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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职工退休待遇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2-19 生效日期: 2007-12-19
发布部门: 安徽省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铜政办[2007]103号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事业单位:
  为规范我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职工退休待遇计发工作,形成统一的职工养老保险待遇计发标准,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我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职工退休待遇实行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从2008年1月1日开始,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职工退休待遇不再执行事业单位标准,也不按事业单位标准调整基本养老金,其退休待遇按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其中在近5年内退休的,按《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我省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试行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4)57号)计发待遇)。2007年12月31日前已退休的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职工退休待遇仍维持不变,今后基本养老金调整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执行,不再执行事业单位标准。
  本《通知》下发前已转企的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职工退休待遇仍按原规定执行。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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