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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普通高中等学校毕业生就业若干政策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2-26 生效日期: 2007-12-26
发布部门: 辽宁省盘锦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盘政发[2007]3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科学合理的吸纳和配置各类毕业生资源,促进毕业生就业创业,为我市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和谐盘锦提供人才支持和良好的人才环境,根据《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实施意见》(辽委办发(2006)10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若干政策的通知》(辽政发(2003)26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若干政策的补充通知》(辽政发(2004)21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7年全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辽政办发(2007)40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促进我市普通高中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政策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人事管理和招考录用政策
  1.坚持“市场导向,政府调控,学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政策。各类大中专毕业生全部进入人才市场,通过双向选择在全市范围内自主择业。
  2.积极吸纳我市发展建设需要的各类毕业生人才。对外市生源、普通高校本科以上毕业生自愿来我市就业的,可以先办理落户手续,后落实就业单位;对已落实就业单位的专科毕业生,经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审核合格即可办理相关手续;对企业急需的中专毕业生,在盘就业并参加我市社会保险的,经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持与用人单位签定的用人协议办理就业和落户手续。
  3.放开毕业生就业期限。在本地区范围内,凡是首次就业的,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可按当年毕业生就业政策办理相关手续。
  4.定向委培和联合办学毕业生要按合同就业,原委培单位撤销的,须由其原主管部门出具相关证明材料,经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同意并登记备案后,按照就地就近原则,自主择业。
  5.用人单位要及时向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上报毕业生需求信息,录用人员要取消不利于毕业生就业的内部选拔性考试,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毕业生就业竞争机制。
  6.全市各级党政机关录用国家公务员要严格坚持“凡进必考”原则,事业单位补充人员要通过公开招聘的形式从高校毕业生中择优聘用,具体考录和招聘办法按省、市的相关政策规定组织实施。
  7.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的研究生到事业单位工作,在编制限额内可优先安排。只要专业对口,用人单位需要,经组织、人事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可直接进入事业单位工作。
  8.师范类毕业生按现行管理办法和政策安置就业。市直学校需要的师范类院校的研究生,经考核合格,可与市教育局签定就业合同,由市教育局直接安排就业。其他师范类和取得教师资格的非师范类高校毕业生,按用人计划和专业要求通过统一考试决定聘用人选,被聘用人员按合同制办法进行管理。对毕业两年仍未就业的毕业生,将毕业生档案转交人事部门,通过市场形式就业。
  9.实行学位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重的制度。加强对大中专学生的职业技能培训,鼓励毕业生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对获得“双证”的毕业生,用人单位要优先录用。
  10.到我市各乡(镇)、村基层企事业单位(不含县政府所在地)就业的毕业生,可取消见习期,直接转正定级。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毕业生在适用评定条件或破格条件评定职称时,可在若干项条件中减少一项或在成果方面按相应资格级别放宽一个档次。
  11.加强从具有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中选拔考录公务员。对纳入省“大学生志愿服务辽西北计划”和“一村一名大学生计划”服务期满以及在农村、社区连续工作5年以上的高校毕业生,在报考公务员时享受笔试成绩给予加分的政策。今后我市各级党政机关考录公务员,重点录取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其中,市级机关录用的比例一般不少于三分之一,县区和乡镇机关录用的比例一般不少于三分之二。
  12.事业单位补充人员时应按不少于三分之一的比例招聘“一村一名大学生”和在社区服务期满以及在基层工作2年以上的大学毕业生。对农村基层等特殊岗位需要的毕业生,经市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可实行定向招聘或特殊职位考试、考核的方式聘用。
  二、促进就业创业和社会保障政策
  13.鼓励和支持大型国有企业积极吸纳和储备毕业生,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聘用毕业生,国有企业新增人员、市和县区各类重点建设工程、新上项目所需人员应优先吸收、安排本市生源毕业生。
