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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交通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甘肃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1-19 生效日期: 2007-11-19
发布部门: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甘政办发[2007]163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交通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甘肃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认真组织实施。
甘肃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意见

  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和村道)是公路网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农村重要的公益性基础设施。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5)49号)和交通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通知》(交公路发(2006)400号)精神,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树立“建设是发展、养护管理也是发展”的思想,明确各级政府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强化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管理养护的职能,建立健全以县为主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和以政府投入为主的养护资金渠道,积极推进农村公路养护市场化进程,促进农村公路持续健康发展,更好地服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人民群众安全便捷出行。
  (二)基本原则:坚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并重”的总体原则;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以县为主、乡村配合”的管理原则;坚持“统筹安排、综合平衡、多方筹资、专款专用”的资金筹措使用原则;坚持“分类指导、突出重点、专兼结合、灵活多样”的养护原则。
  (三)目标任务:力争用三年时间,基本建立符合我省实际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和运行机制,保障农村公路的日常养护和正常使用,实现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正常化和规范化。按照“先试点、再完善、后推广”的思路和有路必养、确保质量的要求,精心安排,积极开展试点工作,为全面推进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总结经验,提供示范。2007年,除嘉峪关市外,每个市州确定一个示范试点县;2008年扩大到全省三分之一以上的县;2009年全面实施。
  二、明确职责,建立健全以县为主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原则上以县市区政府为主负责。养护工作分为日常养护(小修保养)和养护工程(中修、大修、改建),具体内容按照交通部《公路养护工程分类范围规定》(交公路发(1994)1268号)执行。
  (一)省交通厅负责指导、监督全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制订全省农村公路建设规划,编制和审核下达农村公路养护计划,监督检查养护计划执行情况和养护质量,统筹安排和监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二)省公路局负责制定技术规范和管理办法。在农村公路普查的基础上,根据统一的统计标准与口径,尽快确定我省需要列入养护范围的农村公路里程,建立公路养护数据库,认真测算我省农村公路养护成本,研究制订符合我省实际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制度、技术规范、养护定额、质量评定标准和验收标准;市州、县市区交通局也要建立相应的数据库,制订具体的管理制度和办法。
  (三)市州政府负责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筹集和监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其交通局具体负责审核上报县市区农村公路养护建议计划,检查、指导、考核县市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
  (四)县市区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负责组织实施农村公路建设规划,编制上报农村公路养护建议计划,筹集、管理和督促、落实农村公路养护资金;负责组织养护工程的招投标和发包工作,监督公路管理机构的管理养护工作,定期检查农村公路养护质量;负责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组织协调乡镇政府做好农村公路及其设施的保护工作。县市区交通局具体负责管理养护工作。
  县市区交通局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具体承担农村公路的日常管理和养护工作,拟订农村公路养护建议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乡镇政府管理养护工作,对养护质量进行检查验收。县市区交通局没有专门设立公路管理机构的,可委托省级或市级公路管理机构的派出(直属)机构承担具体管理工作,不另设机构。
  (五)乡镇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道和村道的管理养护工作,拟订养护建议计划并具体实施,充分调动村委会和沿线村民保护公路的积极性,做好农村公路及其设施的保护工作。
  三、多方筹资,建立稳定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渠道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来源包括各级政府财政资金和公路养路费,主要用于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费用、养护工程费用和管理养护人员经费,并应随着农村公路里程增加、技术标准提高和地方财力增长,逐步增加养护资金,保证农村公路养护需要。
  汽车养路费总收入(扣除合理的征收成本及相关费用外)用于公路养护(含大中修、小修保养及其他管理养护)的资金比例不得低于80%。在保证国道、省道干线公路养护资金的同时,确保一定比例用于农村公路养护。
