民工合理要求,健全农民工维权举报投诉制度,维护农民工的民主政治权利。
  (二十九)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加大户籍改革力度,对农民工长期就业和居住我市城区,通过购买、受赠、继承、自建等途径获得具有所有权并达到一定标准的住房,且有稳定职业、身体健康,男60周岁、女55周岁以下,经本人申请,可以将其本人及配偶、未婚子女户籍迁入我市城区;对在同一居住地赡养的老人(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户口可迁移到就业和居住的城区,不受身边有无子女的限制。对农民工中被评为地级市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和具有高级技工、技师以上的职称及其他有突出贡献者,可以不受住房面积和标准的限制,优先准予落户。农民工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在我市暂住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申报暂住登记,拟在暂住地居住一个月以上的农民工,应当申领暂住证或居住证。办理暂住证或居住证的农民工,在就业、子女就学、报考公务员等方面与本地公民享有同等权利,履行同等义务。
  (三十)保护农民工土地承包权益。各县区政府要依法维护农民工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承包期内,除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不得收回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对外出农民回乡务农,只要在土地二轮延包中获得承包经营权,就要将承包地还给原承包农户继续耕种。对少数没有参加二轮延包、现在返乡要求承包土地的,如果户口仍在农村,原则上视为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新增人口,按照《辽宁省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办理。农民外出务工期间,在平等协商、自愿、有偿的原则下,可采取委托代耕或通过转包、出租、转让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但不能撂荒。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制或限制,也不得截留、扣缴或以任何方式侵占土地流转收益。
  (三十一)加大维护农民工权益的执法力度。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强化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领导和支持。要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队伍建设,县(区)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要不断完善劳动保障监察各项制度,采取日常巡视检查、专项执法检查、举报专查等多种形式,重点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不签订劳动合同、使用童工和危害未成年工劳动保护权益等突出问题,依法严厉查处用人单位侵犯农民工权益的违法行为。健全农民工维权举报投诉制度,有关部门要认真受理农民工举报投诉并及时调查处理。加强和改进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工作。凡大规模招用农民工的单位,要与农民工通过集体协商的方式,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集体合同,规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用人单位与农民工因履行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积极参与,做好调解工作,并坚持在公平、公正、公开的前提下,秉公仲裁,依法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对农民工申诉的劳动争议案件,要简化程序、加快审理,涉及劳动报酬、工伤待遇的要优先审理。
  (三十二)做好对农民工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各县区政府要按照“五五”普法规划的要求,在法律宣传教育工作中,突出加强对农民工的法制宣传教育,采取各种形式和手段,提高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各级司法服务机构要把农民工列为法律援助的重点对象。对农民工申请法律援助,要简化程序,快速办理。对申请支付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法律援助的,不再审查其经济困难条件。有关行政机关和行业协会应引导法律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积极参与涉及农民工的诉讼活动、非诉讼协调及调解活动。鼓励和支持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和相关法律从业人员接受农民工委托,并对经济确有困难而又达不到法律援助条件的农民工,按照有关规定适当减少或免除法律服务费用。各级政府要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一定的法律援助资金,为农民工获得法律援助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
  (三十三)强化工会维护农民工权益的作用。各类用人单位要依法保障农民工参加工会的权利。各级工会要采取多种形式,最大限度地把农民工组织到工会中来。完善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切实维护农民工在劳动合同、劳动工资、社会保障、劳动条件和职业安全卫生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开展扶贫帮困送温暖活动,为农民工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要完善群众性劳动保障监督制度,健全群众监督网络,发挥群防群治的作用,特别要做好农民工比较集中的建筑等高危行业的职业安全和劳动保护工作。加强农民工劳动保护教育,增强农民工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
  九、促进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
  (三十四)大力发展乡镇企业和县域经济,扩大当地转移就业容量。各县区要不断优化县域经济结构,增强县域经济实力,大力发展资源加工工业和劳动密集型产业;积极引导中小企业加入大企业、优势企业的分工协作体系,增强自我发展能力,培育新的增长点;规划建设好县域工业园区,引导企业向园区聚集。积极发展县域专业化产业集群,提高县域经济竞争力。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在继续发展为生产和生活服务的传统行业的同时,以科技为主导,以知识为基础,加快发展新兴行业,逐步形成功能齐全、结构合理、综合配套、相互促进的第三产业体系。