  14.鼓励毕业生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毕业生,用人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所聘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社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手续,保障毕业生的合法权益。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方面,与国有企业员工一视同仁。对其申请科研项目和经费,申报科研成果或荣誉称号,要根据情况给予重视和支持。对已办理人事代理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今后考录或招聘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其缴费年限可视同工作年限。
  15.各级人事、劳动、教育等部门及市属高中等学校要采取多种形式拓宽毕业生就业渠道。对在我地区就业困难、长线专业的毕业生,要积极与外地就业机构和用人单位合作,组织他们到外地区就业。
  16.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继续抓好现有见习基地建设,扩大见习基地范围,争取新建省和国家级就业见习基地2—3家。县区政府要在2008年选择一批有规模的企事业单位作为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帮助回到本地尚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提高职业技能和促进供需见面。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要与相关部门和见习单位密切配合,为毕业生提供见习岗位,安排见习指导教师,组织开展见习和就业培训,促进他们尽快就业。见习期限一般为6个月,见习期间暂按每人每月480元的标准给予基本生活补贴,所需经费由见习单位和同级政府按各50%的比例负担。
  17.实施“大学生创业工程”。自2007年开始,市、县(区)两级政府设立大学生创业专项资金,为建立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自主创业大学生提供贷款担保和开展创业教育培训等提供支持,为大学生创新创业搭建平台。盘锦经济开发区要充分发挥市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的示范作用,各县区政府也要利用各类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的现有资源,2008年至少建立一个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同时要尽快制定和完善创业孵化基地的管理办法,积极选拔大学生创业带头人,促进大学生创业。
  18.实施“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工程”。自2007年开始,市政府设立的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资金专项用于为我市零就业家庭、城镇低保家庭、农村贫困家庭和残疾人家庭等困难家庭的毕业生提供求职补贴,为未就业的困难家庭毕业生提供就业见习补贴以及购买一定数量的就业岗位等。要建立援助困难家庭毕业生的联动机制。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和公共就业机构要在就业服务窗口对困难家庭毕业生进行登记,建立专门台账和数据库,积极做好推荐就业、就业援助和各类培训工作。每季度要向市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困难家庭毕业生就业和援助情况,实行动态管理,保证在市、县(区)登记的所有返回生源地的困难家庭毕业生年底前全部就业。
  19.深入实施“一村一名大学生计划”。要按照市委盘委办发(2007)25号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强对选派大学生的管理和使用,鼓励和支持通过“村来村去”形式委托培养的“一村一名大学生”回农村基层创业和就业,有计划的组织新录用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大学生到村级组织进行为期1—2年的工作锻炼。保证我市每个行政村至少有一名大学生。对市统一选派到农村继续签订服务合同的“一村一名大学生”,自2007年起办理社会保险除个人承担的费用外,其他费用由市、县(区)财政按各50%的比例负担。
  20.认真组织实施“县以下农村中小学一校一名师范类本科生计划”,每年每县要公开招聘不少于20名普通高校师范类本科生到县以下农村中小学任教,力争到2010年实现每所九年一贯制学校不少于5名师范类本科生的目标。选派到农村中小学任教的本科生,学校有空余编制的要优先安置,没有空余编制的要通过待编安置的方式予以安排。有关待遇按省规定的标准和渠道解决。选派的大学生在农村中小学工作满四年仍没有编制的可暂超编安置,待自然减员时予以核减。
  21.各级人事、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经委及团委等部门和组织要加大高校毕业生就业前培训力度,积极组织开展相关方面的培训。高校毕业生可持《毕业证》到公共职业服务机构免费参加创业就业培训,并享受创业就业培训机构提供的各项创业就业服务。
  22.对自由职业、短期职业、个体经营等方式灵活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各相关部门要提供必要的人事和劳动保障代理服务,在户籍管理、劳动关系鉴定、社会保险缴纳和保险关系接续等方面提供保障。
  23.毕业生回生源地半年以上仍未就业的,可持毕业生主管部门证明到户籍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失业登记,劳动保障部门要免费为其提供相应的职业介绍等服务,安排其参加“普惠制”、职业资格等专项培训和职业资格鉴定,提升就业技能。对因患病等原因6个月无法工作且无生活来源的,可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的证明,到民政部门参照当地城镇低保政策标准,给予最低生活保障或临时救助。
  三、税费减免政策
  24.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可享受《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和再就业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辽政办发(2003)12号)规定的所有收费优惠政策。