  (一)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资金主要由市州和县市区两级财政及拖拉机养路费(含农用三轮车养路费)统筹安排。市州级财政每年将新增财政收入的1一2%专项用于平衡本地区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经费和市州交通局从事农村公路管理的人员经费;县市区政府在统筹本县财政预算支出时,每年按财政收入的2一3%专项用于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经费和县市区交通局及其所属公路管理机构从事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人员经费;拖拉机养路费(含农用三轮车养路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扣除合理的征收成本外全部用于农村公路日常养护。各市州、县市区可结合实际情况,通过养护定额合理测算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费用,但必须确保良好的路况质量和路容路貌,按照每条路线的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补助标准。
  (二)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资金主要由省级财政和汽车养路费安排。省级财政每年从新增财政收入中,按一定比例专项用于平衡全省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在2003年税费改革时省财政每年转移支付中安排乡村道路修建维护资金的基础上,从2008年开始省财政资金补助不低于500万元,并逐年增加,三年达到1000万元),与汽车养路费安排的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费捆绑使用,不足部分由市州、县区两级财政配套解决。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5)49号)的要求,用于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的资金水平不得低于以下标准:县道每年每公里7000元,乡道每年每公里35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1000元。
  (三)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使用和监管。全省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统一由省交通厅根据各市州上报的农村公路养护建议计划,综合平衡,统筹安排,专款专用。各项资金的拨付渠道按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省上安排的养护工程资金,由省财政厅根据省交通厅的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计划,按照现行财政资金管理办法逐级拨付;日常养护资金和管理养护人员经费分别由市州、县市区两级财政部门根据同级交通部门提供的养护计划拨付县市区交通局。县市区交通局要按照养护工程计划和日常养护计划,安排使用养护资金。要完善资金申请、拨付、使用等各个环节的工作制度,实行分户储存,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并接受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审计部门要对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审计,确保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安全运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四、逐步实行管养分离,积极推进农村公路养护市场化进程
  (一)推行农村公路专业化养护和多种养护方式并举。根据我省农村公路养护实际,对农村公路高级、次高级路面,由各县市区公路管理站推行以路面专业化养护队(道班)为主的专业化养护,或者委托县市区干线公路管理机构(公路段、道班)进行养护;对农村公路砂路和油路路基(包括桥涵构造物)的日常养护,由县市区、乡镇政府及村委会分级负责,可以通过竞争承包给公路沿线的村民,采取家庭、个人承包、村民委员会“一事一议”等方式组织实施,促进农民就业和增收。
  (二)积极推进农村公路管养分离进程。由省编办会同省交通厅结合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对各市州、县市区交通局及所属县乡公路管理站的人员进行核定,定编定员定岗定职责。逐步剥离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中直接从事大中修等养护工程的人员,成立专业养护公司,通过招投标方式获得养护权。公路养护公司实行自负盈亏,与职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按企业用工制度进行管理。招投标条件不成熟的,实行公路养护合同制,明确养护作业内容、质量标准、费用标准和支付办法,根据养护合同和养护质量支付养护费用,保证养护经费的使用效益。
  (三)大力培育农村公路养护市场。农村公路的大中修等养护工程逐步向社会开放,采取向社会公开招投标的方式,择优选定养护作业单位,鼓励具备条件的公路养护单位跨地区参与公路养护工程竞争。对等级较低、自然条件特殊等难以通过市场化运作进行养护作业的农村公路,可实行干线支线搭配,建设、改造和养护一体化招标。也可以通过竞争方式,将油路修补和水泥路修补等小型养护工程捆绑承包给专业化养护队伍,实行合同管理、计量支付。
  五、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改革平稳进行
  省交通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要切实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工作的督查和指导,不断完善配套措施,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平稳进行。各市州、县市区政府要按照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工作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统筹安排,并紧密结合当地实际,制订具体的实施细则,将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纳入正常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范畴,进行目标考核;市州、县市区交通局要认真组织落实本实施意见,做到“落实责任,保障投入,健全机制,平稳推进”。
2007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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