  加快县城和中心镇建设,提高农村城镇化水平。坚持城镇建设、园区建设相结合,进一步优化校┣镇等级规模结构,突出中心镇地位,形成城镇建设和产业发展相互促进、相互发展的局面。加强中心镇和工业园区的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各类企业向园区集中,引导人口向县城和建制镇集中,使县城内的产业和农村人口能够有效聚积和有序流动,扩大农村劳动力向第二、三产业转移的空间。
  (三十五)大力开展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农民就业和增收。各县区政府要积极调整财政基础设施投资结构,按照“存量适度调整、增量重点倾斜”的原则,确保预算内资金用于农村建设的比重逐年提高。积极探索整合现有各项政府支农投资,加快形成政府支持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农民劳动积累相结合的农村建设投入机制。适当调整农村投资结构,增加与农民生产生活息息相关、能直接带动农民就业、促进农民增收的农村中小型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继续实施节水灌溉、人畜饮水、乡村道路、农村沼气、农村水电等工程,重点开展以“两通三改”为主要内容的基础设施建设。实施农村公路工程,使全市可通油路的行政村全部通黑色路面。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解决好安全饮水问题,大幅度提高农村自来水普及率。实施农村能源工程,大力推广“北方农村能源生态模式”,建设生物质集中供气工程和大中型禽畜场能源生态环境工程,有效改变农村能源消耗结构。充分发挥循环经济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拉动作用。实施农村改厕工程,力争使70%以上的农户能使用上符合卫生要求的厕所。实施垃圾收集与处理工程,力争使70%以上的村庄有集中的垃圾收集转运场所,改善村屯环境。力争通过上述工程的实施,有效增加农民就业机会,促进农民直接增收。
  十、加强和改进对农民工工作的领导
  (三十六)完善农民工工作协调机制。各级政府要切实把妥善 解决农民工问题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把统筹城乡就业和促进农村 劳动力转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市 政府建立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和指导全市农民工 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分工负责,检查督促对农民工的各 项政策的落实。各县区也应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切实加强对农民工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农民工管理和服务工作的经费保障机制,将涉及农民工的劳动就业、计划生育、子女教育、治安管理等有关经费纳入正常的财政预算支出范围。输出地和输入地的基层组织要加强协调沟通,共同做好农民工的教育、引导和管理工作。
  (三十七)强化各级政府责任体系。各级政府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强对本地农民工工作的监管力度,妥善解决农民工问题。全市农民工工作实行通报调度制度。每月对各县区农民工工作情况进行通报,每季度调度一次各县区农民工工作情况,每半年对各县区农民工工作情况进行一次专项检查和考核评比,并将评估结果在全市进行通报,每年年底对农民工工作进行考核评比,对考核不达标的县区,进行通报批评。同时,建立交办督办制度,将农民工工作要求、群众投诉求助事项等有关问题,通过对各县区政府下达交办督办通知单等形式,进行交办并跟踪督办。对交办的工作,各县区政府要深入了解情况,提出方案,协调指导,并在规定期限内给予回复。各县区也要建立旨在强化政府责任的各项规章制度,提高工作效率,加强监督检查,切实做好农民工工作。
  (三十八)发挥社区管理服务的重要作用。各县区要建设开放型、多功能的城区社区,构建以社区为依托的农民工服务和管理平台。鼓励农民工参与社区自治,增强作为社区成员的意识,提高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能力。发挥社区的社会融合功能,促进农民工融入城市生活,与城市居民和谐相处。完善社区公共服务和文化设施,对农民工和城市居民要一视同仁,图书馆、群众艺术馆(文化馆)、博物馆等城市公共文化设施要向农民工开放,有条件的企业要设立农民工活动场所,开展多种形式的业余文化活动,丰富农民工的精神生活。
  (三十九)加强农村劳动力统计工作。市、县(区)农村劳动力管理机构要加强农村劳动力统计工作的基础建设,要明确专人负责,科学制定统计指标体系,全面、及时、准确地完成统计工作。各级统计部门要逐步将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劳务收入、农民工培训等指标纳入统计范围。各级统计、公安、人口计生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各级农村劳动力管理机构搞好农村劳动力转移的统计监测工作。输入地和输出地要搞好农民工统计监测数据交流和衔接工作。
  (四十)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要充分发挥作用,在农民工中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增强农民工的法制观念,使他们知法守法,提高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要组织农民工开展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教育,引导他们爱岗敬业,诚实守信,遵守职业行为准则、社会公德以及城市公共秩序和管理规定,提高广大农民工的思想道德素质。组织农民工开展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培养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
  (四十一)在全社会形成关心农民工的良好氛围。社会各界都要树立理解、尊重、保护农民工的意识,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关心农民工的公益活动。宣传部门要组织新闻媒体有计划地宣传党和国家以及省市农村劳动力转移的方针政策,宣传农民工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做出的突出贡献和先进典型,特别要加大对保障农民工权益的舆论监督力度,积极报道解决侵害农民工权益的新闻。各级劳动保障和有关部门要在农民工集中的行业或领域开展优秀农民工评选活动,并予以表彰奖励。要及时总结推广各地和用人单位关心、善待农民工的好做法、好经验,提高对农民工的服务和管理水平。
盘锦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十二月九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85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