  25.对高校毕业生毕业后两年内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登记类、管理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26.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的高校毕业生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认定和发放的《毕业证》、《自主创业证》,可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5)186号)文件所规定的有关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27.对毕业生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28.对毕业生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收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9.对毕业生新办的独立核算的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1年。
  30.对在社区创办公益性服务实体,享受自主创业的所有收费减免、税收减免、贷款担保及贴息等各项优惠政策。
  31.对于未就业的应届毕业生,各级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免收两年人事代理费,对于需要就业援助的困难家庭毕业生,在未就业前免收人事代理费;各类毕业生到人才和劳动力市场求职或向用人单位推荐均免收一切费用。
  四、贷款担保、贴息政策
  32.各级政府设立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可以为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兴办企业申请小额贷款提供担保,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按《盘锦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实施细则》(盘财社字(2003)48号)文件规定到市劳动就业局、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和商业银行申办为期2年(可展期一年)、贷款额度为2万元(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小额贷款。
  33.市政府设立的小额创业贷款可用于为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提供小额贷款担保。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按照《盘锦市经济委员会关于设立小额创业贷款的实施细则》(盘经发(2006)127号)的规定,向市经委、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和商业银行申请办理为期2年(可展期一年),个人创业贷款不超过10万元,合作经营实体不超过50万元的创业贷款。
  34.市政府设立的盘锦市大学生创业资金可为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兴办企业提供小额贷款和担保。自主创业小额贷款额度一般为5万元,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对毕业生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创业的,可根据人数和项目适当扩大贷款规模。符合贷款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向市人事部门申请,并按规定程序到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和商业银行办理创业贷款。
  35.高校毕业生申办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且贷款额度不超过2万元的,两年内由财政给予50%的贴息;申办小额创业贷款和大学生创业资金,从事微利项目,贷款额度不超过10万元的,受益财政给予两年的50%贴息。开办此项业务发生的贷款呆账损失,除上级承担的损失外,剩余损失市、县(区)财政各负担50%。
  五、户籍管理政策
  36.我市生源毕业生回生源地就业的,户口可直接归户。毕业生持《毕业证》、《报到证》、《户口迁移证》和户口簿到县(区)公安(分)局开具落户通知单后,到原迁出地派出所办理落户。
  37.原盘山、大洼两县的大中专毕业生,在市内国有企事业单位就业的,可持《毕业证》、《报到证》、《户口迁移证》、《毕业生就业介绍信》到市公安局办理落户手续;自主择业的毕业生,经人事部门人才服务机构办理人事代理后,由人事代理机构统一办理落户。
  38.外地生源的高等院校毕业生,在我市国有企事业单位就业的,可持《毕业证》、《报到证》、《户口迁移证》、《毕业生就业介绍信》到市公安局办理落户手续;到非国有单位就业、自主择业和外地生源的中专毕业生,经人事部门人才服务机构办理人事代理后,由人事代理机构统一办理落户。
  39.对入学时没有办理户口迁移的应届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可持《毕业证》、《报到证》、相关手续和户口簿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直接将户口迁出,到就业所在地人事或教育部门办理报到和落户手续;农业户口的根据本人意愿,落户时可按城镇非农业人口落户。
  40.在异地工作的盘锦生源毕业生,允许户口落回生源地。毕业生持《毕业证》、《报到证》、《户口迁移证》到县(区)公安(分)局开具落户通知单后,到原迁出地派出所办理落户。
  六、财政补助和支持政策
  41.到我市各类企业和县以下事业单位工作的研究生,以及市组织、人事部门定向招聘的毕业研究生,确属我市发展急需专业,且工作岗位与本人专业对口的,经市组织、人事部门审核认定,并签订在本单位服务5年以上的合同后,博士研究生 3年内每月发给1000元津贴补助和8万元的一次性住房补贴。硕士研究生3年内每月发给500元的津贴补助和3万元的一次性住房补贴。到财政拨款单位工作的研究生,此项经费由同级财政设立的人才开发专项资金支付。对到各类企业及其他单位工作的研究生,所需经费由人才开发专项资金和用人单位按各50%的比例负担。
  42.对列入省“县以下农村中小学一校一名师范类本科生计划”的毕业生实行财政补贴。对到农村中小学任教的师范类本科生的工资和保险等待遇所需经费由省、市、县财政按4:4:2的比例予以承担。在校期间申领国家助学贷款且服务期满两年以上的,其本金和利息由政府代为偿还;无助学贷款债务的,工作满4年,其学费由政府一次性返还,所需经费由省、市、县财政按4:4:2的比例负担。
  43.扶持和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对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企业,其研究开发的项目可按照科技项目申报程序,经专家评估论证后,优先给予科技三项费用支持。
  44.市政府安排500万元资金设立大学生创业资金,安排300万元设立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资金,专项用于为毕业生的就业创业提供支持。各县(区)政府也要按不少于150万元的额度设立创业资金,安排不少于100万元的额度设立就业援助资金,为毕业生提供就业创业支持。同时,各级财政部门对落实毕业生政策所需要的其他各项资金要做好预算安排,保证各项经费及时足额发放。
  45.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强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基础设施建设,就业场所、配套设施等要满足和适应毕业生就业需要。对为毕业生免费提供创业就业指导,组织就业推荐、培训及日常工作等所需的经费,要根据毕业生就业工作需要把此项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证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经费需求。
  七、毕业生就业创业的指导和服务
  46.开启毕业生就业的“绿色通道”。各级人事、劳动部门要在人才市场和劳动力市场设立专门的毕业生服务窗口,为毕业生就业和创业提供服务。人才市场的服务窗口要为毕业生报到、落户、档案查询、政策咨询、就业创业指导、求职、人事代理、就业手续办理和档案转递等提供“一站式”服务。
  47.促进供需见面。政府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除通过举办日常招聘会积极为毕业生就业提供服务外,每年要组织若干次以促进毕业生就业为主题的大型人才招聘会,为毕业生就业搭建交流平台。对有求职意向登记入库的毕业生要积极向用人单位推荐,实行有效的个性化服务。
  48.拓展网上就业服务。市、县(区)人事人才网要开辟专门的毕业生就业服务网页,及时发布毕业生供求信息。要充分利用“中国东北毕业生人才市场”、全省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以及辽西五市人才合作和省外人才服务机构等网络平台,实现资源共享。同时,加快与劳动力市场的连网贯通,为毕业生提供更加广阔的就业空间。
  49.加大对自主创业毕业生的服务扶持力度。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要在积极办好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的基础上,为毕业生创业提供更加有效的服务。在搞好创业培训的同时,要在毕业生选择创业项目、开业指导、小额贷款担保、税费减免、后续扶持等方面进行指导协调和提供服务,为毕业生创造良好的创业环境。
  50.加强大中专毕业生的就业宣传工作。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和各种渠道,加强对毕业生就业的方针、政策、法规以及毕业生到基层就业、自主创业和用人单位先进典型的宣传,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为促进毕业生就业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51.采取多种形式,有针对性的做好毕业生的思想教育工作。引导毕业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择业观和创业观,培养大学生的创业意识、诚信意识、安全意识,提高毕业生的就业创业能力。
  52.市、县两级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本地区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领导,及时研究制定有效的政策和措施。毕业生就业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做好指导协调工作,保证毕业生各项就业创业政策的贯彻落实。
  53.加强对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督导、检查和评估。市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要定期对市相关部门和各县(区)毕业生就业政策的落实、毕业生就业创业的进展、工作措施和成效等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并建立通报制度。对先进典型要进行表彰和宣传,对存在的问题要限期改进和提高。
  54.各级政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从稳定社会大局、促进经济发展的角度出发,认真履行促进就业的职责,把毕业生就业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政府的考核指标体系,作为就业再就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大工作力度。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毕业生就业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按照各自的职责,为毕业生就业创业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服务,努力实现我市毕业生的充分就业。

盘锦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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